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XINLEI COMPRESS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6, 2025

56233_rns_2025-10-26_90430c24-6daa-4fac-b923-3e45700d328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五名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致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 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未能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授 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 避。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picture [90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