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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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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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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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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 2020 年 4 月 28 日)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7,031,918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 676,395,918元。 |
因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 修订注册资本 |
|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677,031,91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676,395,91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均为普通股。 |
因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 修订股份总数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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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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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根据《证券法》 相应修订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
根据《证券法》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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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 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 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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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 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 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 |
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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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 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 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 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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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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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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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根据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相 关规则相应修 订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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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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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 第八十条 ……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 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 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三) 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 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 |
第八十条 ……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 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 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三) 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 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执 行。 ……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 第一百〇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第一百〇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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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 (二) 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所 规定的独立性; …… |
…… (二) 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所 规定的独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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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 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开声明。 ……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他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 |
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相应修订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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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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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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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
根据《证券法》 相应修订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续聘或 变更(含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须单 独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
根据《证券法》 及交易所相关 规定相应修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的 规定的方式进行。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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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司公告和 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 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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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说明 |
|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订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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