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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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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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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审 慎、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 交易以市场公允 价格作为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对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人员素质较高, 服务态度良好, 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15年3月17日总股本 209,889,58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元(含税),拟分配利润共计 104, 944, 792. 00元,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 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初步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 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六、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智波等10人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将被取消 激励资格,已授予刘智波等10人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1万股由公 司回购并注销。我们同意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刘智波等10人持有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52元/股, 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对章程修订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 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有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吴海波先生、刘泉女士、郑美春女士的简历等资料,我们

认为该三名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同意补选吴海波先生、刘泉女士、郑美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对公司有 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公司不存在对外 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蔡学恩

马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