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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Dec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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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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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Red 5 Singapore Pte. Ltd. 《告知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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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Red 5 Singapore Pte. Ltd. 《告知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江南嘉捷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江南嘉捷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1 月 29 日,江南嘉捷收到了 Red 5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 “Red 5”)发出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本所就《告知函》中涉 及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Red 5 Singapore Pte. Ltd.<告知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法律意见书》中 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基本事实
1
为在中国境内推广、运营和经销游戏“Firefall” (以下简称“《火瀑》”) , Qifei International (原为 Qihoo 360 的子公司,现为三六零的子公司)和 City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City Channel”)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签订了一份《Joint Venture Agreement》(以下简称“《合资协议》”),约定设立 System Link Corporation ” Limited(以下简称“System Link )。
根据《合资协议》,System Link 共发行股份 12,000 股,Qifei International 和 City Channel 分别以 600 万美元等值港币现金认购 System Link6,000 股的股份。 此外,在 System Link 成立后 2 年内,如 System Link 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追加 出资,Qifei International 和 City Channel 还应向 System Link 额外提供 400 万美 元等值港币现金作为对 System Link 的出资。Qifei International 已根据上述约定 实缴 600 万美元等值港币现金。根据 Qifei International 的确认,截至目前,System Link 董事会未就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 和 City Channel 追加出资作出决议。
2014 年 8 月 28 日,Red 5 与 System Link 签订了一份《License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许可协议》”),约定 Red 5 在协议许可的期限和地域 内就与《火瀑》相关的权利向 System Link 作出许可和授权,且 System Link 应 当向 Red 5 支付保底分成等相关费用。
2016 年,Red 5 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 System Link、Qifei International 和 Qihoo 360 提起诉讼。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上述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7 年 6 月,周鸿祎收到 Red 5 发出的一份告知函。根据该告知函,因“火 瀑 Firefall”的《许可及发行协议》纠纷,Red 5 已将 System Link、Qifei International 和 Qihoo 360,作为被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请求前述被告支付保底分 成款 1.5 亿美元。
2017 年 8 月 4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6)沪民 初 38 号),裁定将本案移交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随后,Red 5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三六零为本案被告。
2017 年 11 月 3 日,江南嘉捷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公告。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d 5 Studios Inc. 就上述案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实 名举报江南嘉捷在其资产重组公告中就本案的披露存在失实的情况。
2017 年 11 月 29 日,本所经办律师亦收到了 Red 5 通过邮寄送达的《告知 函》。
2
2017 年 11 月 30 日,江南嘉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 澄清公告》,确认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收到 Red 5 向其发出的《告知函》, 且澄清上市公司已在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告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对该潜 在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且上述诉讼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三六零的确认,其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邮寄 送达的诉讼材料,经核查,上述诉讼材料包含的文件如下所列:
| 编号 | 文件清单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传票》 |
| 2. | 《诉讼服务告知书》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举证通知书》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 |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 6. | 《上海法院12368 诉讼服务平台公开告知书》 |
| 7.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廉政监督卡》 |
|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9. | 《授权委托书》 |
| 10.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短信送达号码确认书》 |
| 11. | 《民事起诉状》 |
| 12. | 《追加被告暨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 |
| 13. | 《证据目录(原告)》 |
| 14. | 《补充证据目录(原告提交)》 证据1-《许可及发行协议》(即Licenses and Distribution Agreement, 原文);证据2-《许可及发行协议》(译文);证据3-《营业执照》; 证据4-工商查档信息;证据5-《火瀑》官网首页及ICP备案查询结 果(域名:firefall.com.cn);证据6-《火瀑》开服公告;证据7-《火 瀑》不删档测试报道;证据8-《火瀑》充值公告;证据9-《火瀑》 服务器架构调整公告;证据10-《运营状态查询书》及《回函:运 营状态查询书》;证据11-《合资协议》(即Joint Venture Agreement); 证据12-《合资协议》(译文);证据13-律师函;证据14-投诉信; 证据15-公司函;证据16-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记录;证据17-并购 协议公告(英文版);证据18-并购协议公告(中文版);证据19-并购 完成公告(英文版);证据20-并购完成公告(中文版);证据21-国家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奇虎360私有化项目”的公示信息;证据 22-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据23-天津奇信通达科技 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16. | 《送达回证》 |
根据 Qifei International 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Qifei International 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且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
二、 Red 5 的诉求
根据 Red 5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追加被告暨变 更诉讼请求通知书》,Red 5 主张的诉讼请求为:
-
(1) 判令 System Link 向 Red 5 支付全部保底分成 150,000,000 美元;
-
(2) 判令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 本所律师的意见
本所律师审阅了与本案相关的书面材料,与三六零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充 分的讨论,并且征询了案件代理律师的意见并获得了案件代理律师提供的书面法 律意见。
通过上述核查工作,本所律师认为:
-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 Red 5 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案案由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起诉依据为《许可协议》,而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并非《许可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因 此,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另外,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即 System Link 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 零)依法不应在上述诉讼中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Red 5 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 定。根据 Red 5 提交的诉讼材料,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其与 System Link、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就连带责任存在任何约定;此外, Red 5 亦未主张《许可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存在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定事由。因此,Red 5 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承 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System Link 系独立法人实体,Qifei International 作为 System Link 的股 东,仅应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
System Link 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Qifei International 作为持有其 50% 股权的股 东,仅应以其对 System Link 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司法机关 支持 Red 5 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就 System Link 向 Red 5 支付 150,000,000 美元保底分成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不是本案适格 的被告,Red 5 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司法机关支持 Red 5 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Qihoo 360 和三六零就 System Link 向 Red 5 支付 150,000,000 美元保底分成承担连带责 任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不会对三六零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6)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每 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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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Red 5 Singapore Pte. Ltd.<告知 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吴 刚
经办律师:
吴 刚
崔康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