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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O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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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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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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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星期三 ) 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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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經建五路三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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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計 79,664,248 股 ( 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 4,273,465 股 ) ,占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 52.64% 。 (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51,327,600
股 )
- 主 席:白志強 記錄:沈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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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出席人員:董事:白志強 許益川 李新政 何逢有、林孟癸、郭震坤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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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葉秀惠 靳知勇。
列席人員: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藍亦敏經理。
明理法律事務所:葛百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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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佈開會:出席股份已逾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依法宣佈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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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席致詞: ( 略 )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一○七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報請 鑒核。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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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七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敬請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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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監察人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報請 鑒核。
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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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七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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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公司一○七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後之獲利(未計入員工及董監酬勞之稅前淨利)為新 台幣 136,840,539 元,依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撥 2,737,000 元 (2%) 為員工酬 勞、 2,052,608 元 (1.5%) 為董監酬勞,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報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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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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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承認一○七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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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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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一○七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本公司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靜婷會計師、楊清鎮會計師查核完竣,認為
-1-
足以允當表達一○七年度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呈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相關資料請參 閱【附件三】;另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亦於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通 過後,呈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 2 〉謹提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 9,664,248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664,248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77,190,670權 (含電子投票2,490,887權) |
96.89 % |
| 反對權數39,250權 (含電子投票39,250權) |
0.05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434,328權 (含電子投票1,743,328權) |
3.06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承認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
〈 1 〉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
〈 2 〉一○七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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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全數以現金發放,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另訂發放基準日及發放日。
-
〈 4 〉本次盈餘分配發放現金時,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差額由本公司以『其 他收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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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發放股東紅利各項作業事宜,如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事實需要需修正或 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 6 〉謹提請 承認。
-2-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664,248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664,248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77,190,669權 (含電子投票2,490,886權) |
96.89 % |
| 反對權數39,251權 (含電子投票39,251權) |
0.05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434,328權 (含電子投票1,743,328權) |
3.06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 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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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附件五】。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664,248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664,248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77,190,649權 (含電子投票2,490,866權) |
96.89 % |
| 反對權數39,269權 (含電子投票39,269權) |
0.05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434,330權 (含電子投票1,743,330權) |
3.06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3-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二案 ( 董事會 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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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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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修訂條 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664,248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664,248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77,190,654權 (含電子投票2,490,871權) |
96.89 % |
| 反對權數39,264權 (含電子投票39,264權) |
0.05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434,330權 (含電子投票1,743,330權) |
3.06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三案 (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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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664,248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664,248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76,951,647權 (含電子投票2,251,864權) |
96.59 % |
| 反對權數278,270權 | 0.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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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含電子投票278,270權)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434,331權 (含電子投票1,743,331權) |
3.06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四案 ( 董事會 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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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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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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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664,248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664,248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77,189,650權 (含電子投票2,489,867權) |
96.89 % |
| 反對權數40,268權 (含電子投票40,268權) |
0.05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434,330權 (含電子投票1,743,330權) |
3.06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六 、 臨時動議:無。
七、散會: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 ( 本次股東常會記錄僅載明會議進行之要旨且僅載明對議案之結果;會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 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記錄為準。 )
主席:白志強 記錄:沈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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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 ○ 七年度營業報告
一、經營方針及實施概況
本公司立基於觸控面板製造,專精於薄膜級玻璃感應器生產,全方位滿足工控及消 費型市場,並導入廠內自製玻璃蓋板表面印刷加工及防汙 / 抗眩 / 抗反射等處理,以符合觸 控面板各種應用場所,並依終端需求,提供觸控模組及液晶螢幕全面及邊框貼合,及發 展 Touch Monitor 及 AD board ;故本公司已具備從觸控模組元件到液晶螢幕並延伸至觸 控螢幕整合等各項技術之能力,致力提升價值及競爭力,全面提供客戶完整的產品服務, 由於本公司觸控面板在中大尺寸工控及醫療設備等非消費型電子產品生產比重增加,以 及機電產品仍維持以往穩定的業績以及較高獲利的表現,因此降低因消費型電子產品非 理性競爭之影響,此外,本公司因應產業變化,積極活化閒置資產,以作為穩定獲利的 挹注來源。
二、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近年來縮減營運規模,轉型開發非消費型市場,並維持主力在工控市場之營 運規模,並針對車用薄膜觸控感應器導入製程開發生產,在產品應用及客戶群開發已開 始展現出成果,另在資源整合上,則係透過產能之最適配置,採取越南工廠負責打樣及 量產工作,台灣工廠則負責部分樣品製作及整機組裝,透過工廠間緊密的相互配合,增 加產出效益及樣品時效性,同時一 ○ 七年度增加研發經費重啟玻璃製程開發等,達到產 品多元化,以滿足客戶需求及未來市場發展,加上閒置資產運用得宜,效益顯著,已為 公司營運帶來正向的發展。本公司 一 ○ 七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 7.39 億元,歸屬於本公司 稅後淨利為 118,978 仟元,較前一年度歸屬於本公司稅後淨損 5,589 仟元,年度獲利已轉 虧為盈, 一 ○ 七年度每股盈餘為 0.79 元。
三、預算執行情形
一 ○ 七 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四、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一 ( ) 財務收支
本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一 ○ 七年度負債比率僅 8.07% ,較一 ○ 六年度 9.3% 為低; 一 ○ 七年度之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均達 8 倍以上,分別為 839.46% 與 807.67% ,顯示 本公司償債能力佳。
( 二 ) 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積極開發具成本優勢之疊構,一 ○ 七年度本公司合併營業毛利率維持相當, 因營業額較一 ○ 六年度縮減約 17% ,加上玻璃製程之相關設備重啟投入研發,使得研 發費用較前一年度增加 2,500 萬元等,致營業淨損占資本額比率較前一年度為高, 業外收支部分,由於本公司靈活運用資產,挹注租金及股利等收入後,一 ○ 七年度稅 後淨利為 123,068 仟元,歸屬於本公司之稅後淨利為 118,978 仟元,每股盈餘為 0.79 元。
-6-
| 分 析 項 目 |
分 析 項 目 |
分 析 項 目 |
107年 | 106年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8.07% | 9.30% | |
|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 433.18% | 375.62%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839.46% | 692.86% | |
| 速動比率 | 807.67% | 663.70% | ||
| 獲 利 能 力 |
資產報酬率 | 2.69% | 0.14%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2.84% | -0.14% | ||
| 營業利益 |
占實收資本額 比率 |
-7.23% | -4.83% | |
| 稅前純益 | 9.46% | -0.72% | ||
| 純益率 | 16.66% | 0.74% | ||
| 每股盈餘(元/股) | 0.79 | -0.04 |
五、研究發展狀況
觸控面板主要應用於更便利的人機界面,發展之趨勢朝向各種不同場所環境下使用, 及本體更輕薄與極窄邊框為主,故本公司在觸控模組表面上自製各種鍍膜,並在薄膜及 玻璃感應器方面,採用金屬鍍膜及黃光製程,高效率方式生產極薄之觸控產品;在極窄 邊框方面,使用精密曝光及 CCD 對位的高端雷射製程,線寬線距已從 30μm/30μm 縮減至 15μm/10μm ,以提供客戶更窄邊框與更高靈敏度並存的高階產品,另開發出以單層薄膜 結構達到雙層薄膜之效能,使得成本及薄度更具競爭力,出貨尺寸並已大幅提升至 21.5 吋,此一技術能力則係領先同業開發成功;以抗 UV 薄膜及玻璃感應器製程產線,符合終 端客戶長期日照下使用及車載應用產品,並發展玻璃蓋板表面防汙 / 抗眩 / 抗反射等處理, 此外,玻璃貼合技術因應穿戴式裝置的興起,在 3D 蓋板貼合技術,本公司仍持續精進曲 面凹幅加深貼合的能力,以滿足客戶端多方面應用。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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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二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配案等;其中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託勤業眾信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經本監察人查核,認為符合公司 法等相關法令,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核。 此 上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 八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合機電線電纜 ( 股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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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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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配案等;其中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託勤業眾信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經本監察人查核,認為符合公司 法等相關法令,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核。
此 上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 八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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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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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配案等;其中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託勤業眾信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經本監察人查核,認為符合公司 法等相關法令,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核。
此 上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 八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靳 知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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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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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合 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 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 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洋華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 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 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查核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11-
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 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 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銷貨收入認列截止適當性之評估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觸控面板項目營業收入計有 425,282 仟元,佔營業收入之 57.56% ,對整體財務報表係屬重大,因此將銷貨收入認 列截止適當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與銷貨收入認列相關之會計政策及資訊揭 露,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 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本年度查核最重要事項所述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 查核程序如下:
-
瞭解並測試銷貨收入認列時點及攸關之主要內部控制流程。
-
抽核主要客戶訂單明細,檢視訂單交易之出貨憑證及認列收入時點,以 驗證收入攸關之主要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
自銷貨收入明細帳選樣抽核,檢視出貨憑證,以驗證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之適當性。
其他事項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 公司中,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及 106 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 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 見中,有關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年度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有關附註 揭露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與揭露。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 301,412 仟元及 290,767 仟元,分別占總資產之 6.45% 及 6.44%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認列之綜合利益為新台幣 41,972 仟元及 52,097 仟元,分別占綜合損益總額之 17.06% 及 69.37%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7 及 106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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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洋華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 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 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 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 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 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 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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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 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合併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 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 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 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 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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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代 | 碼 資 | 產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 | 568,046 | 12 | $ | 730,398 | 16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七) | 45,252 | 1 | - | - |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 | 1,946,156 | 42 | - | - | |||||||
| 11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九) | - | - | 1,607,082 | 36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十及三四) | 41,755 | 1 | - | - | |||||||
| 1147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附註十一) | - | - | 50,000 | 1 | |||||||
| 1150 | 應收票據(附註十二) | 51,923 | 1 | 66,608 | 1 | |||||||
| 1170 | 應收帳款(附註十二及二七) | 68,477 | 1 | 82,364 | 2 |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十二、二七及三三) | 2,174 | - | 16 | -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二九) | 71,470 | 2 | 74,673 | 2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三三) | 325 | - | 3,729 | - | |||||||
| 130X | 存貨(附註十三) | 102,777 | 2 | 107,162 | 2 | |||||||
| 1460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附註十四) | 32,316 | 1 | 40,824 | 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九及二十) | 8,092 |
- |
10,546 |
-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2,938,763 |
63 |
2,773,402 |
61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八) | 19,225 | - | - | -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九) | - | - | 15,134 | -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六) | 301,412 | 7 | 290,767 | 7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七、三三及三四) | 998,118 | 21 | 1,095,663 | 24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十八) | 280,256 | 6 | 177,600 | 4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九) | 31,348 | 1 | 33,478 | 1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8,770 | - | 35,360 | 1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九、二十及三三) | 95,865 |
2 |
94,376 |
2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1,734,994 |
37 |
1,742,378 |
39 | |||||||
| 1XXX | 資 | 產 總 計 | $ | 4,673,757 |
100 | $ | 4,515,780 |
100 | ||||
| 代 | 碼 負 | 債 及 |
權 | 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二一) | $ | 60,000 | 1 | $ | - | -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二七) | 3,037 | - | - | - | |||||||
| 2150 | 應付票據 | 811 | - | 578 | - | |||||||
| 2170 | 應付帳款(附註二二) | 70,246 | 2 | 146,086 | 3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二二及三三) | 7,519 | - | 10,314 | -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三及三三) | 187,583 | 4 | 215,685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九) | 1,400 | - | 9,920 | - | |||||||
| 2250 |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二四) | 17,846 | - | 12,413 | 1 | |||||||
| 2260 |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附註十四) | 634 | - | 594 | -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三) | 1,001 |
- |
4,694 |
- |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350,077 |
7 |
400,284 |
9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51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二五) | 9,092 | 1 | 5,409 | - | |||||||
| 2556 |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二四) | 6,131 | - | 5,554 | -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九) | 3,091 | - | - | -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二三及三三) | 8,634 |
- |
8,495 |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26,948 |
1 |
19,458 |
- | |||||||
| 2XXX | 負債總計 | 377,025 |
8 |
419,742 |
9 |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二六) | ||||||||||||
| 股 本 | ||||||||||||
| 3110 | 普 通 股 | 1,513,276 | 32 | 1,513,276 | 33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289,039 | 49 | 2,335,828 | 52 | |||||||
| 保留盈餘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 | 111,554 | 2 | ( | 1,400 ) | - | ||||||
| 3400 | 其他權益 | 348,235 |
8 |
217,796 |
5 | |||||||
| 31XX | 本公司業主之權益總計 | 4,262,104 | 91 | 4,065,500 | 90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34,628 |
1 |
30,538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4,296,732 |
92 |
4,096,038 |
91 | |||||||
| 負 |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 | 4,673,757 |
100 | $ | 4,515,780 |
100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8 |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 |||||||||||
| 董事長:白志強 | 經理人:許益川 | 會計主管:李湘萍 |
-15-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虧損為元
| 代 碼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四、二七及 三三)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四、十三、 二五、二八及三三)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五、二五、 二八及三三)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 九、十六、二八及三三)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損益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
107年度 | |
|---|---|---|
| 金 額 $ 738,793 ( 637,673 ) 101,120 ( 36,603 ) ( 111,837 ) ( 72,290 ) 10,152 ( 210,578 ) ( 109,458 ) 182,750 23,715 ( 459 ) 46,596 252,602 |
(接次頁)
-16-
(承前頁)
| 107年度 代 碼 金 額 7900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損)$ 143,144 7950 所得稅利益(費用)(附註五 及二九) ( 12,272 ) 8000 繼續營業單位本年度淨利 130,872 8100 停業單位損失(附註十四及 十七) ( 7,804 ) 8200 本年度淨利 123,068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四、 二六及二九)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 ( 4,022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損益 117,220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 關聯企業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評 價工具未實現評 價損益 ( 2,318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相關之所得稅 671 8310 111,551 (接次頁) |
107年度 | |
|---|---|---|
-17-
(承前頁)
| 107年度 代 碼 金 額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附註二六)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 $ 13,769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 聯企業之其他綜 合損益 ( 2,305 ) 8360 11,464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淨額 123,015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46,083 淨利(損)歸屬於 8610 本公司業主 $ 118,978 8620 非控制權益 4,090 8600 $ 123,068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本公司業主 $ 241,993 8720 非控制權益 4,090 8700 $ 246,083 每股盈餘(虧損) (附註三十)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及停 業單位 9750 基 本 $ 0.79 9850 稀 釋 $ 0.79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 9710 基 本 $ 0.84 9810 稀 釋 $ 0.84 |
107年度 | % 2 - 1 ) 1 16 33 16 1 17 33 - 33 |
106年度 | ||
|---|---|---|---|---|---|
| 金 額 ( $ 61,082 ) 126,628 ( 1,227 ) 64,319 68,508 $ 75,095 ( $ 5,589 ) 12,176 $ 6,587 $ 62,919 12,176 $ 75,095 ($ 0.04 ) ($ 0.04 ) ($ 0.01 ) ($ 0.01 ) |
% |
||||
| ( |
( 7 ) 14 - 7 7 8 - 1 1 7 1 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 picture [45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透過其他綜合 | 保 留 盈 餘 國外營運機構 損益按公允價值 |
未分配盈餘 財務報表換算 備供出售金融資 衡量之金融資產 歸屬於本公司 | 本 資 本 公 積 (待彌補虧損) 之兌換差額 產未實現(損)益 未實現損益 業主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 益 總 額 |
$ 2,489,639 ( $ 153,811 ) $ 163,044 ( $ 9,567 ) $ - $ 4,002,581 $ 18,362 $ 4,020,943 |
$ 2,489,639 ( $ 153,811 ) $ 163,044 ( $ 9,567 ) $ - $ 4,002,581 $ 18,362 $ 4,020,943 |
( 153,811 ) 153,811 - - - - - - |
( 153,811 ) 153,811 - - - - - - |
- ( 5,589 ) - - - ( 5,589 ) 12,176 6,587 |
- 4,189 ( 62,309 ) 126,628 - 68,508 - 68,508 |
- 4,189 ( 62,309 ) 126,628 - 68,508 - 68,508 |
- ( 1,400 ) ( 62,309 ) 126,628 - 62,919 12,176 75,095 |
- ( 1,400 ) ( 62,309 ) 126,628 - 62,919 12,176 75,095 |
2,335,828 ( 1,400 ) 100,735 117,061 - 4,065,500 30,538 4,096,038 |
- ( 4,073 ) - ( 117,061 ) 121,134 - - - |
- ( 4,073 ) - ( 117,061 ) 121,134 - - - |
2,335,828 ( 5,473 ) 100,735 - 121,134 4,065,500 30,538 4,096,038 |
2,335,828 ( 5,473 ) 100,735 - 121,134 4,065,500 30,538 4,096,038 |
( 1,400 ) 1,400 - - - - - - |
( 1,400 ) 1,400 - - - - - - |
( 45,389 ) - - - - ( 45,389 ) - ( 45,389 ) |
( 45,389 ) - - - - ( 45,389 ) - ( 45,389 ) |
- 118,978 - - - 118,978 4,090 123,068 |
- ( 3,351 ) 11,464 - 114,902 123,015 - 123,015 |
- ( 3,351 ) 11,464 - 114,902 123,015 - 123,015 |
- 115,627 11,464 - 114,902 241,993 4,090 246,083 |
- 115,627 11,464 - 114,902 241,993 4,090 246,083 |
$ 2,289,039 $ 111,554 $ 112,199 $ - $ 236,036 $ 4,262,104 $ 34,628 $ 4,296,732 |
$ 2,289,039 $ 111,554 $ 112,199 $ - $ 236,036 $ 4,262,104 $ 34,628 $ 4,296,732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8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
|---|---|---|---|---|---|---|---|---|---|---|---|---|---|---|---|---|---|---|---|---|---|---|---|---|---|---|---|---|---|---|---|---|---|---|---|---|
| 股 | $ 1,513,276 | - |
- |
- |
- |
1,513,276 | - |
1,513,276 | - |
- |
- |
- |
- |
$1,513,276 | ||||||||||||||||||||||
| 代碼 | A1 106年1月1日餘額 |
C11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D1 106年度淨(損)利 |
D3 106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D5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Z1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
A5 107年1月1日追溯適用餘額 |
C11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C15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D1 107年度淨利 |
D3 107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
董事長:白志強 | |||||||||||||||||||||
| -19-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度 106 年度
| 代 碼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00010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利益(損失) A00020 停業單位稅前損失 A10000 本期稅前淨利(損)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及各項攤提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呆帳迴轉利益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資產之淨利益 A20900 利息費用 A21200 利息收入 A21300 股利收入 A2230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利益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A231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利益 A232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A235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A237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A23800 存貨跌價及報廢(利益)損失 A24100 外幣兌換損失 A29900 處分子公司損失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 A31150 應收帳款 A31180 其他應收款 A31200 存 貨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A32125 合約負債 A32130 應付票據 A32150 應付帳款 A32180 其他應付款 A32200 負債準備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 |
|
|---|---|
(接次頁)
-20-
(承前頁)
| 代 碼 A33100 收取之利息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10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B0004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B0030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B004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B005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B00700 處分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價 款 B01800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B07600 收取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股利 B07600 收取其他股利 B09900 其 他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C03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DDDD匯率變動對現金之影響 EEEE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數 E00100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接次頁) |
107年度 $ 8,909 ( 459 ) ( 6,436 ) ( 29,049 ) ( 270,225 ) ( 16,313 ) - - - - ( 8,674 ) ( 10,287 ) 4,991 424 ( 1,128 ) 40,001 86,279 ( 1,429 ) ( 176,361 ) 60,000 140 ( 45,389 ) 14,751 ( 4,770 ) ( 195,429 ) 770,971 $ 575,542 |
106年度 | |
|---|---|---|---|
| $ 9,953 - ( 5,456 ) 9,191 - - ( 850,536 ) 28,293 891 465,257 - ( 209,830 ) 13,301 60,244 ( 19,900 ) 35,488 66,165 648 ( 409,979 ) - 3,883 - 3,883 15,355 ( 381,550 ) 1,152,521 $ 770,971 |
-21-
(承前頁)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
|---|---|---|---|
| 代 碼 E00210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E00240包含於待出售處分群組之現金及約當現 金 E00200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12月31日 $ 568,046 7,496 $ 575,542 |
106年12月31日 | |
| $ 730,398 40,573 $ 770,971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 picture [44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
會計師查核報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 權益變動表及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 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查核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 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 表示意見。
-23-
茲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銷貨收入認列截止適當性之評估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觸控面板項目營業收入計有 425,282 仟元,佔營 業收入之 57.46% ,對整體財務報表係屬重大,因此將銷貨收入認列截止適當 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與銷貨收入認列相關之會計政策及資訊揭露,請參閱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及附註二四。
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本年度查核最重要事項所述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 查核程序如下:
-
瞭解並測試銷貨收入認列時點及攸關之主要內部控制流程。
-
抽核主要客戶訂單明細,檢視訂單交易之出貨憑證及認列收入時點,以 驗證收入攸關之主要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
自銷貨收入明細帳選樣抽核,檢視出貨憑證,以驗證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之適當性。
其他事項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表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中,云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及 106 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 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 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年度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有關附註揭露資訊, 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與揭露。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 301,412 仟元及 290,767 仟元, 分別占總資產之 6.56% 及 6.56%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對該等被投資公司認列之綜合利益為新台幣 41,972 仟元及 52,097 仟元,分別 占綜合損益總額之 17.34% 及 82.80%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洋華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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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 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 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 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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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 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 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 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楊 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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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301280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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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3 月 2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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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 月 | 31 日 | ||||
|---|---|---|---|---|---|---|
| 代 碼 1100 1110 1120 1125 1147 1150 1170 1180 1200 1210 130X 1460 1470 11XX 1517 1523 1550 1600 1760 1840 1990 15XX 1XXX 代 碼 2100 2130 2150 2170 2180 2200 2230 2250 2399 21XX 2551 2556 2570 2670 25XX 2XXX 3110 3200 3350 3400 3XXX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七)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九)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附註十) 應收票據(附註十一) 應收帳款(附註十一及二四)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十一、二四及三一) 其他應收款(附註二六)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三一) 存貨(附註十二)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附註十三)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七及三一)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八)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四)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六、三一及三二)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十六)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二六)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七及三一) 非流動資產總計 資 產 總 計 負 債 及 權 益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附註十八)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二四)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附註十九)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十九及三一)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及三一)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二六)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二一)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十)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附註二二)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二一)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六)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二十)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權益(附註二三) 股 本 普 通 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107年12月31日 額 % $ 506,606 11 45,252 1 1,946,156 42 - - - - 51,923 1 68,477 2 102,708 2 7,060 - 175,478 4 57,013 1 31,648 1 4,263 - 2,996,584 65 19,225 - - - 1,066,604 23 396,903 9 76,903 2 29,148 1 6,490 - 1,595,273 35 $ 4,591,857 100 $ 60,000 1 3,183 - 811 - 59,719 1 18,985 1 160,906 4 - - 7,626 - 899 - 312,129 7 9,092 - 5,069 - 3,091 - 372 - 17,624 - 329,753 7 1,513,276 33 2,289,039 50 111,554 2 348,235 8 4,262,104 93 $ 4,591,857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年12月31日 |
|||
| 金 | 額 $ 506,606 45,252 1,946,156 - - 51,923 68,477 102,708 7,060 175,478 57,013 31,648 4,263 2,996,584 19,225 - 1,066,604 396,903 76,903 29,148 6,490 1,595,273 $ 4,591,857 $ 60,000 3,183 811 59,719 18,985 160,906 - 7,626 899 312,129 9,092 5,069 3,091 372 17,624 329,753 1,513,276 2,289,039 111,554 348,235 4,262,104 $ 4,591,857 |
金 | % |
|||
| 15 - - 36 1 2 2 3 - 10 1 1 - 71 - - 17 11 - 1 - 29 100 - - - 3 1 4 - - - 8 - - - - - 8 34 53 - 5 92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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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李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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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 代 碼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四、二四及三 一)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四、十二、二 二、二五及三一) 5900 營業毛利 5910 與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未實現 損失 5920 與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已實現 (損失)利益 5950 已實現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五、二二、二 五及三一)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0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九、 十五、二五及三一)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7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關 聯企業損益份額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 計 |
107年度 | ||
|---|---|---|---|
| 金 | 額 $ 740,101 643,716 ) 96,385 354 342 ) 96,397 27,676 ) 78,119 ) 44,493 ) 13,648 136,640 ) 40,243 ) 122,126 37,138 459 ) 13,488 172,293 |
||
( ( ( ( ( ( ( ( |
(接次頁)
-28-
(承前頁)
| 代 碼 7900 稅前淨利(損) 7950 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五 及二六) 8200 本年度淨利(損)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二、二 三及二六)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投資未 實現評價損益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 聯企業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評價 工具未實現評價 損益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 關之所得稅 831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附註二三)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 公司及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 8360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107年度 | ||
|---|---|---|---|
| 金 | 額 $ 132,050 13,072 ) 118,978 4,022 ) 117,220 2,318 ) 671 111,551 - 11,464 11,464 123,015 $ 241,993 |
||
( ( ( |
(接次頁)
-29-
(承前頁)
| 代 碼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二七) 9710 基 本 9810 稀 釋 |
107年度 | % |
106年度 | |||
|---|---|---|---|---|---|---|
| 金 |
額 $ 0.79 $ 0.79 |
金 | 額 $ 0.04 ) |
% |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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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李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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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個體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保 留 盈 餘 國外營運機構 備 供 出 售 按公允價值衡量 |
未分配盈餘 財務報表換算 金 融 資 產 之金融資產 |
本 資 本 公 積 (待彌補虧損) 之兌換差額 未實現(損)益 未實現損益 權 益 總 額 |
$ 1,513,276 $ 2,489,639 ($153,811 ) $163,044 ($ 9,567 ) $ - $ 4,002,581 |
$ 1,513,276 $ 2,489,639 ($153,811 ) $163,044 ($ 9,567 ) $ - $ 4,002,581 |
- ( 153,811 ) 153,811 - - - - |
- ( 153,811 ) 153,811 - - - - |
- - ( 5,589 ) - - - ( 5,589 ) |
- - 4,189 ( 62,309 ) 126,628 - 68,508 |
- - 4,189 ( 62,309 ) 126,628 - 68,508 |
- - ( 1,400 ) ( 62,309 ) 126,628 - 62,919 |
- - ( 1,400 ) ( 62,309 ) 126,628 - 62,919 |
1,513,276 2,335,828 ( 1,400 ) 100,735 117,061 - 4,065,500 |
- - ( 4,073 ) - ( 117,061 ) 121,134 - |
- - ( 4,073 ) - ( 117,061 ) 121,134 - |
1,513,276 2,335,828 ( 5,473 ) 100,735 - 121,134 4,065,500 |
1,513,276 2,335,828 ( 5,473 ) 100,735 - 121,134 4,065,500 |
- ( 1,400 ) 1,400 - - - - |
- ( 1,400 ) 1,400 - - - - |
- ( 45,389 ) - - - - ( 45,389 ) |
- ( 45,389 ) - - - - ( 45,389 ) |
- - 118,978 - - - 118,978 |
- - ( 3,351 ) 11,464 - 114,902 123,015 |
- - ( 3,351 ) 11,464 - 114,902 123,015 |
- - 115,627 11,464 - 114,902 241,993 |
- - 115,627 11,464 - 114,902 241,993 |
$1,513,276 $ 2,289,039 $ 111,554 $ 112,199 $ - $ 236,036 $ 4,262,104 |
$1,513,276 $ 2,289,039 $ 111,554 $ 112,199 $ - $ 236,036 $ 4,262,104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8 年3 月27 日查核報告) |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
|---|---|---|---|---|---|---|---|---|---|---|---|---|---|---|---|---|---|---|---|---|---|---|---|---|---|---|---|---|---|---|---|---|---|---|---|---|
| 股 | ||||||||||||||||||||||||||||||||||||
| 代碼 | A1 106年1月1日餘額 |
C11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D1 106年度淨損 |
D3 106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D5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Z1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
A5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
C11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C15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D1 107年度淨利 |
D3 107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
董事長:白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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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代 碼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利(損)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呆帳迴轉 利益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資產利益 A20900 利息費用 A21200 利息收入 A21300 股利收入 A224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 聯企業(利益)損失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A231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利益 A232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A235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A237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A23800 存貨跌價(迴升利益)及報廢 損失 A24100 外幣兌換淨損失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 A31150 應收帳款 A31180 其他應收款 A31200 存 貨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A32125 合約負債 A32130 應付票據 A32150 應付帳款 A32180 其他應付款 A32200 負債準備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 A33100 收取之利息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132,050 ( $ 28,067 ) 10,671 15,567 ( 13,648 ) ( 1,133 ) ( 972 ) - 459 - ( 3,830 ) ( 9,678 ) ( 86,279 ) ( 66,165 ) ( 13,488 ) 61,436 ( 1,389 ) ( 208 ) - ( 7,303 ) - ( 5,485 ) - 28,425 - 22,864 ( 366 ) 9,765 4,226 18,793 10,175 ( 27,696 ) 54,797 188,263 185,300 264,970 ( 15,836 ) 31,054 9,340 ( 3,027 ) 972 - 233 578 ( 72,543 ) ( 329,800 ) ( 20,101 ) ( 122,681 ) ( 4,754 ) ( 1,861 ) ( 1,905 ) ( 137,539 ) 173,112 ( 98,928 ) 3,830 9,678 |
|---|---|
(接次頁)
-32-
| (承前頁) | (承前頁) | ||||||
|---|---|---|---|---|---|---|---|
| 代 碼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 | 459 |
) | $ | -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 6,436 |
) | ( | 5,456 |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70,047 | ( | 94,706 |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270,225 | ) | - | |||
| B00050 |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50,000 | - | ||||
| B00300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 850,536 | ) | ||
| B00400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 | 28,293 | ||||
| B00500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 | 891 | ||||
| B00800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減少 |
- | 465,257 | ||||
| B01800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 8,674 | ) | - | ||
| B02400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 |
||||||
| 股款 | - | 181,915 |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9,691 | ) | ( | 216,466 | )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5,665 | 3,109 |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323 | 60,148 | ||||
| B05000 | 因合併產生之現金流入 |
- | 260,526 | ||||
| B05900 | 關係人借款減少 |
69,400 | 61,927 |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 1,128 | ) | ( | 772 | ) |
| B07600 | 收取關聯企業股利 |
40,001 | 35,488 | ||||
| B09900 | 收取其他股利 |
86,279 | 66,165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 | 28,050 |
) | 95,945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60,000 | - | ||||
| C03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372 | -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 45,389 | ) | - | ||
| C05400 | 取得子公司股權 |
( | 310,169 |
) | -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 295,186 |
) | - |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增加 |
( | 153,189 | ) | 1,239 |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59,795 | 658,556 |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506,606 |
$ | 659,795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8 年3 月27 | 日查核報告) | ||||||
|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
會計主管:李湘萍 |
-33-
附件四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 ○ 七年度盈餘分配表
| 摘 要 期初未分配盈餘 追溯適用IFRS 9之影響數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加:一○七年度稅後淨利 減: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0.5元) 股東股票股利 期末未分配盈餘 負責人: 經理人: |
單位:新台幣元 金 額 |
|---|---|
| 0 (4,072,500) |
|
| (4,072,500) (3,351,755) |
|
| (7,424,255) 118,978,048 (11,155,380) |
|
| 100,398,413 75,663,800 0 |
|
| 24,734,613 | |
| 會計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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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至五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依前項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其全體董 事、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 機關之規定。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至五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依前項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其全體董 事、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 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自第七屆起(民國109年全面改 |
因應相關法令修 訂並配合109 年 度董監改選時設 置審計委員會。 |
|
| 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 | |||
| 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 |||
| 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
| 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主管 | |||
|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審計委員會成立 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自109年任期屆 |
審計委員會成立 | ||
| 滿時,始適用之。 | |||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上述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名額二至三人,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處理。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上述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且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處理。 |
|||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時(即稅前利益扣 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 益),應提撥不得低於當年度獲利之百 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得高於百分之 一點五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又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其發放對象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時(即稅前利益扣 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 益),應提撥不得低於當年度獲利之百 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得高於百分之 一點五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又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其發放對象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 從屬公司員 工。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 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 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
因應法令修訂。 |
-35-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法定盈餘公積金,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 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 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 失等累計餘額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 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 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 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 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 轉部分分派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0%時,得不予 分配。 |
法定盈餘公積金,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 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 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 失等累計餘額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 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 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 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 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 轉部分分派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0%時,得不予 分配。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 |
|
| 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 | ||
|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 ||
| 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一。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於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於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 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第九次修 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十 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第 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 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一。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於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於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 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第九次修 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十 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第 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 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十九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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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0日(九一) 台財證(一)第九一六一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7 年11 月26 日金管證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日金管證 | ||||
| 發字第1070341072號 函「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本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 |
||||
| 第三條:資產範圍 一、略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四 略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三條:資產範圍 一、略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設 |
因應法令修訂。 | ||
| 備 。 三~四 略 五、使用權資產 。 六、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 衍生性商品。 八、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 其他重要資產。 |
||||
| 第四條:名詞定義 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 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 合約。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
第四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 匯率、價格或費率 指數、信用評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 所衍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 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 型商品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
由特定利 | 因應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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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 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 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四、 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以下略 |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之三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 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以下略 |
||
|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 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 |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
|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 |||
|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 | |||
| 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 | |||
| 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 |||
|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
| 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
| 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 | |||
| 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 | |||
| 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 處理程 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 |
因應法令修訂。 |
-38-
|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記錄。 |
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
|||
| 時,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 ||||
|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
||||
|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 ||||
| 之。 |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 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 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略 (二) 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 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 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 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 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 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後,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 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 執行。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 ,悉依本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略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 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 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 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授權 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 幣壹仟萬元者,應呈請總 經理核准後,提經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 管理部負責執行。 |
、設備或 | 因應法令修訂。 | |
| 、設備 |
-39-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鑑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 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者外,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 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 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 開程序辦理。 (二)~(四)略。 (五)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六)略。 |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鑑 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 ,除與國內 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 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四)略。 (五)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五條第一項相關 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計入。 (六)略。 |
|||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定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
不動產或 | ||
|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 ||||
| 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
||||
|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 ||||
| 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定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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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一)取得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益。 (二)略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四 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七)略 三、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四、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以下略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 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 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 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 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 在此限: |
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 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 (二)略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 ,依本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四款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資料。 (四)~(七)略 三、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時,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 |||
|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 | |||
|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四、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 以下略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 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 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 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 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 |
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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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限: 以下略 以下略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 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 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 後條件相當者。 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 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經按不動產 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 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 易條件相當者。 交易條件相當者。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 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 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 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 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 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 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 ( 五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 ( 五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 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 (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 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 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 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 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不合營 無不合理者,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業常規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 公積。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 該特別盈餘公積。 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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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 3.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 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 訂約日已逾五年。 3.略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 定辦理。 (八)本公司綜合持股100%集團企業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或設備功能改良退回原廠後,再售予其 他綜合持股100%集團企業時,董事會 得依本條第二項評估資料授權董事長 在等值新台幣參千萬元限額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 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 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辦理。本公司若依本法規定設置審 計委員會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 |
||
| 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3.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 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 三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 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略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 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 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八)本公司綜合持股100%集團企業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 備或使用權資產、 設備功能改良退回 原廠後,再售予其他綜合持股100%集 團企業及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 資產時 ,董事會得依本條第二項評估 資料授權董事長在等值新台幣參千萬 元限額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 期董事會追認。 |
或其 | ||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
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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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 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 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 佰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2.略。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 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 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 由列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 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 告 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 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參佰 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2.略。 |
權資產或會員證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取得或處分使用權資產或 會員 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 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 總經理,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者,應呈請 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 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 略。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 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本公司若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
||
| 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 |||
|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 | |||
|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三、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會員證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 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四、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 證 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使用權資產或 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一或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專 家出具鑑價報告。 (二) 略。 |
或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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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 (五)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之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 政府機關交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五、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 第一項相關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或其 | |
| 第十三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 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 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 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 以下略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 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 由列入會議紀錄。 |
第十三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 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 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 | |||
|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 | |||
|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 |||
|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 | |||
| 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式 | |||
| 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 | |||
| 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 |||
|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
| (銷)貨契約 。 以下略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 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 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本公司若依 |
-45-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以下略 五、(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
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 | |
| 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 | ||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 ||
| 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 | ||
| 第五項規定。 以下略 五、(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 董事會。 |
||
|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 限。 (二)~(三)略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以下略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 |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或其使用權資產 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 公債或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不在此限。 (二)~(三)略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 列規定之一: 以下略 (五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公 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六 )除前五 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 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海內外證券交易 |
因應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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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 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 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 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 之有價證券。 以下略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以下略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條所規 定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本公司應代其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其中子公司適用之 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 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 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 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 |
|
| 金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 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 之有價證券。 以下略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之金額。 以下略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其取得或處分資產有本條 第一項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 ,由本 公司應代其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前項子公司適用本條第一項之應公告 |
||
| 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 | ||
| 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 | ||
| 總資產為準。 (七)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
||
|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 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 | ||
| 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
||
| 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 ||
|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 |
||
|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
| 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
||
| 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 | ||
| 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 | ||
| 之。 | ||
| 第二十條:訂定日期96年11月16 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103年6月27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106年6月14日。 |
第二十條:訂定日期96年11月16 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103年6月27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106年6月14日。 第五次修正日期108年6月19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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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七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七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二條:貸與對象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 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 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規 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
第二條:貸與對象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資金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 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 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 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 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 |
因應法令修訂 |
| 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 |
||
| 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 | ||
| 制 。但上述公司 仍應自行 訂定資金貸 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 資金貸與期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時, |
||
| 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 | ||
| 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 | ||
| 任。 | ||
|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二項 略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規定 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而為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應將 獨立董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二項 略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 條第 四項 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 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 而為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 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因應法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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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十三條:登記控管程序 一~四 略 |
第十三條:登記控管程序 一~四 略 五、第三項及第四項通知獨立董事及 |
因應法令修訂及 配合109 年度設 置審計委員會時 適用之。 |
|
| 監察人之事項,於設置審計委員會後 | |||
| 準用之。 | |||
| 第十五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一)-(三)略 |
第十五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一)-(三)略 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 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因應法令修訂 | |
| 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 |||
| 訊申報網站。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
|||
|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 |||
| 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 | |||
|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
| 第十九條: 本程序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 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應將獨立董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第十九條: 本程序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另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因應法令修訂及 配合109 年度設 置審計委員會時 適用之。 |
|
| 載明。 本公司若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時,訂定 |
|||
| 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 | |||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前項規 | |||
| 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
|||
|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 |||
| 之。 | |||
| 第二十條: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 日。 |
第二十條: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 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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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五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八日。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五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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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三 略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 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 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 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 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三 略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 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 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 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 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 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 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 超限部分。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 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 事會紀錄。 上述各項有關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
因應法令修訂及 配合109 年度設 置審計委員會時 適用之。 |
|
| 之事項,於設置審計委員會後準用之。 | |||
|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略 二、1-2略 3.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 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略 二、1-2略 3.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 益法 之投資帳面金額 及資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 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因應法令修訂。 | |
| 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 |||
| 訊申報網站。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
|||
|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 |||
| 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 | |||
|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 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獨立董事及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獨立董 事及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獨立董 事及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
因應法令修訂及 配合109 年度設 置審計委員會時 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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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 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 |
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 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
|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時,訂定或 |
||
| 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 | ||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 ||
| 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
||
|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 ||
| 之。 | ||
| 第十三條: 訂定日期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98年4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99年4月30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100年6月15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102年6月28日 |
第十三條: 訂定日期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98年4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99年4月30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100年6月15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102年6月28日 第五次修正日期108年6月19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