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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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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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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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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4 第三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党委 ...................................................................................................................33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八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二章 上市特别规定 ..................................................................................................48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四章 附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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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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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 , 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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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公司经商务部商资批 [2004]1231 号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资改革 [2004]374 号文批准,由武汉光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改制后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2000040000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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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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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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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英文名称: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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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88 号 邮政编码: 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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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6,395,9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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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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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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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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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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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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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 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 发展光电器件技术,提高光电器件产品及相关技 术服务的质量,为信息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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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技术领域光电器件技术及 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 施工、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制、开发、系 统集成;网络及数据通信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与技 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 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676,395,91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 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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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江苏中天科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科兴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 公司、GONG-EN 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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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一
-
( ) 公开发行股份;
-
( 二 ) 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三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四 )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
( 五 )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 ,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
-
(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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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 ) 要约方式;
( 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 项至第 ( 三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 ,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 , 属于第 ( 一 ) 项情形的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 ( 二 ) 项、第 ( 四 ) 项情形的 ,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 三 )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 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 ,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 份的 ,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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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 ,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 , 享有同等权利 ,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 ,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 )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三 )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四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
( 五 )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
( 七 )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 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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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损害 股东利益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 三 )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不得退股;
-
(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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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
( 四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八 )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
( 九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十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十一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二 ) 修改本章程;
-
( 十三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四 )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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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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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七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八 )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不得为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及个人提 供担保。下列担保行为 ,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互担保总额 , 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二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
( 三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四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 五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上;
-
( 六 )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款规定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 ,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
一
-
(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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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 东书面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 , 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
一
-
(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 )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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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 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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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 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 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 四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五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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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二 )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
( 三 )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四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无正当理由 ,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 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 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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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 ( ) 代理人的姓名;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四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五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 ,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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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并登记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 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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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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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 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 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 , 由董事会拟定 ,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
一
-
(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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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六 )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七 )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保存期限为 10 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 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并及时公告。 同时 ,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 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 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
-
(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三 ) 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
( 四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五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六 )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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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
-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三 ) 本章程的修改;
-
( 四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 五 ) 股权激励计划;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以上的关联 交易协议,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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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 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在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公司需设法召集 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执 行。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以董事会、监事 会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也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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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 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 ,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 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 , 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 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 " 放弃表决权利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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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 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 ,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 ,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 三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 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
(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六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 期限未满的;
-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 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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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一
-
(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
( 二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 三 )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 四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五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六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
( 七 )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八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九 )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十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十一 )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 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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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有规定;
-
公众利益有要求;
-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一
-
( )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 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 ,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二 )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三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四 )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五 )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 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 ,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 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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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 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 ) 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
( 二 ) 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
( 三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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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
( 五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
-
(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
( 二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 三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 四 )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五 )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
( 六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七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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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 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 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 一 )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
( 二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 三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四 ) 提议召开董事会;
-
( 五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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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
-
( ) 提名、任免董事;
-
( 二 )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四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的 0.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
( 五 )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 六 )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 七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
一
-
( )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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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
-
( 二 )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 三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 四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五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六 )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 和副董事长 1 名。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 ) 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 二 )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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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 二 )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 三 )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 四 )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 ) 负责研究和制订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 进行考核、提出建议;
-
( 二 ) 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召集股东大会 ,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
( 七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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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八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九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十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一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二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三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四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五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六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 提高工作效率 ,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 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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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 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
(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
(七)年度借贷总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借 贷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 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 )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 四 )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
( 五 )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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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七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 ,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由董事长召集 , 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 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 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 邮件方式、传真方 式、电话通知,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 式。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通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 ) 会议期限;
( 三 ) 事由及议题;
( 四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 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 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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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 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 ,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 ,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 保存期限为 10 年。(不少 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 二 )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 代理人 ) 姓名;
( 三 ) 会议议程;
-
( 四 ) 董事发言要点;
-
( 五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 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 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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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署;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 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提交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研究讨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一)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
(五)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九)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 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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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 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 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 四 ) ( 六 )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 ,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二年 ,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方案;
-
( 三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
( 四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五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六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七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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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
( 九 )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
( 十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十一 ) 决定账目原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科研及生产设备、仪器仪表 (含交通运输工具)处置相关事宜,但根据本章程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 十二 )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 )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 )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行使总经理授予的部分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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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 )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
( 二 )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 三 )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 四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 五 )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 六 )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
( 七 )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 八 )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情况;
-
( 九 )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
( 十 )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 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
-
( 十一 )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
( 十二 )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
( 十三 ) 办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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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 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 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因董事会解聘或董事会秘书离职等原因而造成董事会秘书空缺 的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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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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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 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 ,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 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 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为 4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 二 )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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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 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 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 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九 ) 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十 )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 ) 事由及议题;
( 三 )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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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 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 ,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 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 经股东大会决议 , 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 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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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一
-
( )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 二 )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三 )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 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
( 四 )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五 ) 现金分红的条件:
-
1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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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 六 ) 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
( 七 )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 ( 八 )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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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十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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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 聘期 1 年 ,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 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 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 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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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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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以邮件方式送出;
( 三 ) 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 一经公告 , 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 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 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 ,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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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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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 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 ,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 , 并于 30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后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分立 ,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 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一
-
( )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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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五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 ( ) 项情形的 ,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四 ) 项、第 ( 五 ) 项规定而解散的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 ,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 ) 清理公司财产 ,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 ) 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 四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 五 ) 清理债权、债务;
-
( 六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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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 ,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 ,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 公司存续 ,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 上市特别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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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一
-
( )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二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 三 )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 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 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
( 一 ) 控股股东 ,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
( 二 ) 实际控制人 ,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 ,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三 ) 关联关系 ,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 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 , 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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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 " " "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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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章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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