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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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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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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60 股票简称:三六零 编号:2019-029号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7 月18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 进一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做如下 修订:
| 修订: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条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葑亭 大道718号 邮政编码:215122 |
第五条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 西路18号北2-501工业孵化-1 邮政编码:300384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互联网及软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服务;研发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从事互联网文化活 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 服务;网络安全服务;设计、制作、推 广、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议、 会展服务。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停车设备及配件、电气机械和器材 的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安装、改造 和维修,立体停车场的建设;电梯技术 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上述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互联网及软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服务;研发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从事互联网文化活 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 服务;网络安全服务;设计、制作、推 广、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议、 会展服务。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停车设备及配件、电气机械和器材 的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安装、改造 和维修,立体停车场的建设;电梯技术 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上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审批机关和登 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会议通知公告中指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会议通知公告中指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提 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提 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 票开始之日应当至少间隔2 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 始之日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 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 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 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 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 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律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的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当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自此条起,本章程后续条数依次顺延。)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住所属地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 新增第二百○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关于公司注册地址 及经营范围的最终修订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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