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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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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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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 年5 月10 日在公司432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 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8 年5 月4 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7 人,实到监事7 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陈建华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开拓市场,扩充产能,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 条件。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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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 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的特定对象。除烽 火科技外,其他不超过 9 名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其中,基 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烽火科技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 格优先原则,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 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
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比例 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20%。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 购。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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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5、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129,260,150 股。具体发行数量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6、限售期
控股股东烽火科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 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2,000.00 万元(含 10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
| 1 | 数据通信用高速光收发模块产能扩充项目 | 102,280.37 | 82,0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 合计 | 122,280.37 | 102,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8、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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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共享。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则 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 的利益,能够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武汉光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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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拟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拟认购比例 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20%。烽火科技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 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与烽火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保证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 求,就确保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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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 票,其中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健全和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 东回报规划。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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