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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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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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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60 股票简称:三六零 编号:2022-028号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 一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二条……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MA06TG6453。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 第八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
第八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 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 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表决;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 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的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当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的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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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无职工代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可以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无职工代表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表担任的董事。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任的董事。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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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 员应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 业经验。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的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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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5日。情况紧急时可用电话通知方 式,并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 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情况紧急时可用 电话通知方式,并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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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对于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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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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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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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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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指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当在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报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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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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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行清算。 | 算。 |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 准。 |
||
| 准。 |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自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公司股东大会 |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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