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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ova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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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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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並依本處理程序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
-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
第五條:投資 非供 營業用不動產 與 有價證券額 度
-
本公司及
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
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三、投資
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 銷商之 意見書 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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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 銷商 與 交易 當 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 定資產 `循環` 程序 辦理。
- 二、交易條 `件` 及 `授` 權額 `度` 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 `參考` 公告現值、 `評` 定價值、 `鄰` 近不動產實 `際` 交易價 `格` 等,決議交易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作成分 `析` 報告 `提` 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 `台幣` 三 `仟萬元` 以下者,應 `呈請` 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 會報備 `;超` 過新 `台幣` 三 `仟萬元` 者, `須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 `詢` 價、 `比` 價、議價或 `招` 標 `方` 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 新 `台幣` 三 `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 `授` 權辦法 `逐級` 核准 `;超` 過新 `台幣` 三 `仟萬 元` 者,應 `呈請` 董事長核准後, `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 過 者, `如` 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公司並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送 各監察` 人。另 `外` 本公司 `若` 設 `置獨立` 董事,依規定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 `獨立` 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 三、 `執` 行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 `單位` 及管理 `單位負責執` 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
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 估價 結果與 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 家 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
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五、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投資 循環 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 件 及 授 權額 度 之決定程序
- (一)於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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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 會報備, 同時提出 有價證券 未 實現利益或 損失 分 析 報 告 ; 其金額 超 過新 台幣 三 仟萬元 者,另 須提 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二) `非` 於 `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 ,應 `先` 取 `具` 標的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 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 估交易價 `格` 之 `參考` , `考量` 其 `每` 股 `淨` 值、獲利 `能力` 及 `未來` 發 `展潛力` 等,其金額在新 `台幣` 三 `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 會報備, `同時提出` 有價證券 `未` 實現利益或 `損失` 分 `析` 報告 `;` 其金額 `超` 過新 `台幣` 三 `仟萬元` 者,另 `須提` 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 過 者, `如` 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公司並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送 各監察` 人。本公司 `若` 設 `置獨立` 董事,依規定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 報董 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 `獨立` 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
三、
執行單位 -
本公司於有價證券投資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務單位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
家意見 -
一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 -
不在
此限 -
(二)本公司
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五、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 九 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 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本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規定辦理。 -
,
-
另
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
二、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
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
符合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且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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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 提 交董事會 通 過及 監察 人 承 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 與母 、子公司 間 ,取得或處分 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 授 權董事長在 三 仟萬元 內 先 行決行,事後再 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 若 設 置獨立 董事,依第二項規定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立 董 事之 意見 , 獨立 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評 估
-
(一)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2. 關係人 如曾 以 該 標的 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 標的 物 之 貸 放 評 估 總 值, 惟 金融機構對 該 標的 物 之實 際貸 放 累 計值應 達貸 放 評 估 總 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 放期 間 已 逾 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 與 交易之一 方互 為 關係人者,不 適 用之。
-
一
-
(二)合併購買
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 在此限:
1. 關係人係取得 素 地或租地再行 興 建者,得 舉 證 符 合下 列 條 件 之一者:
-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 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 率孰低者為準。 -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 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2. 本公司 舉 證 向 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前述所稱 鄰 近地區成交 案例 ,以 同 一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 尺 或其公告現值 相 近者 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相 近,則以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例 之 面積 不 低 於交易標 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 ; 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五)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1. 本公司應 就 不動產交易價 格與評 估成本 間 之 差 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特 別盈餘 公 積 ,不得 予 以分 派 或 轉增 資 配 股。對本公司 之投資 採 權益法 評 價之投資者 如 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 應 就該提列 數額 按持 股 比例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特 別盈餘 公 積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 應 將 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 1 點 及第 2 點 處理 情 形 提 報股 東 會,並 將 交 易 詳細 內 容揭露 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
- (六)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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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評 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即 可,不 適 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 評 估規定:
1. 關係人係 因繼承 或 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 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
(七)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 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
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
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 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 新台幣參佰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
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或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三、
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 -
使用
單位及財務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執行。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
家評估意見報告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參佰萬 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貳仟 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者, 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 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 計師 就 交易價 格 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研究 發 展 基金會所發 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 規定辦理。
- 五、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 本公司
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 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 原 則 與方針
-
(一)交易
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依本處理程序第四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定義。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
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從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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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回 條 件 之債券交易得不 適 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經營( 避 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 避 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 規 避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 風 險為主, 持 有之 幣別必須與 公司實 際 進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需 求相符 ,以公司整 體 內部部 位 (指 外幣 收入及 支出 ) 自 行軋 平 為 原 則,藉以降 低 公司整 體 之 外 匯 風 險,並節省 外 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 須 經謹慎 評 估, 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三)權 責 劃分
1. 財務 單位
( 1 )交易人員
A .負責 整 個 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 擬定。
B . 交易人員應 每 二週定期計算部 位 ,蒐 集市場 資訊,進行趨勢 判斷 及 風 險 評 估,擬定操作 策略 ,經由核決權 限 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 C
.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D . 金融 市場 有重大 變 化、交易人員 判斷 已不 適 用既定之 策略時 ,隨 時提出評 估報告,重新擬定 策略 ,經由 總 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 2 )會計人員
A .執 行交易確認。
B . 審核交易 是否 依據 授 權權 限與 既定之 策略 進行。
C .每月 進行 評 價, 評 價報告 呈 核至 總 經理。
D . 會計帳務處理。
E . 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 申 報及公告。
( 3 )交割人員: 執 行交割 任 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限
A .避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 限
|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權限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
|---|---|---|
| 財會主管 | US$0.5M 以下 |
US$1.5M 以下(含) |
總經 理 |
US$0.5M-2M(含) |
US$5M 以下(含) |
| 董 事 長 |
US$2M 以上 |
US$10M 以下(含) |
B . 其他特定用途交易, 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 C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2. 稽核 單位
負責 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 之 允當 性及 按月 查核交易 單位 對作 業程序之遵 循情 形,並分 析 交易 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 失 時向 董事會報告。
3. 績 效評 估
( 1 ) 避 險性交易
-
A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 為績效評估基礎。 -
B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C
.財務單位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 2 ) 特定用途交易
- 以實
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會計人員須定期將部位編製
6
報表以 提供 管理階 層參考 。 4 . 契約 總 額及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
(
1) 契約總額 -
A
. 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 單位 應掌握公司整 體 部 位 ,以規 避 交易 風 險, 避 險性交易 金額以不 超 過公司整 體淨 部 位 三分之二為 限 , 如超出 三分之二 應 呈 報 總 經理核准之。
B . 特定用途交易 基於對 市場變 化 狀 況之 預測 ,財務 單位 得依需要擬定 策略 , 提 報 總 經理、董事長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 全公司 淨累積 部 位 之契約 總 額以美金 1 ,000 萬元 為 限 , 超 過上 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 同意 ,依 照政策 性之指 示始 可為之。 ( 2 )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
A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B.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 。 -
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理, 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C .個別 契約 損失 金額以不 超 過美金 貳萬元 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 五何者為 低 之金額為 損失 上 限 。 D . 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操作年 度損失 最 高限 額為美金 3 0 萬 元 。
- 二、
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 市場 受 各 項 因素變 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風 險,故在 市場 風 險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交易對象:以 國 內 外 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交易商品:以 國 內 外 著名金融機構 提供 之商品為 限 。 交易金額: 同 一交易對象之 未 沖銷交易金額,以不 超 過 授 權 總 額百分之十 為 限 ,但 總 經理核准者則不在 此限 。
- (二)
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 提供 之公開 外 匯交易 市場 為主,暫不 考慮 期貨 市場 。
- (三) 流動性
風險管理:
為確保 市場 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 時 以流動性 較高 ( 即 隨 時 可在 市場 上軋 平 )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 必須 有 充 足的資訊及隨 時 可在 任 何 市場 進行 交易的 能力 。
(四)現金流 量風 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 運 資金週 轉 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 來 源 以 自 有資金為 限 , 且 其操作金額應 考量未來 三 個月 現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求 。
- (五)作業
風險管理
( 1 )應確實遵 循 公司 授 權額 度 、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 避 免作業 風 險 (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相 兼 任
-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 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
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
求銀行充分 -
揭露風險,以避免勿用金融商品風險。
-
-
(七)法律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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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 -
才可正式簽署,以
避免法律風險。
三、、內部稽核 制度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交易單位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
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 關備查。
四、定期 評 估 方 式
-
(一)董事會應
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 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上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 因應之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 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
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其管理原則如下: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二)定期
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依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 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 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
(二)本公司應
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 一 -
不在
此限。另外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因 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 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 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 注意 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一 -
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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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特 殊因素 事 先 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 者 外 ,應於 同 天召開董事會。
-
(二)事前保密
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
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讓之公司應於雙
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
(四)契約應
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 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1.違約之處理。-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序。
-
-
(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一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何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 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1. 人員基本資 料 :包括消 息 公開前所有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或計畫 執 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 號 ( 如 為 外國 人則為護 照號 碼)。
2.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 意向書 或備忘 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 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3. 重要 書件 及議事 錄 :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意向書 或 備忘 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錄 等 書件 。
-
(八)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七)1及(七)2資料, 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
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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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買 賣 之公司者,上 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 之公司應 與 其簽訂 協議,並依(七)及(八)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一、應公告 申 報項目及公告 申 報標準
(一) 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 之其他資 產 且 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但買 賣 公債、 附 買 回 、 賣回 條 件 之債券、 申 購或 贖回國 內貨 幣 市場 基金,不在 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 契約 損失 上 限 金額。
(四) 除 前三款以 外 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者。但下 列情 形 不在 此限 :
1. 買 賣 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 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 賣 ,或證券商於初 級市場 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
-
3.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4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 屬 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 且 其交易對象 非 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 未達 新 臺幣 五 億元 以上。
-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五)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 筆交易金額。
-
一
-
2.一年內累積與同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 同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4 . 一年內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 同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辦理公告及 申 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具 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 且 交易金額 達 本條應公告 申 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 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 申 報。 三、公告 申 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 將相 關資訊以主管機關規定 格 式,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 報。
-
(二)本公司應
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將相 關契約、議事 錄 、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 銷商之 意見書 備 置 於本公司, 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者 外 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
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原 交易簽訂之 相 關契約有 變更 終止或解 除情 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未 依契約 預 定日程完成。
3.原 公告 申 報內 容 有 變更 。
第十五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子公司 亦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 通 過後, 提 報子公司股 東 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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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亦同 。
-
,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時 亦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
三、子公司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申報標準者,應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 公告申報事宜。 -
四、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 分之十」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十五條之一:本程序有關
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公司股票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第七條至第十條、第 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十六條:罰則
- 本公司員工
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 法與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實施 與 修訂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
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八條: 附 則
-
一、本處理程序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本處理程序於
民國93 年 5月27 日訂定。 -
三、本處理程序於
民國97 年 6月30 日第一次修正。 -
四、本處理程序於
民國101 年 6月15 日第二次修正。 -
五、本處理程序於
民國103 年 6月23 日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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