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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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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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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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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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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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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6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贾鹏、江雨虹 |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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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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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1360 |
| 注册资本 | 7,145,363,197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大道20号生产楼A栋 2层360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A座 |
| 法定代表人 | 周鸿祎 |
| 实际控制人 | 周鸿祎 |
| 联系人 | 赵路明 |
| 联系电话 | 010-5682181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2月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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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3 年4月17日-4月1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 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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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此外,保荐代表人于2022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 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838,671,590.97元,原拟投资于360网络空间安全研发中心项目、 360 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研发中心项目、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 目、360智能搜索及商业化项目、360互动娱乐平台项目、360流 量反欺诈平台项目、360智能儿童生态圈项目、360智能IoT项目、 360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共九个项目,2022 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后投资于360 网络空间安全研发中心项目、360 新一代人工 智能创新研发中心项目、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共三个项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17,766.97万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85,785.30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 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2021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及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 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2021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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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六零2021年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 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3)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1年6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三六零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6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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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 保荐机构同意三六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6)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参与投资设立 创业投资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截至2021年11月30 日,公司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 103,554.73万元,除360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360智能搜索及商 业化项目、360 互动娱乐平台项目已投入建设外,其余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实际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投资进度未 达预期;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自有 资金,投资金额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 金融资产合计比例较小,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计划 或日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兜底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和潜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 2022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1年度三六零在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事项。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公告。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6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影响公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因 素在2018年以后已逐步发生变化,但公司已采取多种经营策略, 尽量减少对公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不利影响,其在2020年尚 未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以来,随着 国家网络安全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落地,叠加疫情的持续和 常态化,网络安全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变化加速。在此背景下, 公司积极优化了战略规划及目标,使其更加符合行业及公司的长 远发展,公司基于前述环境变化审慎考虑募投项目投入;公司前 期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及文件信息披露准确,已充分提示相关风 险。 (3)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2、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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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 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及股东股份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关联 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2022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拟为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日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六 零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三六零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 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5)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 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6)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安排,符合公司自身需求,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仍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国家有权部门要 求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7)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事项发表专项现场检查意见,认为: 公司2021年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主要原因系受互 联网广告行业增速放缓、互联网广告市场终端多元化竞争加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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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因素影响,公司互联网商业化业务收入下滑;同时公司安全业务 转型扩张以及公司市场推广增加共同导致销售费用较去年同期大 幅增长;此外,公司投资收益大幅减少且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明显。 对于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进 行持续关注和督导,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8)保荐机构于2022年6月9日对发行人差异化权益分派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24日对发行人拟出售参股公司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系基于 公司经营和发展战略考虑作出的安排,交易定价参考公开市场价 格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定价具备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故意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3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部 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及投资结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拟调整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及投资结构 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是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安排,符合公司自身需求,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仍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 结构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 照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2023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2、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 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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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项。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及股东股份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关联 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2023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拟为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日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六 零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三六零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 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三六零在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事项。 |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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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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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姚玉蓉个人工 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江雨虹接替姚玉蓉担任公 司保荐代表人。 |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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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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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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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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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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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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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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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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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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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贾鹏 江雨虹
法定代表人:
江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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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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