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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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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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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 2、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 3、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

  • 沟通成本;

  • 4、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 和认同;

  •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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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1、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3、新闻媒体;

  •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股东大会;

  • 3、说明会;

  • 4、一对一沟通;

  • 5、电话咨询;

  • 6、邮寄资料;

  •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 8、路演;

  • 9、现场参观;

  • 10、公司网站。

  •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1、公司的发展战略;

  •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 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已公开披露信息;

  • 3、企业文化;

  •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已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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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生产、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一定的了解;

  •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 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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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 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 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事项。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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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 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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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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