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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Aug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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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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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曦 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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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编写;
-
二、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在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本报告书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
四、 本次收购构成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尚须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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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6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7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9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0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2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24 第十二节 附表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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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易联众、上市公司 | 指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易 联众,股票代码:300096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张曦先生协议受让古培坚先生持有的易联 众5,500万股计12.79%股份的行为 |
| 本报告书 | 指 | 张曦于2015年8月24日签署的《易联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职动力 | 指 | 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兴评估 | 指 |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 任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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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自然人姓名:张曦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350203**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永久居民
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主要职业和职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曦先生最近5年内的主要职业和职务情况,如下表 所示:
| 序号 | 任职单位 | 注册 地 |
职务 | 入职 时间 |
离职时间 (若无, 填“-”) |
经营范围或 主营业务 |
是否与所 任职单位 存在产权 关系 |
|---|---|---|---|---|---|---|---|
| 1 | 重庆宏邦投资 有限公司 |
重庆 | 执行董事 | 2009年 | - | 投资业务 | 是 |
| 2 | 重庆然诺建材 有限公司 |
重庆 | 执行董事 | 2009年 | - | 建筑材料销 售 |
是 |
| 3 | 香港骏豪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13年 | - | 无实际业务 | 是 |
| 4 | 骏豪地产(香 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05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5 | 香港骏华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09年 | - | 投资业务 | 是 |
| 6 | 骏杰置业(香 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04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7 | 侨丰控股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事 | 2010年1 月 |
- | 投资业务 | 否 |
| 8 | 北京京发置业 有限公司 |
北京 | 董事长 | 2012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 9 | 大连骏豪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大连 | 执行董 事、总经 理 |
2013年 | - | 房地产开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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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序号 | 任职单位 | 注册 地 |
职务 | 入职 时间 |
离职时间 (若无, 填“-”) |
经营范围或 主营业务 |
是否与所 任职单位 存在产权 关系 |
|---|---|---|---|---|---|---|---|
| 10 | 厦门丹鹭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厦门 | 董事 | 2010年 | - | 房地产开发 | 否 |
| 11 | 重庆冠城置业 有限公司 |
重庆 | 执行董事 | 2004年 | - | 房地产开发 | 否 |
| 12 | 中职动力 | 北京 | 董事长 | 2015年 | - | 职业技能信 息服务 |
是 |
| 13 | 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 司 |
厦门 | 董事 | 2013年5 月 |
- | 信息服务软 件、系统产 品、硬件终 端、信息服务 卡及相关技 术服务 |
否 |
| 董事长 | 2014年8 月 |
- | |||||
| 14 | 北京易联众信 息技术有限公 司 |
北京 | 董事长 | 2015年 | - | 信息服务软 件、系统产 品、硬件终端 及相关技术 服务 |
否 |
| 15 | 吉林易联众信 息技术有限公 司 |
长春 | 董事长 | 2015年 | - | 信息服务软 件、系统产 品、硬件终端 及相关技术 服务 |
否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无严重的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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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曦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核心业务或主营业务 | 本人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与易联众是 否存在持续 性交易 |
|---|---|---|---|---|---|---|
| 1 | 重庆然诺建 材有限公司 |
2,000 |
建筑材料销售 | 95% | 执行董事 | 否 |
| 2 | 重庆宏邦投 资有限公司 |
3,000 |
投资业务 | 重庆然诺建材 有限公司持有 80%股权 |
执行董事 | 否 |
| 3 | 大连骏豪房 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
1,000 | 房地产开发 | 重庆宏邦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执行董事、 总经理 |
否 |
| 4 | 北京京发置 业有限公司 |
10,500 |
房地产开发 | 重庆宏邦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
董事长 | 否 |
| 5 | 中职动力 | 1,250 | 职业技能信息服务 | 57% | 董事长 | 否 |
| 6 | 香港骏豪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500万港元 | 无实际业务 |
100% | 董事 | 否 |
| 7 | 骏豪地产 (香港)有 限公司 |
1万港元 | 房地产开发 | 75% | 董事 | 否 |
| 8 | 香港骏华控 股集团有限 公司 |
1万港元 | 投资业务 | 100% | 董事 | 否 |
| 9 | 骏杰置业 (香港)有 限公司 |
1万港元 | 房地产开发 | 100% | 董事 | 否 |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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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曦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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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张曦先生通过本次协议受让,合计持有易联众12.79%的股份,成为易联众的 第一大股东。本次协议受让完成后,张曦先生将致力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促进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增持易联众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曦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 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近期将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并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详见本报告书第六节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2015年7月28日,上市公司聘请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管理层收购涉及的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2、2015年8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易联众5,500万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 本的12.79%,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拾亿陆仟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 1,068,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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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2015年8月24日,本次权益变动经易联众董事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
-
表决,且本次权益变动获得易联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
-
4、2015年8月24日,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出
-
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5、2015年8月24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权益变动发表同意意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易联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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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曦未持有易联众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曦持有易联众5,500 万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本的 12.79%,成为易联众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易联众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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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古培坚 张曦 其他普通股股东
9.77% 12.79% 77.44%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15 年8 月24 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根据协议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易联众 5,500 万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本的12.79%。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均为 流通A 股,其中3,670 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待转让人完成前述股份的解除质押工 作后,双方共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古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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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受让方:张曦
转让股份的数量:5,500 万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本的12.79%。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综合考虑易联众的实际价值,参照易联众股票近 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目标股份转让价格为19.43 元/股,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拾亿陆仟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1,068,650,000 元)。 双方均确认,不会因易联众的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分红送转股等因素调整目标 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支付对价:现金人民币拾亿陆仟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1,068,650,000 元)。
付款安排:经双方协商同意,自交割日起 6 个月内,受让方可分期将转让 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易联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二)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 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5,5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79%。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中有3,670 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待转让人 完成前述股份的解除质押工作后,双方共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曦先生现在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本次权益变动后将成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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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收购。
(一)易联众组织结构及内控制度
易联众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建立了 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则运行情况良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董事会成员由6名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的 比例达到1/2。
- (二)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
易联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易联众股份情况如下:
| 姓名 | 在易联众的 职务 |
本次权益变动 前持股数量 (股) |
本次权益变动 后持股数量 (股) |
本次权益 变动后持 股比例 |
股份种类 |
|---|---|---|---|---|---|
| 张曦 | 董事长 | 0 | 55,000,000 | 12.79% | 人民币普通股 |
| 雷彪 | 董事、总经理 | 11,850,000 |
11,850,000 | 2.76%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文灿 | 副总经理 |
1,723,750 | 1,723,750 | 0.40% | 人民币普通股 |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易联众12.79%股份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张曦先生,现为易联众董事长。
- (三)本次权益变动定价依据、评估办法及评估结果
根据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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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出具的闽中兴评字(2015)第1011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管 理层收购涉及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截 至2014年12月31日,易联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515,140万元至572,330 万元之间。
中兴评估认为,易联众为在创业板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票交易 市价法;由于易联众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同行业上市公司较多,因此采 用市场法中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法和股票交易市价法进行评估;同时,易联众的收 入、成本、费用等也能合理预测,也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易联众系信息技 术服务行业,主要靠信息技术等获得收益,属于轻资产的企业,资产基础上无法 体现出企业的价值,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本次评估最终选取市场法中的市价法结果,由于市价法受股市内外部因素影 响较大,故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谨慎判断最终市价法的结果为一个区间值。即易联 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57,216.86 万元,经采用市场法中的市价法评 估后,易联众合理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15,140 万元至 572,330 万元之间,易联众每股价值在11.98 元至13.31 元之间。
(四)支付方式、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张曦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易联众5,500万股股份, 共需支付转让款1,068,650,000元,其资金来源为张曦先生的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未直接 或者间接来源于易联众,也没有与易联众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五)易联众后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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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联众暂无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的后 续计划,易联众亦无进行利润分配的后续计划。
- (六)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
- (七)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诚信记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联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存在证券 市场不良记录。
(八)易联众履行批准程序的情况
2015年8月24日,本次权益变动经易联众董事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且本次权益变动获得易联众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15年8月24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就本次权益变动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易联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九)易联众董事会、监事会声明
易联众董事会、监事会均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易联 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易联众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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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易联众权益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 转让其在易联众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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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张曦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易联众5,500万股股份,共需 支付转让款总额为1,068,650,000元,其资金来源为张曦自有资金。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同意,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可分期将转让款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未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易联众,也没有与易联众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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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以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将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15 年7 月8 日,张曦先生签署《股份增持计划告知函》,计划在公司股 票复牌后二个月内,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 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16.69 万元,增持所需资金由本人自筹取得。并承诺在 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部分的公司股份。(详见易联 众分别于2015 年7 月8 日、2015 年7 月9 日披露的《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补 充说明公告》)。
此次协议转让后,张曦先生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此外,公司正在筹划的 非公开发行事项目前仍在持续推进中,张曦承诺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部 分股份,以确立其未来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本次协议转让与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张曦持有的易联众股份比例预计将不低于非公开发行后的公司总股本的 29%。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尚未正式完成和披露,且非公开发行事项也存在审 批未通过等不确定性风险,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最终不能顺利实施,张曦先 生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协议受让、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增持易联众股份, 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2%,以确立其未来对易联众的控制地位。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 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但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资产及负债作出购买或置换的可能性。若 发生前述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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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现任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的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可能性;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 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 计划;
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 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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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 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作为易联众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会 从事与易联众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易联众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如因任何原因引起与易联 众发生同业竞争,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性关联交 易。
为避免或减少未来可能与易联众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 诺:“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联众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 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易联众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 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 易,以维护易联众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易联众中的第一大股东地 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易联众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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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2015 年1 月,张曦先生和易联众董事、总经理雷彪先生等与中职动力签署 《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张曦先生、雷彪先生分别以 现金9,500 万元、500 万元向中职动力增资,占增资扩股后中职动力注册资本的 57%、3%,中职动力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1,250 万元。
中职动力原为公司控股孙公司。2015 年1 月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放弃控股孙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同意公司现任董事长张曦先生、现任董事及总经理雷彪先生以自有资金 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对公司控股孙公司中职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易联众”)拟放 弃本次中职动力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交易实施后,福州易联众持有中职动力的股 权比例由65%下降至26%,成为中职动力的少数股东,公司不再将中职动力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该议案已于2015 年2 月13 日经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除前述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张曦先生、雷彪先生于2015 年1 月共同增资中职动力,详见前述披露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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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张曦先生控制的中职动力与雷彪、易联众等于2015 年6 月共同出资设立 百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 中职动力、雷彪先生分别出资900 万元,股权比例分别为9%。
除前述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与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 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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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在易联众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 系亲属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易联众于2015 年5 月28 日停牌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 变动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未向任何下属单位及其他人员透漏任何有关本次权 益变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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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 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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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
-
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
5、股份转让协议;
-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 个月内发生的
-
相关重大交易的协议、合同;
-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
易的承诺函;
-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
明;
-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买卖易联众股票情况的说明;
-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条件的说明
-
1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5、法律意见书;
-
16、资产评估报告;
-
17、关于本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18、关于本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易联众董事会办公室查阅,地址为福建省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 号502 室。
上述备查文件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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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附表
基本情况
| 第十二节 附表 | 第十二节 附表 | 第十二节 附表 | 第十二节 附表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 股票简称 | 易联众 | 股票代码 | 30009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张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 持股5%以上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拥有境内、 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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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 |
0 持股比例: |
0% |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 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 变动数量: |
55,000,000 股 变动比例:12.79%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联交易 |
是 □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 |
是 □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 |
是 □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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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是否披露后续计 划 |
是否 □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 问 |
是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易联众股东大会批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
是 □ 否 |
填表说明:
-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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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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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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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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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曲国辉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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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办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张 鑫
2015 年8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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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2015 年8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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