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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zhi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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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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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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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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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 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证监 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质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作为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等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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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
动;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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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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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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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
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 案;
-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的范围。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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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附件一)格 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报备工作。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备忘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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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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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为8股以上(含8股)。
-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对外泄露、传播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 的,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材料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应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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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月度、 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应当拒绝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 动前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 况,公司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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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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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注1)
| 证券代码:002664 | 证券代码:002664 |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
|---|---|---|---|---|---|---|---|---|---|---|---|---|---|
| 序 号 |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称/姓 名 |
组织机构代 码/ 身份证 件号码 |
证券账 户 |
所在部 门/ 机 构 |
职务/ 岗位 |
获取信 息的时 间 |
获取信 息的地 点 |
获取信 息的方 式 注3 |
内幕信 息的内 容 注4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5 |
内幕信 息公开 时间 |
登记 时间 |
登记 人注6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
-
求内容进行登记。
-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
应当分别记录。
-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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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 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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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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