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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r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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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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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 「2014] A0048 号
致: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溃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干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杳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top$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报 纸和网站公开发布了《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和《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区唯新路 2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金志峰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 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overline{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251,461,93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9%。除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 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年度审计机 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10、《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3、《关于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 (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1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 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上述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Jb$ 经办律师
马 哲
刘斯亮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