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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Dec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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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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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2、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19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 解锁。
二、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调整发表的 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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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536 人调整为52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1,888.8 万股调整为1,740 万股。
三、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 年1 月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 年1 月2 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对补充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与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 证了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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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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