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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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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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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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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的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 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 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以外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 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 金融业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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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 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 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 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 银保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 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 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 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 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 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 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 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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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 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 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 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 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明确 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 条、第32 条、或第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 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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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 金的10%。

  •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 行政处罚。

    •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 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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