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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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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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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因参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胡广文、金正旺、黄宣泽、 毛浩、徐勇、吕向东、余向红、胡强高、毕梅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在 公司首次授予日2017 年12 月29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 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上述9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授予日 限购期已满,上述9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条件。
3、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 年5 月29 日,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条件的规定。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 人,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 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 要。
5、公司董事会11 名成员中的2 名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审议的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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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8 年5 月29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胡广文、金 正旺、黄宣泽、毛浩、徐勇、吕向东、余向红、胡强高、毕梅授予共计136.2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8 元/股。
二、对章程修订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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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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