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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ova Annual Report 2012

Jul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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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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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207 號 1 樓(學學文創志業大樓)。

  • 出席:出席股東連同股東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32,082,708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9,546,897股之53.88%,已達法定出席股數。

  • 主席:Wilber Huang 紀錄:鄭美惠

  • 一、 宣佈開會

  • 二、 主席致詞:略

  • 三、 報告事項

第一案:101年度營運報告。(請參閱附件)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請參閱附件)

第三案: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案。(詳議事手冊)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承認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 本公司101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資 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潘慧玲及曾惠瑾會計師,依照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並送請監察人審查 完竣。

  • 二、 101年度營業報告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請參 閱附件。

  • 三、 敬請 承認。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承認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 依金管會於民國101年4月6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之規 定,公司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依規定提列首次採用之特 別盈餘公積,並於股東會上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 公積數額,俾股東知悉影響情形。

  • 二、 本公司依前開函令之規定,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因轉換致102年1 月1日未分配盈餘減少1,420,902元,依法免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 調整數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故102年1月1日可分配盈餘減少 1,420,902元。

  • 三、 本公司100年底累積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3,887,054元,加計101年度稅後純益 76,838,371元,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7,683,837元後,期末可供分配盈餘為 73,041,588元,擬分配股東紅利71,456,276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2元,按

1

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比例計算,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全 捨),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調整之。

四、 本次現金股利發放俟股東會通過後,由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及發放日。 五、 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

  • 六、 敬請 承認。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案。

  • 說 明:一、 本公司因應業務需求及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部份條文。

  • 二、 檢附「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三、 敬請 討論。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 說 明:一、 本公司因應公司實際營運及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份條文。

  • 二、 檢附「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三、 敬請 討論。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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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Wilber Huang

紀錄:鄭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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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

以下為亞諾法 101 年度之成果分享及 102 年之展望報告:

一、101 年度營業結果

亞諾法 101 年全年度營業收入為 463,774 仟元,較 100 年度的 472,569 仟元,略減 1.86%。 在稅後純益方面,101 年度稅後純益為 76,838 仟元,較 100 年度的 119,865 仟元,減少 35.9%, 101 年度每股稅後盈餘為 1.29 元。

亞諾法於 101 年度並重研發與行銷:於 101 年度增加投入研發費用,積極推動各項研發專案, 期許可陸續達成階段性成果;而亞諾法為克服各項營運挑戰,努力達到營業目標,業務團隊不 斷精進行銷策略,積極提供更符合客戶需求的服務與更專業的資訊,資訊團隊亦協助開發更多 元化的網頁功能與加強品牌曝光度,共同努力拓展全球客源,以提升直接銷售之業績。

亞諾法截至 101 年度,已運用獨特的抗體生產平台,成功建構了豐富的抗體庫,並據以獲得 - 國際知名產學研機構的青睞,陸續成為本公司的合作開發夥伴。亞諾法今年度正邁入新階段 - 發展抗體系統的領域,並逐步為中長期目標 發展檢驗試劑及藥物布局,期許盡速啟動亞諾法下 一個成長動能。

二、102 年營業計畫概要

  • 1.業務面:

  • (1)經銷商:

亞諾法將協調現有的國際型經銷商(如:Abcam、Sigma、Santa Cruz),持續增加本公 司特殊產品的上架數,包括:MaxPab(小鼠/兔子多株抗體)、重組蛋白質 (recombinant proteins)、及螢光原位雜交分析法 (FISH) 探針產品等,以增加銷售機會。

亞諾法亦將開發其他銷售通路,主要對象以銷售能與亞諾法產品線搭配使用的儀器公 司,藉由其銷售儀器同時也銷售亞諾法相關產品。基本上,這些儀器公司的儀器必須是 具備利用抗體來進行高產出、高效能、多重輸出及定量分析的獨特性儀器。

(2)直銷業務:

亞諾法將增加提供直銷客戶產品銷售之相關服務比重。亞諾法已整合包括新建構的兔子 單株抗體、蛋白質表現與接合、檢測系統(三明治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套組 ELISA Kit;循環腫瘤細胞 circulating tumor cells, CTCs 隔離與修補;及細胞遺傳學 FISH 探針 產品)的解決方案及服務。同時,亞諾法業務團隊也將積極開發出對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 色分析 (IHC)、三明治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套組 ELISA Kit 及螢光原位雜交分析法 (FISH) 探針產品等研究用途所需的 GMP 等級試劑客製化需求服務的客戶。亞諾法廠房 符合 ISO 13485 及 GMP 認證,足以滿足這些特殊等級的客戶需求。

(3)終端銷售:

終端銷售因高成本及有限預算,對亞諾法的營收貢獻仍是一項挑戰,為克服這些障礙, 亞諾法將優先在美國五大生技重鎮 (聖地牙哥、舊金山、波士頓、西雅圖及北加州)設立 銷售業務代表,主要推廣包括:兔子單株抗體、三明治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套組 ELISA Kit、螢光原位雜交分析法 (FISH) 探針產品及儀器等高價位產品服務。

2.行銷面

(1)網絡研討會: 亞諾法積極規劃每雙月舉辦,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研討會(webinar),希望藉此方式接觸 到新的客戶。該研討會進行的方式是邀請某學術領域的專家/權威以現場視訊連線的方

3

式,對 50-100 個線上觀眾進行演講。該研討會是預先選定與亞諾法的產品和服務相關的 主題,介紹其在生物學和醫學方面的最新發展。演講時間約 30 分鐘,之後有 30 分鐘的 問與答時間。舉辦網絡研討會的目的是增加跟客戶的互動,進而達成銷售的機會。

(2)電子報:

亞諾法透過主動寄發產品資訊,預計可補強利用 Biocompare 和 Antibody Resource 等 。 生物入口網站發出的電子報之效果(開信率)

(3)系列講座 :

鑒於在大陸地區透過經銷商主辦的系列講座對大陸市場銷售頗具成效,亞諾法於 102 年 將在大陸地區、台灣、日本、新加坡、韓國及歐洲等地,繼續以系列講座方式推廣亞諾 法品牌與產品,而美國因成本過高及幅地廣闊,不擬使用此方法。

(4)海外參展 :

亞諾法預計參加 PepTalk, Bio, ASCO, HUPO, SfN 等知名生技大展,藉由參展攤位的展 示及演講機會,期許能吸引對整合服務及儀器有興趣的新客群。

3.產品開發面

(1)試劑:

A.兔子單株抗體:

亞諾法開發新的兔子單株抗體生產平台,運用體外抗體庫(in vitro antibody library) 為基 礎去生產出高靈敏度和高專一性的抗體。市場對兔子單株抗體的需求主要是應用於蛋白 修飾,免疫組織化學(IHC),ELISA 試劑組,和體外診斷(IVD)的用途。目前亞諾法正 在建立一個完整的抗體庫,其抗體的基因收集自 100 隻兔子的脾臟。可望省略免疫的步 驟,將生產週期從 4 個月縮減為 2 個月。

B.重組蛋白:

通常客戶會先購買 10 - 500 微克(ug)的蛋白質進行測試評估,如果發現適用,則會進一 步購買 1 – 10 毫克(mg)來使用。對於生產 10 微克至 10 毫克的重組蛋白,小麥胚芽表現 系統可以達到最高的效益並節省時間及成本。但若需求量大於 10 毫克時,大腸桿菌或哺 乳類動物細胞表現系統則具有競爭優勢。故在 102 年,亞諾法的目標為尋找合適的技術 平台,期許在大於 10 毫克這個市場跟競爭對手拉近差距。

C.螢光原位雜交探針:

102 年亞諾法計劃增加螢光原位雜交探針產品的種類,來源包括新的供應商和學術機 構。在綜合診斷(companion diagnostics)和個人化醫療(personalized medicines)的領 域,無論是學術機構或生物產業界都有急劇增加使用螢光原位雜交探針的趨勢。亞諾法 也將把一些研究用試劑等級(Research Use Only, RUO)的螢光原位雜交探針進一步開發 成分析特定試劑(Analyte Specific Reagent, ASR),包括 BKV 和 ROS1,以增加臨床應用 市場之業績。

(2)抗體系統:

A.Captor™:

Captor 主係老鼠動物研究模式(animal model)研究腫瘤細胞的轉移(Dr. Alessandro Fatatis, 美國卓克索大學醫學院)該研究領域使用的儀器系統。對於臨床的應用,亞諾法 目前跟 Cytolumina 公司合作,該公司的循環腫瘤細胞儀器系統(CTC system)目前正在進 行 510K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之臨床實驗,以獲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核 准。取得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認證(IVD certified)的儀器系統是進入臨床市場的先決條件。 在 102 年,亞諾法將開發循環癌細胞的抗體試劑(EpCAM, Cytokeratin, CD45)並與儀器

4

公司共同合作,以銷售儀器系統及試劑。

B.Quantor™:

此系統主係應用於生物分子定量之用途,目前正積極進行系統整合測試與設計改善,期 許於 102 年完成開發並上市。擬於產品上市後,參加世界性的大型會議(conferences)及 生技、儀器展覽,以推廣此新儀器系統,開拓客源。

(3)抗體檢驗試劑:

A.肺癌:

亞諾法已將生物標記 ACTN4 獨家授予 MBL 公司在日本區域的體外診斷檢驗試劑開發與 商品應用的權利,日本 MBL 公司預計於 102 年完成臨床試驗,並於 103 年取得日本獨立 行政法人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 (PMDA)之上市許可函。亞諾法會依據雙方簽署的合 約以轉移價格提供 GMP 品質等級之生物標記 ACTN4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分析(IHC)抗體與 螢光原位雜交分析引子(FISH probe)試劑產品給 MBL 公司以進行臨床試驗、商品化應用 與銷售。

亞諾法計畫將非亞洲區的生物標記 ACTN4 體外診斷檢驗試劑開發與商品應用的權利授予 美國亞培公司,這將加速驗證肺癌生物標記 ACTN4 在白人種族上的檢測應用;而目前亞 諾法已有亞洲人種的前臨床試驗結果。亞諾法亦將依據雙方合約的轉移價格提供 GMP 品 質等級的生物標記 ACTN4 檢驗相關試劑產品給美國亞培公司進行後續銷售與經銷事宜。 亞諾法公司正積極評估與中國深圳 BGI 公司於大陸地區共同進行臨床試驗的合作機會, 目前亞諾法已於 101 年 12 月與廣州中山大學癌症中心及 102 年 2 月與北京中國人民解放 軍第三 O 七醫院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中國 BGI 公司擁有 CLIA 認證實驗室與合作醫院 體系將可加速 ACTN4 臨床試驗的進行與檢驗試劑產品及其檢驗服務的上市。肺癌已是中 國大陸地區最普遍的癌症,有將近 30%的癌症死亡皆是來自於肺癌。

B.攝護腺癌:

亞諾法公司與台北醫學大學附屬醫院及美國 UCLA 大學奈米影像研究中心共同合作以加 速評估 CDH-11 生物標記作為攝護腺癌體內分子影像偵測的應用價值。目前已有相當多 治療攝護腺癌的新藥上市,但臨床上急需精準的檢驗的方式來確認癌症病患的病程,例 如是否已有癌細胞轉移等資訊,以提供臨床醫師在藥物使用上有所依據。CDH-11 蛋白 是在攝護腺癌細胞轉移的過程中的一種 EMT 生物標記。EMT (Epithelial-mesenchymal transition)是指從上皮細胞型態(epithelium)轉變成間葉細胞(mesenchyme)型態的一種特 殊過程,EMT 參與了癌細胞自良性腫瘤變成轉移性癌細胞的過程,近年來已被視為主 要的癌化指標之一。亞諾法預定 102 年的目標將會完成動物試驗以驗證 CDH11 生物標記 在攝護腺癌體內分子影像偵測的應用價值。

C.糖尿病:

由於日本 Hamamatsu 公司的重點照護檢驗儀器的量測不穩定性,以致亞諾法公司無法 正確地建立糖尿病生物標記 HbA1c 的側流式免疫層析的定量系統。目前日本 Tanaka Kikinzoku 公司已與亞諾法公司洽談共同合作開發 HbA1c 的快速篩檢試劑,並已進一步 進行 HbA1c 抗體配對在快速篩檢的平台之可行性測試;Tanaka 公司已承諾未來將委託 亞諾法公司生產以克為量級(gram-level quantity)的大單位抗體訂單需求,而開發完成的 HbA1c 快速檢驗試片將行銷至全球,但大陸地區的獨家銷售權將授予亞諾法公司。

D.敗血症:

開發可量測人體血液中的 HMGB1 蛋白含量最大的挑戰即是 HMGB1 蛋白本身會與體內 其他的蛋白或抗體結合的複雜性,HMGB1 蛋白是各分泌型的蛋白,其在體內會與其他 許多種蛋白質結合而在生理功能上扮演不同的角色;HMGB1 蛋白在敗血症病因與發炎

5

反應的各種訊息傳遞鏈上皆是相當重要的分子;因此儘管已有高品質的單株抗體與抗體 配對,HMGB1 蛋白定量上因其複雜度仍有許多的困難與障礙尚待克服,為了要解決這 個問題,亞諾法將利用以蛋白質體學質譜法分析為基礎的 Immuno-MRM(multiple reaction monitoring)技術平台以量測人體血液檢體中的 HMGB1 蛋白含量,主要是藉由 質譜儀器分析人體血液檢體中的 HMGB1 蛋白的抗原決定區域,以生產出具高專一性的 單株抗體進而進行定量分析。此技術平台可望有助於解決因 HMGB1 本身複雜性而無法 精準定量的問題。

(4)抗體藥物開發:

A.CDH-11:

  • 亞諾法公司已積極彙整 CDH-11 抗體定性、體外細胞培養功能性分析、動物試驗與抗體 工程建造人類化抗體等相關結果的開發文件,並預計於 102 年 4 月在美國芝加哥舉辦的 BIO 國際大會(BI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上尋求有興趣的生技公司或藥廠洽談技術移 轉,以進一步將此抗體應用在攝護腺癌、乳癌、腦癌、肺纖維化與類風濕纖維症等疾病 的治療應用上;而亞諾法將保有權利以開發體內分子影像偵測的檢驗試劑。

B.HMGB1:

亞諾法最近的動物敗血症模式(盲腸結紮穿刺術,CLP)結果初步驗證 HMGB1 IgM 全人類 單株抗體並無法有效地治療敗血症,雖然無法開發出治療性抗體,這期間亞諾法亦已生 產出許多 HMGB1 的小鼠單株抗體,未來將會移轉研發能量至 HMGB1 體外檢驗試劑的 開發,藉由與長庚大學的合作,利用以蛋白質體學質譜法分析為基礎的 Immuno-MRM(multiple reaction monitoring)技術平台結合亞諾法開發出的 HMGB1 單出 抗體以量測人體血液檢體中的 HMGB1 蛋白含量。

三、未來發展策略

  • 亞諾法制定有明確的發展藍圖,將利用現有產品帶來穩健的營收,亦不放棄開發新藥的夢想, 期許得以逐夢踏實。在發展的過程,經營團隊必將隨時掌握產業趨勢、市場需求、法令規定及 經營風險,適時評估及擬定因應策略,以保持亞諾法的最佳競爭力,並克服可能面臨的種種挑 戰。

  •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 展望 102 年,在匯率波動、國際政經情勢變化及各項營運成本增加等因素下,使得整體經營環

  • 境仍充滿變數,但政府近年來積極扶植生技產業,民間對生技產業逐漸認同,及國際上對醫療 需求的穩定成長,對於亞諾法的長期發展將是有利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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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等,其中 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潘慧玲、曾惠瑾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 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業經本監察人等審 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 定報告如上。敬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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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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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楊式銘

監察人 朱兆營

監察人 劉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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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3 月 2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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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102)財審報字第 12003967 號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及 100 年 12 月 31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1 年及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 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 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 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及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01 年及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經營成 果與現金流量。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IFRSs)及於民國 102 年適用之「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2 月 2 日金管證審字第 0990004943 號函規定,於附註十 三所揭露採用 IFRSs 之相關資訊,其所依據之 IFRSs 規定可能有所改變,因此採用 IFRSs 之影 響亦可能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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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 諾 法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1 年 12 月 31
100 年 12 月 31
資 產 附註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一) $ 487,767 38
$ 571,358 42
1120 應收票據淨額 7,996 - 5,654 -
1140 應收帳款淨額 四(二) 67,589 5 61,247 5
1160 其他應收款 1,955 - 2,035 -
118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四(四)及五(二) 319 - - -
1190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513 - 508 -
120X 存貨 四(三) 576,569 45 550,985 41
1250 預付費用 2,027 - 1,640 -
1260 預付款項 1,090 - 4,310 -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四(八) 47,205 4 53,099 4
1298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213 - 378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193,243 92 1,251,214 92
基金及投資
1421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四(四) - - - -
14XX 基金及投資合計 - - - -
固定資產 四(五)
成本
1531 機器設備 159,373 12 150,961 11
1561 辦公設備 34,036 3 34,185 3
1631 租賃改良 46,959 4 39,498 3
1681 其他設備 17,344 1 17,344 1
15XY 成本及重估增值 257,712 20 241,988 18
15X9 減:累計折舊 ( 210,861 )( 16 )( 191,557 )( 14 )
1670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3,465 - 16,104 1
15XX 固定資產淨額 50,316 4 66,535 5
無形資產
1780 其他無形資產 四(六) 39,878 3 28,799 2
17XX 無形資產合計 39,878 3 28,799 2
其他資產
1820 存出保證金 5,519 1 5,912 1
1830 遞延費用 2,786 - 2,716 -
1888 其他資產–其他 四(七) 317 - - -
18XX 其他資產合計 8,622 1 8,628 1
1XXX 資產總計 $ 1,292,059 100
$ 1,355,176 100

(續 次 頁)

9

亞 諾 法 生 技 亞 諾 法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0 年 12 月 31
負債及股東權益 附註 % %
流動負債
2120 應付票據 $ 882 - $ 1,300 -
2140 應付帳款 14,395 1 11,231 1
2160 應付所得稅 四(八) 11,213 1 5,187 -
2170 應付費用 27,215 2 44,870 3
2210 其他應付款項 1,253 - 13,265 1
2260 預收款項 6,008 1 6,413 1
2280 其他流動負債 2,156 - 1,903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63,122 5 84,169 6
其他負債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 四(七) - - 311 -
2888 其他負債–其他 四(四)及五(二) - - 28 -
28XX 其他負債合計 - - 339 -
2XXX 負債總計 63,122 5 84,508 6
股東權益
股本 一及四(九)
3110 普通股股本 595,469 46 595,469 44
資本公積 四(十)
3211 普通股溢價 515,372 40 515,372 38
保留盈餘 四(十一)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6,846 3 24,860 2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226 - 226 -
3350 未分配盈餘 80,725 6 134,967 10
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
3420 累積換算調整數 299 - ( 226 ) -
3XXX 股東權益總計 1,228,937 95 1,270,668 94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重大期後事項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1,292,059 100 $ 1,355,176 100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潘慧玲、曾惠瑾會計師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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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WILBER HUANG 會計主管:陳淑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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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WILBER HUANG

10

項目 亞 諾 法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損 益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附註


%


%
$ 466,637
100
$ 479,035
101
(
1,223 )
-
(
1,326 )
-
(
1,640)
-
(
5,140)(
1)
463,774
100
472,569
100
四(三)(十三)(
209,548)(
45) (
204,030)(
43)
254,226
55
268,539
57
四(十三)
(
59,282 )(
13 ) (
59,240 )(
13 )
(
64,960 )(
14 ) (
60,184 )(
13 )
(
38,561)(
8) (
28,858)(
6)
(
162,803)(
35) (
148,282)(
32)
91,423
20
120,257
25
5,654
2
5,617
1
-
-
553
-
-
-
1,481
-
289
-
1,580
1
708
-
90
-
6,651
2
9,321
2
-
-
(
14 )
-
四(四)
(
208 )
-
(
237 )
-
(
3,240 )(
1 )
-
-
-
-
(
13)
-
(
3,448)(
1) (
264)
-
94,626
21
129,314
27
四(八)
(
17,788)(
4) (
9,449)(
2)
$ 76,838
17
$ 119,865
25





前 稅

四(十二)
$ 1.59
$ 1.29
$ 2.17 $ 2.01
$ 1.59
$ 1.29
$ 2.17 $ 2.01
營業收入
4110 銷貨收入
4170 銷貨退回
4190 銷貨折讓
4100銷貨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5110 銷貨成本

5910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及總務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
7130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7160 兌換利益
7250 壞帳轉回利益
7480 什項收入
7100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合計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
75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7560 兌換損失
7880 什項支出
7500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合計
7900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8110 所得稅費用

9600本期淨利
普通股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
9750本期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9850本期淨利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潘慧玲、曾惠瑾會計師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WILBER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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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WILBER HUANG

11

會計主管:陳淑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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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 諾 法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法定盈餘
特別盈餘
累積換算調
普通股股本
普通股溢價




未分配盈餘



100 年 度 100 年1 月1 日餘額
$ 595,469
$ 515,372
$ 9,956
$ 226
$ 149,101
($ 226)
$ 1,269,898
99 年度盈餘分配(註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14,904
-
(
14,904)
-
-
發放股東現金股利
-
-
-
-
(
119,095)
-
(
119,095)
100 年度淨利
-
-
-
-
119,865
-
119,865
100 年12 月31 日餘額
$ 595,469
$ 515,372
$ 24,860
$ 226
$134,967
($ 226)
$ 1,270,668
101 年 度 101 年1 月1 日餘額
$ 595,469
$ 515,372
$ 24,860
$ 226
$ 134,967
($ 226)
$ 1,270,668
12
100 年度盈餘分配(註2)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11,986
-
(
11,986)
-
-
發放股東現金股利
-
-
-
-
(
119,094)
-
(
119,094)
長期投資換算調整數
-
-
-
-
-
525
525
101 年度淨利
-
-
-
-
76,838
-
76,838
101 年12 月31 日餘額
$ 595,469
$ 515,372
$ 36,846
$ 226
$ 80,725
$ 299
$ 1,228,937
註1:民國99 年度之員工紅利$4,017 暨董監酬勞$1,339 已於當年度損益表中扣除。 註2:民國100 年度之員工紅利$3,747 暨董監酬勞$1,249 已於當年度損益表中扣除。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潘慧玲、曾惠瑾會計師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WILBER HUANG
經理人:WILBER HUANG
會計主管:陳淑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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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亞 諾 法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 End of picture text -----

本期淨利 $ 76,838 $ 119,865
調整項目
呆帳回升利益 ( 289 ) ( 1,580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58,319 54,553
折舊費用 20,470 21,648
攤銷費用 19,694 24,434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 553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208 237
資產及負債科目之變動
應收票據及帳款 ( 8,395 ) ( 10,879 )
其他應收款 80 ( 744 )
存貨 ( 90,133 ) ( 82,814 )
預付費用 ( 387 ) 437
預付款項 3,220 ( 3,303 )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65 ( 139 )
遞延所得稅資產 5,894 4,998
其他資產–其他 ( 317 ) -
應付票據 ( 418 ) ( 137 )
應付帳款 3,164 1,460
應付所得稅 6,026 ( 496 )
應付費用 ( 17,655 ) 2,681
預收款項 ( 405 ) 5,397
其他流動負債 253 ( 189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311 ) ( 651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76,021 134,225

(續 次 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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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亞 諾 法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 End of picture text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其他應收款 - 關係人(增加)減少
($ 32 ) $ 17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增加
(
5 ) (
4 )
購置固定資產
(
17,173 ) (
15,605 )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
583
其他無形資產增加
(
23,086 ) (
14,239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393 (
2,600 )
遞延費用增加
(
615 ) (
1,230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0,518 ) (
33,078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發放現金股利
(
119,094 ) (
119,095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19,094 ) (
119,095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
(
83,591 ) (
17,948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71,358
589,306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87,767 $ 571,358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
$ - $ 14
本期支付所得稅
$ 5,867 $ 4,947
僅有部分現金支出之投資活動
本期購置固定資產
$ 11,804 $ 21,138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1,253 ) (
6,622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6,622
1,089
本期支付現金數
$ 17,173 $ 15,605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營業及投資活動
存貨轉列無形資產
$ 6,230 $ 4,740

請參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潘慧玲、曾惠瑾會計師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WILBER HUANG

經理人:WILBER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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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陳淑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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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件四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小計 合計
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 3,887,054
加:101 年度稅後純益(註) 76,838,371
減: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7,683,837)
101 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73,041,588
可分配項目
分配現金股利(每股1.2元) 71,456,276
期末未分配盈餘 1,585,312
註:
1.除發放員工紅利
2.除發放董監酬勞
3,035,169
1,011,723

附件四

3.分配金額與原已費用化之員工紅利 3,035,169 元, 董監酬勞 1,011,723 元,差異數共計 0 元。

差異原因:無。 差異金額之處理:不適用。

董事長:Wilber Huang 總經理:Wilber Huang 會計主管:陳淑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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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2.範圍: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有關資金貸與他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均依本作
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2.範圍: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有關資金貸與
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均依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但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3.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由財務部編製,經董事會通
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另本
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
事會記錄。
3.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由財會部門編製,經董事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
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配合本公司組織名
稱修訂。
4.3 本公司或所屬子公司得背書保證之對
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惟此
類對象之背書保證申請案,需經出
席董事全體同意方可辦理。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
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
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4.3 本公司或所屬子公司得背書保證之對
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惟
此類對象之背書保證申請案,需
經出席董事全體同意方可辦理。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
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但仍應依第6.1 條資金
貸與限額及第5..4.4 條資金貸與
期限之規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期限之規定。
4.4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 此條文與本作業程
序第10.2重複,故
予以刪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5.2.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時, 5.2.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配合本公司組織名

16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財務部應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評
估:
時,財會部門應先就下列事項進行
審查評估:
稱修訂。
5.4.4展期
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
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
準)為原則。借款人於貸放案到期前,
如有需要,應於借款到期日前一個月
提出展期續約,本公司提報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5.4.4






期限
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
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
者為準)為原則。借款人於貸放案到
期前,如有需要,應於借款到期日
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續約,本公司提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理相
關手續。
酌作文字修正。
5.4.9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
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
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 5.4.9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
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
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序。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5.5.6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每月取得
相關財務及業務報表,評估其營運狀
況,並於董事會定期報告背書保證情
形時說明之。
5.5.6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每月取
得相關財務及業務報表,評估其營
運狀況,並於董事會定期報告背書
保證情形時說明之。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屬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則以
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
計數為之。
5.5.7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
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
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
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 1.本條新增。
2.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


1010029874

函修正「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部分條文辦
理。
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
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5.6.3背書保證有關印鑑章應由專人保管,
並應依公司「印信管理辦法」程序辦
理用印,有關印鑑章保管人應報經董
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
5.6.3 背書保證有關印鑑章應由專人保
管,並應依本公司「印鑑使用之管
理作業」程序辦理用印,有關印鑑
章保管人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
時亦同。
修正與本公司現行
作業名稱一致。
7.1.2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 7.1.2 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17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
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以上。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
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
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
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以上。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7.2.2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以上。
7.2.2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
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
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五以上。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7.3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1.本條新增。
2.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


1010029874

函修正「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部分條文辦
理。
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9.2子公司應於每月10 日(不含)以前編制
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及「背
書保證備查簿」,並呈閱本公司。
9.2子公司應於每月10 日(不含)以前編
製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及
「背書保證備查簿」,並呈閱本公司。
文字修正。

18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10.1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10.1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規定認定之。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權益項目。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權益項目。
10.2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
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
10.2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
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
修正「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辦理。
10.3相關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時應依其
情節輕重以本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
法」處罰之。
10.3相關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時應依其
情節輕重以本公司「獎懲辦法」懲處
之。
修正與本公司現行
辦法名稱一致。
10.5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3年5月27日訂
定。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7年6月30日第
一次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8年6月19日第
二次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9年6月17日第
三次修訂。
10.5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3年5月27日
訂定。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7 年6 月30 日
第一次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8 年6 月19 日
第二次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99年6月17日
第三次 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102 年6 月19
日第四次修訂。
新增修訂日期。

19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 四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
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
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
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
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四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
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
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
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
1.修訂部分條文。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年2月26日金管證
交字第1020002909 號
函辦理。
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
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
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
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八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
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
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第 八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
1.修訂部分條文。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2 月26 日金管證
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
辦理。
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
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
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
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第 十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
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第 十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
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
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
1.修訂部分條文。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2 月26 日金管證
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
辦理。
結為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 十七 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第 十七 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1.修訂部分條文。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2 月26 日金管證

20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表決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
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
辦理。
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
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
紀錄。
第十九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
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
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 十九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
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
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1.修訂部分條文。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2 月26 日金管證
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
辦理。
第 二十五 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
同。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2日訂定。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
次修正。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第二
次修正。

第 二十五 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
同。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2日訂定。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
次修正。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第二
次修正。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第三

新增修訂日期。
次修正。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