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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54331_rns_2020-04-29_a6c48d82-455e-4e53-906c-b3217f3393d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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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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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0428 日)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7,031,918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
676,395,918元。
因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
修订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677,031,91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676,395,91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均为普通股。
因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
修订股份总数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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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根据《证券法》
相应修订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根据《证券法》
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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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
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
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
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
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


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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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
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
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
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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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根据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相
关规则相应修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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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第八十条
……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
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
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三)
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
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

第八十条
……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
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
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三)
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
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执
行。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第一百〇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〇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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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
(二) 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所
规定的独立性;
……
……
(二) 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所
规定的独立性;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
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开声明。
……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他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
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相应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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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
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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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根据《证券法》
相应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续聘或
变更(含新聘、解聘)会计师事务须单
独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证券法》
及交易所相关
规定相应修订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的
规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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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章程序号
变化相应调整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司公告和
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
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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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根据《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相应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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