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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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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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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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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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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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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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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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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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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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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 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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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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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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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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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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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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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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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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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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