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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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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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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13 股票简称:江南嘉捷 编号:2018-011号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 年1 月3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如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JEC Corporation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7182443亿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6,405.5167万 元。 |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 科学的管理方法,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在中国民族电梯工业第一品牌的基础上,打造 世界著名品牌。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诚信守法、 为社会创造财富;科学管理、创新科技,为客户提 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梯、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互联网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停车设备及配件、电 气机械和器材的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安装、 改造及维修,立体停车场的建设;电梯技术咨 询服务;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
软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研 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从事互联网文化 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网 络安全服务;设计、制作、推广、代理、发布国内 各类广告;会议、会展服务。电梯、自动扶梯、自 动人行道、停车设备及配件、电气机械和器材的生 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立体停 车场的建设;电梯技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自营 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第十四条(新增)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 任,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 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对股东负责。 公司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 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 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 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公司应当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康、透明、和谐的消 费者关系。 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债权人、职 工、客户、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承担应尽的社会责 任,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完成服务 民生、服务社会的公司经营使命。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
|---|---|---|---|---|---|---|---|---|---|---|---|---|---|
| 序号 | 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总股本比 例(%) |
认购方 | 式 | 序 |
号 | 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总股本比 例(%) |
认购方式 | ||
| 1 | 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 2700 | 27 | 净资产折 | 股 | 1 |
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 2700 | 27 | 净资产折股 | |||
| 2 | 金志峰 | 2611.67 | 26.1167 | 净资产折 | 股 | 2 |
金志峰 | 2611.67 | 26.1167 | 净资产折股 | |||
| 3 | 吴 炯 | 1154.3 | 11.543 | 净资产折 | 股 | 3 |
吴 炯 | 1154.3 | 11.543 | 净资产折股 | |||
| 4 | 潘光宇 | 842.58 | 8.4258 | 净资产折 | 股 | 4 |
潘光宇 | 842.58 | 8.4258 | 净资产折股 | |||
| 5 | 钱金水 | 703.23 | 7.0323 | 净资产折 | 股 | 5 |
钱金水 | 703.23 | 7.0323 | 净资产折股 | |||
| 6 | 魏山虎 | 272 | 2.72 | 净资产折 | 股 | 6 |
魏山虎 | 272 | 2.72 | 净资产折股 | |||
| 7 | 张瑞坚 | 233.15 | 2.3315 | 净资产折 | 股 | 7 |
张瑞坚 | 233.15 | 2.3315 | 净资产折股 | |||
| 8 | 苏金荣 | 192.38 | 1.9238 | 净资产折 | 股 | 8 |
苏金荣 | 192.38 | 1.9238 | 净资产折股 | |||
| 9 |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70 | 1.7 | 净资产折 | 股 | 9 |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70 | 1.7 | 净资产折股 | |||
| 10 | 张礼宾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 | 股 | 1 |
0 | 张礼宾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股 | ||
| 11 | 程鑫泉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 | 股 | 1 |
1 | 程鑫泉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股 | ||
| 12 | 吕 伟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 | 股 | 1 |
2 | 吕 伟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股 | ||
| 13 | 潘代秋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 | 股 | 1 |
3 | 潘代秋 | 168.512 | 1.68512 | 净资产折股 | ||
| 14 | 曹卫 | 168.122 | 1.68122 | 净资产折 | 股 | 1 |
4 | 曹卫 | 168.122 | 1.68122 | 净资产折股 | ||
| 15 | 龚涤生 | 66.3 | 0.663 | 净资产折 | 股 | 1 |
5 | 龚涤生 | 66.3 | 0.663 | 净资产折股 | ||
| 16 | 王贞昆 | 66.3 | 0.663 | 净资产折 | 股 | 1 |
6 | 王贞昆 | 66.3 | 0.663 | 净资产折股 |
| 17 | 朱振华 | 朱振华 | 66.3 | 0.663 | 净资产折 | 股 | 1 |
7 | 朱振华 | 66.3 | 0.663 | 净资产折股 | |||
|---|---|---|---|---|---|---|---|---|---|---|---|---|---|---|---|
| 18 | 蒋成安 | 46.47 | 0.4647 | 净资产折 | 股 | 1 |
8 | 蒋成安 | 46.47 | 0.4647 | 净资产折股 | ||||
| 19 | 张瑞林 | 33.15 | 0.3315 | 净资产折 | 股 | 1 |
9 | 张瑞林 | 33.15 | 0.3315 | 净资产折股 | ||||
| 合 计 | 10000 | 100 | 合 计 | 10000 | 100 | ||||||||||
| 2007 年8 月20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原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情况出具“天衡验字(2007)74 号”《验 资报告》,确认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全部到位。 经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2008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 股送红股2 股(含税),分配红股股利 2000 万元;并经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吸收合并苏 州江南春绿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 司”)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数额为16800 万股普通股,股东 名称、持股数额、比例如下: |
2007 年8 月20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原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情况出具“天衡验字(2007)74 号”《验 资报告》,确认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全部到位。 经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2008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1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 股送红股2 股(含税),分配红股股利2000 万 元;并经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吸收合并苏州江南春 绿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数额为16800 万股普通股,股东名称、持股 数额、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金志峰 4,527.6042 26.95 2 金祖铭 1,929.6000 11.49 3 钱金水 1,701.4759 10.13 4 吴炯 1,385.1600 8.25 5 费惠君 1,286.4000 7.66 |
||||||||||||||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金志峰 | 4,527.6042 | 26.95 | ||||||||||||
| 2 | 金祖铭 | 1,929.6000 | 11.49 | ||||||||||||
| 3 | 钱金水 | 1,701.4759 | 10.13 | ||||||||||||
| 4 | 吴炯 | 1,385.1600 | 8.25 | ||||||||||||
| 5 | 费惠君 | 1,286.4000 | 7.66 |
| 6 | 王惠芳 | 1,072.0001 | 6.38 | 6 | 王惠芳 | 1,072.0001 | 6.38 | |||
|---|---|---|---|---|---|---|---|---|---|---|
| 7 | 潘光宇 | 1,011.0960 | 6.02 | 7 | 潘光宇 | 1,011.0960 | 6.02 | |||
| 8 | 魏山虎 | 648.0000 | 3.86 | 8 | 魏山虎 | 648.0000 | 3.86 | |||
| 9 | 苏金荣 | 445.2559 | 2.65 | 9 | 苏金荣 | 445.2559 | 2.65 | |||
| 10 | 张礼宾 | 416.6143 | 2.48 | 10 | 张礼宾 | 416.6143 | 2.48 | |||
| 11 | 潘代秋 | 416.6143 | 2.48 | 11 | 潘代秋 | 416.6143 | 2.48 | |||
| 12 | 程鑫泉 | 416.6143 | 2.48 | 12 | 程鑫泉 | 416.6143 | 2.48 | |||
| 13 | 张瑞坚 | 279.7800 | 1.67 | 13 | 张瑞坚 | 279.7800 | 1.67 | |||
| 14 | 潘炳秋 | 214.3999 | 1.28 | 14 | 潘炳秋 | 214.3999 | 1.28 | |||
| 15 |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
204.0000 | 1.21 | 15 |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4.0000 | 1.21 | |||
| 16 | 吕伟 | 202.2144 | 1.20 | |||||||
| 16 | 吕伟 | 202.2144 | 1.20 | |||||||
| 17 | 曹卫 | 201.7464 | 1.20 | |||||||
| 17 | 曹卫 | 201.7464 | 1.20 | |||||||
| 18 | 蒋成安 | 162.9641 | 0.97 | |||||||
| 18 | 蒋成安 | 162.9641 | 0.97 | |||||||
| 19 | 龚涤生 | 79.5600 | 0.47 | |||||||
| 19 | 龚涤生 | 79.5600 | 0.47 | |||||||
| 20 | 王贞昆 | 79.5600 | 0.47 | |||||||
| 20 | 王贞昆 | 79.5600 | 0.47 | |||||||
| 21 | 朱振华 | 79.5600 | 0.47 | |||||||
| 21 | 朱振华 | 79.5600 | 0.47 | |||||||
| 22 | 张瑞林 | 39.7800 | 0.24 | |||||||
| 22 | 张瑞林 | 39.7800 | 0.24 | |||||||
| 合 计 | 16,800 | 100 | ||||||||
| 合 计 | 16,800 | 100 | ||||||||
| 2018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号文件核准,公司 | 2018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号文件核准,公司 | 2018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号文件核准,公司 | 2018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号文件核准,公司 | 2018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号文件核准,公司 |
|---|---|---|---|---|
|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等40 家公司、合伙企业及 | ||||
| 2 名自然人发行636,687.2724 万股股份,新发行股份由以下股东认购、认购 | ||||
|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出资方式 | |
| 1 | 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 329,674.4163 | 以股权出资 | |
| 2 | 周鸿祎 | 82,128.1583 | 以股权出资 | |
| 3 | 天津欣新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730.7438 | 以股权出资 | |
| 4 | 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087.8127 | 以股权出资 | |
| 5 | 北京红杉懿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579.5997 | 以股权出资 | |
| 6 | 天津信心奇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4.6170 | 以股权出资 | |
| 7 | 齐向东 | 12,120.7120 | 以股权出资 | |
| 8 | 浙江海宁国安睿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92.2953 | 以股权出资 | |
| 9 | 天津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90.8028 | 以股权出资 | |
| 10 |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8,873.8428 | 以股权出资 | |
| 11 | 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614.2906 | 以股权出资 | |
| 12 | 南京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932.6916 | 以股权出资 | |
| 13 | 金砖丝路(银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6,932.6916 | 以股权出资 |
| 14 | 汇臻资本管理(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46.1532 | 以股权出资 | ||
|---|---|---|---|---|---|
| 15 | 宁波博睿维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46.1532 | 以股权出资 | ||
| 16 | 深圳华晟领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91.5288 | 以股权出资 | ||
| 17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714.2280 | 以股权出资 | ||
| 18 | 北京融嘉汇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159.6148 | 以股权出资 | ||
| 19 | 烟台民和昊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05.0019 | 以股权出资 | ||
| 20 | 瑞金市华融瑞泽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05.0019 | 以股权出资 | ||
| 21 | 苏州太平国发通融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2 | 上海绿廪创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3 | 上海赛领博达科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4 | 芒果文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5 |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6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7 | 杭州以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8 | 宁波建虎启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29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30 | 宁波执一奇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 31 | 金砖丝路(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773.0767 | 以股权出资 |
| 32 | 宁波挚信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95.7644 | 以股权出资 | ||
|---|---|---|---|---|---|
| 33 | 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218.4635 | 以股权出资 | ||
| 34 | 锐普文华(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218.4635 | 以股权出资 | ||
| 35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86.5383 | 以股权出资 | ||
| 36 | 北京凯金阿尔法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86.5383 | 以股权出资 | ||
| 37 | 中金佳立(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86.5383 | 以股权出资 | ||
| 38 | 朗泰传富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86.5383 | 以股权出资 | ||
| 39 | 金华市普华百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1,386.5383 | 以股权出资 | ||
| 40 | 嘉兴英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247.8822 | 以股权出资 | ||
| 41 | 嘉兴云启网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47.8822 | 以股权出资 | ||
| 42 | 千采壹号(象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831.9251 | 以股权出资 | ||
| 合计 | 636,687.2724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718.2443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76,405.5167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 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5600 万股。 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5600 万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 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 删除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 规定外,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 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担保;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供的担保。 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通过。 |
|---|---|
| 第四十三条(新增)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 |
|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 | |
| 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 产(合并报表口径)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 |
|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
|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
|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向公司提出提案。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
|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
|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有保密义务。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新增本章) 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 记 2 至 3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公司应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 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 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 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律检查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 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无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担任的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离任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三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 息。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不设副董事长。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经理的工作;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批准。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经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 总资产的50%以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比例;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发生的不属于前款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以下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 事会审议批准: 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 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 总资产的10%以上;
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 项或第5 项标准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 万元;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由董事会批准。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低于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对值计算。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上述交易的范围、金额的计算标准及其他本章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程未涉及的与该等交易相关的事项,以《上海证券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务。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 事履行职务。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1)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 议时;(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5)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1)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 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董事长 认为必要时;(5)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6)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10%的,总经理可以做 出审批决定;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所规 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 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
| 任监事。 | 事。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担。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公 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 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 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 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 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 并妥善保存。 (二)股东大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投资者交 流会,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对外偿付债务累计支 |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的,或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 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 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 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应当通 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 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出(剔除募集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具体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 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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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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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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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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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还应说明原因并进行披 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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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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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调整的原因,并根据本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现金分 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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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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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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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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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 分红形式,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 足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方式送出;
(六)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 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 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 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知等方式进行。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 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 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等方式进行。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 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报》或《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 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 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