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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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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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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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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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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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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 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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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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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 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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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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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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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媒体 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 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本 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 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 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 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面 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事 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政 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突 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件 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 (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 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四十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高度重视日常预警、预防工 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 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按照 突发事件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决 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保持 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 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支 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