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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an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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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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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792,00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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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0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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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 年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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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
-
在差异。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04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92,00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8959%。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 年11 月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了审 核申请材料。
2、2014 年11 月25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 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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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2014]108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原则同 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14 年12 月10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于2014 年12 月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 年12 月26 日,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光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5、2014 年12 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 年12 月29 日,向符合条件的234 名激励对象授予639.1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 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5 年1 月23 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授予的639.1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 年1 月26 日。
7、2016 年3 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智波等10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 元/股, 回购数量共计16.1 万股。
8、2016 年11 月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程占辉等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 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 元/股,回购数 量共计8.7 万股。
9、2016 年12 月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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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220 名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47,664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相应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10、2017年11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2017 年3月30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3日总股本209,641,5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20.000000股。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1、2017 年11 月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张静博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6.5067 元/股,回购数量共计2.4 万股。
12、2017 年12 月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对219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6,131,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8 年12 月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曹芳等15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 6.5067 元/股,回购数量共计33.9 万股。
14、2019 年1 月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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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对204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5,792,008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 日起24 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48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锁期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12 月29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于2018 年12 月28 日期满。
(二)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13 年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30%;2017 年ROE 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2017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3)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以2013 年为基数,2017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33.73%,不低于30%, 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复合增长率(26.55%);2017 年公司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10.25%,不低于10%,且高于同行业 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6.39%)。满足解锁条件。 (2)公司2017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7.8%,不低于20%。满 足解锁条件。 (3)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2017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291,991,825.12 元,高于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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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7
| 证券代码:002281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 公告编号:(2019)007 |
|---|---|
|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83,604,082.50 元),且不为负。 |
|
| 2、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 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 作相应调整。 |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26.614 元(2018 年12 月26 日至2019 年1 月2 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公司2014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50 元,2015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5003838 元,2016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5 元,且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 股转增20 股,2017 年度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7 元。依照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基准 调整为: (39.03-0.50-0.5003838-0.5)/3-0.17=12 .34(元)。 本次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不 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 |
|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 (3)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 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按照 |
204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满足解锁条件,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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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 锁,具体如下: |
100%解锁。 | ||||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 解锁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锁 |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 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 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 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 准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 年1 月28 日。
-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92,008 股,占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
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33.3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8959%。
-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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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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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
第三期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
剩余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
||
|---|---|---|---|---|
| 姓名 | 职务 | |||
| 余少华 | 董事长 | 270,000 | 90,000 | 0 |
| 夏存海 | 副董事长 | 270,000 | 90,000 | 0 |
| 胡广文 | 董事、总经理 | 300,000 | 100,001 | 0 |
| 金正旺 | 董事、副总经理、党委 书记 |
270,000 | 90,000 | 0 |
| 吴海波 | 董事 | 255,000 | 85,001 | 0 |
| 黄宣泽 | 副总经理 | 255,000 | 85,001 | 0 |
| 毛浩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5,000 | 85,001 | 0 |
| 徐勇 | 副总经理 | 255,000 | 85,001 | 0 |
| 吕向东 | 副总经理 | 255,000 | 85,001 | 0 |
| 余向红 | 副总经理 | 255,000 | 85,001 | 0 |
| 胡强高 | 副总经理 | 255,000 | 85,001 | 0 |
| 毕梅 | 财务总监 | 126,000 | 42,000 | 0 |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192人) | 15,372,000 | 4,785,000 | 0 | |
| 合计(204人) | 18,393,000 | 5,792,008 | 0 |
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余少华、夏存海、吴海波、胡广文、金正旺、黄宣泽、毛浩、徐勇、吕向东、余向红、 胡强高、毕梅)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 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本次变动后 | |
|---|---|---|---|---|---|
| 股份类型 | |||||
| 数量(股) | 比例(%) | (+、-)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3,747,008 | 3.6731% | -5,792,008 | 17,955,000 | 2.7772% |
|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3、其他内资持股 | 23,747,008 | 3.6731% | -5,792,008 | 17,955,000 | 2.7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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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23,747,008 | 3.6731% | -5,792,008 | 17,955,000 | 2.7772%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22,769,744 | 96.3269% | 5,792,008 | 628,561,752 | 97.2228% |
| 1、人民币普通股 | 622,769,744 | 96.3269% | 5,792,008 | 628,561,752 | 97.2228%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4、其他 | |||||
| 三、股份总数 | 646,516,752 | 100.0000% | 646,516,752 | 100.0000% |
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 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2、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20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 锁。
七、 监事会意见
经对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公司204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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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7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八、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三个解锁期 可解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第三期解锁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 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第三期解锁所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九、 备查文件
-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限制性
-
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
5、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
6、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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