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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Nov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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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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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 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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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就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媒体 说明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 指引》(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 议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亦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本次媒体说明会进行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 参会人员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并见证了本次媒体说明会的 召开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7年11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同时发布了《江南嘉捷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 号,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公告》”)。

《媒体说明会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会议召开时间;二、会议召开地 点;三、参加人员;四、会议议程;五、联系人及咨询方式;六、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发出《媒体说明会公告》的时间、 《媒体说明会公告》的内容以及通知方式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媒体说明会按照《媒体说明会公告》列明的时间于2017年11月6日(星期 一 ) 下午 1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召开,并通过上证路演中心 (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网络直播。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 具体议程如下:

  1. 介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 对本次重组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资产的估值合理性等进 行说明;

  3. 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说明;

  4. 对标的资产的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说明;

  5. 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发表 意见;

  6. 与媒体进行现场互动;

  7. 上证e互动投资栏目问题解答;

  8. 本次媒体说明会的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在《媒体说明会公告》中邀请媒体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其需要 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e访谈”栏目将其需要了解的情 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在本次媒体说明会上就媒体和投资者普遍 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回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议程 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 事代表、监事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代表、董事会秘书;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代表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符合《媒体说明会指 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说明会的 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 员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媒体说明 会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每 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崔康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