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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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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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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 供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 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授权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出都必须分别经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核。业 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主管、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 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财务 部门的审核是指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 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资金支付的最终审批。
1、财务负责人负责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含壹佰万元)的资金支付审批, 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的资金支付需要继续上报总经理审批。
2、总经理负责人民币伍佰万元以下(含伍佰万元)的资金支付审批,超过 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资金支付需要继续上报董事长审批。
3、董事长负责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含壹仟万元)的资金支付审批,超过 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资金支付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4 、已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的合同的常规性经营付款可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 再递交相关领导逐级审批。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现金的安全及现金付款的合理性,依法支付现金。 (一)现金,指存放在公司并由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 外币。
(二)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 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三)会计人员在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 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四)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 用公款;不许坐支现金。
(五)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当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 限额控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现金流量为上限)。现金出纳员严格按财务部制定 的用款计划,对现金的提取做相应的控制,做好提取的时间、用款额的控制,超 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六)现金实物管理与盘点。现金必须存放在独立保险柜中,出纳员应每日 盘点库存现金并保证和系统输出报表核对相符无误,做到日清日结;现金出纳 员不得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财务部门应不定期(每月 最少一次)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每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现金结账后, 财务部门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出具盘点报告。现金盘点报告由监 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应经常调动。当发现账实有重大不符时,要第一 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 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 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 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现金出纳员进行现钞交付时,必须核对领款人真实身份。
第八条 付款完毕后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标识及出纳员个人 私章。
第九条 现金出纳员收取现金,必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会计凭证有出 纳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现金收款收据由会计出具并保管。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包括所有结算户与
非结算户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 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 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未经审批 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对不需用、未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消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开立远期票据或办理押汇、 贴现等融资业务需求,并负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定 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 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 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货款支付由财务部每月5日、20日付款,是根据财务软件及供 应商信用期限系统提示做出付款申请,经采购部门确认,财务部会计人员核对应 付账款明细、发票开具情况等内容后,上交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部门付款。
第十五条 一般业务付款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复核业务合同、办理 事项是否经过事前审批等内容后,上交有关审批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 部门付款。
第十六条 信用证付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要求或 融资需求办理。
第十七条 出纳员付款时必须复核支付申请是否经各级领导签字批准,原始 凭证原件是否真实、完整,并应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凭证提供 的信息填写票据,并连同凭证交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印鉴。
第十八条 严禁开立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未经批准,不得开立空白支票。 开具的支票必须填上支票抬头,用途;除公司提取现金外,严禁给任何单位和 个人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九条 例行收款。
(一)由客户直接汇至公司账户的货款或其他款项,出纳员及时从银行取 得回单,并在系统中进行录入后传给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
(二)以票据方式收到的货款,出纳应在收到客户的票据后,设立台账进行 管理,保证在票据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款项进账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 票据、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 止舞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涵盖票据范围为:银行票据、收款收据、报关单、出 口核销单等。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调配及保管,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放 在保密柜,并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按顺序详细登记每张票据的领用人、领用时 间等,并由领用人签收。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按记账顺序粘贴并归档;作废的票 据应加盖“作废”标识,并与原存根交主管会计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涵盖印鉴范围为: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样式对 应的所有实物。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 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外出必须作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使 用印鉴时必须依靠足够的、合理的凭证支持或提供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申请单。
第六章 防范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公司资 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 来,应当严格限制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垫付 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使用的资金、与第
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防止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通过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 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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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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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提 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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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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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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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 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第一 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 用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 防止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侵占公司资 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第一 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公司上市后,当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司产生资金 占用行为,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 申请对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 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