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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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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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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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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鹏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江雨虹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 “ ” “ ” 合证券 或 保荐机构 )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六零 、 “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三六零进行持续督导,持续 督导期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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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2022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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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 续督导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 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了有效执行。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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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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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经核查,2022年内上市公司存在以下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工作函或 问询函的情况: 2022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 市公司监事变更事项出具监管工作 函,要求上市公司审慎核实监事辞职 原因并尽快完成补选工作。 2022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 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出具监管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 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主体已落实前述相关监管要求。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事项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 度未发生其他相关情况。 |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事项。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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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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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三六 零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三六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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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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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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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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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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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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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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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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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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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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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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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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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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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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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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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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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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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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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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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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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贾 鹏 江雨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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