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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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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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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三六零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 人员和机构: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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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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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 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 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 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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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可能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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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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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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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或本 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豁免披露应符合第十八条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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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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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
亏损的;
-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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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所述的重大事项的,还应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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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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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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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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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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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 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 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五条或三十六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 《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 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上市规 则》第6.3.2 条提及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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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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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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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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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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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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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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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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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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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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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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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 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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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 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相 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 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就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 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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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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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保存期 限为十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六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和/或本管理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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