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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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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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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9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20 人,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047,66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8%。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20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2,047,66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8%。具体内容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 年11 月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了审 核申请材料。
2、2014 年11 月25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 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 分配[2014]108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14 年12 月10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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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于2014 年12 月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 年12 月26 日,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5、2014 年12 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 年12 月29 日,向符合条件的 234名激励对象授予 639.1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 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5 年1 月23 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授予的639.1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 年1 月26 日。
7、 2016 年3 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智波等10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 元/股, 回购数量共计16.1 万股。
8、 2016 年11 月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程占辉等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 元/股,回购 数量共计8.7 万股。
9、2016 年12 月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220 名符 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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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664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相应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 个 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4 年12 月29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于2016 年12 月28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13 年为基数,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2015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 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2015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3)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1)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以2013 年为基数,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为49.79%,不低于2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24.45%); 201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为11.68%,不低于8%,且高于同行业平 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08%)。满足解锁条件。 (2)公司2015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为35.08%,不低于20%。满足解锁条件。 (3)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27,715,631.51 元、194,094,376.84 元)均高于 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77,626,141.97 元),且不为负。 |
| 2、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76.00 元(2016 年12 月 22 日至28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201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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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司发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
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司发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
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司发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
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司发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
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司发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
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 元,2015 年度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5003838 元。依照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基准调整 为:39.03-0.50-0.5003838=38.03(元)。 本次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定价基准。 |
|---|---|---|---|---|---|
|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 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按照上 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具体如下: |
220 名激励对象2015 年度考核分数均达到90 分 以上(含90 分),满足解锁条件,均可按100%解 锁。 |
||||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 解锁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锁 |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 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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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 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 准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 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14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合计220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47,664 股,占公司 目前股份总数的0.98%。具体如下:
单位:股
|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
第一期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
剩余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
||
|---|---|---|---|---|
| 姓名 | 职务 | |||
| 余少华 | 董事长 | 90,000 | 30,000 | 60,000 |
| 夏存海 | 副董事长 | 90,000 | 30,000 | 60,000 |
| 胡广文 | 董事、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
100,000 | 33,333 | 66,667 |
| 金正旺 | 董事、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 |
90,000 | 30,000 | 60,000 |
| 吴海波 | 董事 | 85,000 | 28,333 | 56,667 |
| 黄宣泽 | 副总经理 | 85,000 | 28,333 | 56,667 |
| 毛浩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85,000 | 28,333 | 56,667 |
| 徐勇 | 副总经理 | 85,000 | 28,333 | 56,667 |
| 吕向东 | 副总经理 | 85,000 | 28,333 | 56,667 |
| 余向红 | 副总经理 | 85,000 | 28,333 | 5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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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强高 | 副总经理 | 85,000 | 28,333 | 56,667 |
|---|---|---|---|---|
| 毕梅 | 财务总监 | 42,000 | 14,000 | 28,000 |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208人) | 5,136,000 | 1,712,000 | 3,424,000 | |
| 合计(220人) | 6,143,000 | 2,047,664 | 4,095,336 |
注: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 买卖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且公 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22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 锁。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公司220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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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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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期解锁的220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的股票数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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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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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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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条件均已满足。
八、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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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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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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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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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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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之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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