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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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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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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90 号)核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 年9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17,207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 荐机构”)作为光迅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限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
目前,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 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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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4 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常熟路239 号3 楼 |
| 法定代表人 | 赵玉华 |
| 保荐代表人 | 纪平、陈晓光 |
| 联系电话 | 021-33389888 |
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原指定纪平先生、许建先生 为光迅科技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2016 年3 月, 由于许建先生向保荐机构提出辞职申请,故其已无法继续从事对光迅科技的持续 督导工作,其后续工作由保荐机构指定的陈晓光先生(身份证号: 410303198407181017)接替,履行保荐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公司名称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Ltd. |
| 证券代码 | 002281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988.9584 万元 |
| 经营范围 | 信息科技领域光、电器件技术及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及数据通信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 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鲁国庆 |
| 实际控制人 |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
| 联系人 | 毛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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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内容 |
|---|---|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027-87694060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4 年9 月23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4 年10 月15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 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 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 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迅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 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 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光迅科技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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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 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光迅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审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光迅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光迅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光迅科技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光迅科技于2014 年9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317,207 股,每股发行价为36.38 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6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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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39.5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60,960.47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31.72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 民币59,228.7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4]11332 号《验资报告》验证。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4 年9 月23 日存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8,451.34 万元,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光迅科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A 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A 股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A 股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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