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Yinbang Clad Materi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14, 2014
55333_rns_2014-08-14_b44a8b69-f9cf-4bee-8541-1f7dd2e890b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7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的修订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实施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总数发生变更;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体 商 |
|---|---|---|---|
| 第二条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无锡银邦铝业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无锡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无锡银邦铝业有限公司依法整 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无锡市工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320213000005821 的营业执照。 |
|
| 第六条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8,68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37,360 万元。 |
|
| 第十二 条、第 十三条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 宗旨:以持续创新引领材料 革命,用稳定增长提升企业 价值。 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铝材、铝箔 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最 终核定的为准)。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 创新引领材料革命,用稳定增长提升企业 价值。 第十三条 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 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金属复合材 料、金属制品、铝材、铝箔的制造、加工; 金属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第十九 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18,680 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8,68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36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7,36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
| 第二十 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三十 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的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四十 四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应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网络等方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便利。 |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网 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身份认 证。 股东通过前款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
| 第四十 五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五十 五条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 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等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等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等方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等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等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等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
| 第六十 条 |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第七十 八条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七十 九条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
| 第八十 条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 二条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或 差额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提出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 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 出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 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选 举的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非由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实行累积投 票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执行。 |
|
|---|---|---|
| 第八十 五条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
| 第一百 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 五十三 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More from Yinbang Clad Material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6
Jun 5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2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un 2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Jun 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2
Director's Dealing
2026
May 22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May 14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