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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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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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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激 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 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47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 解锁。
二、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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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 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 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8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 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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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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