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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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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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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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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89:+;<= A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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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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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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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贾鹏、江雨虹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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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1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360
注册资本 7,145,363,197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大道20号生产楼A栋
2层360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周鸿祎
实际控制人 周鸿祎
联系人 赵路明
联系电话 010-568218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12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

5"#$6789

项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3
年4月17日-4月1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
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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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此外,保荐代表人于2022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
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838,671,590.97元,原拟投资于360网络空间安全研发中心项目、
360 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研发中心项目、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
目、360智能搜索及商业化项目、360互动娱乐平台项目、360流
量反欺诈平台项目、360智能儿童生态圈项目、360智能IoT项目、
360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共九个项目,2022 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后投资于360 网络空间安全研发中心项目、360 新一代人工
智能创新研发中心项目、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共三个项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17,766.97万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85,785.30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
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2021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及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
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2021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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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六零2021年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
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3)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1年6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三六零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6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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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
保荐机构同意三六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6)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参与投资设立
创业投资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截至2021年11月30
日,公司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
103,554.73万元,除360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360智能搜索及商
业化项目、360 互动娱乐平台项目已投入建设外,其余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实际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投资进度未
达预期;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自有
资金,投资金额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
金融资产合计比例较小,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计划
或日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兜底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和潜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
2022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1年度三六零在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事项。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公告。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6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影响公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因
素在2018年以后已逐步发生变化,但公司已采取多种经营策略,
尽量减少对公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不利影响,其在2020年尚
未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以来,随着
国家网络安全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落地,叠加疫情的持续和
常态化,网络安全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变化加速。在此背景下,
公司积极优化了战略规划及目标,使其更加符合行业及公司的长
远发展,公司基于前述环境变化审慎考虑募投项目投入;公司前
期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及文件信息披露准确,已充分提示相关风
险。
(3)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2、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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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
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及股东股份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关联
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2022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拟为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日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六
零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三六零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
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5)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
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6)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安排,符合公司自身需求,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仍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国家有权部门要
求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7)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事项发表专项现场检查意见,认为:
公司2021年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主要原因系受互
联网广告行业增速放缓、互联网广告市场终端多元化竞争加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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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因素影响,公司互联网商业化业务收入下滑;同时公司安全业务
转型扩张以及公司市场推广增加共同导致销售费用较去年同期大
幅增长;此外,公司投资收益大幅减少且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明显。
对于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进
行持续关注和督导,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8)保荐机构于2022年6月9日对发行人差异化权益分派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24日对发行人拟出售参股公司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系基于
公司经营和发展战略考虑作出的安排,交易定价参考公开市场价
格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定价具备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故意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3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部
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及投资结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拟调整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及投资结构
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是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安排,符合公司自身需求,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仍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
结构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
照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2023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2、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
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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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项。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及股东股份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关联
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2023年度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拟为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日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六
零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三六零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
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三六零在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事项。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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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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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姚玉蓉个人工
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江雨虹接替姚玉蓉担任公
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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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U"JVWXY%&Z[VW34KL]6701BQR'ST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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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9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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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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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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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10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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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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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贾鹏 江雨虹
法定代表人:
江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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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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