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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ZU Interactive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Jan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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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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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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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2]第002号

致: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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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并于2011年12月16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2 年1 月5 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大道54 号欣荣工贸大 厦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颜金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38,738,54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82,939,921 股)的比例为46.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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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 抵押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738,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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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

林 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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