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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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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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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规 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降低融资成本并确保公司经营现金流周转的需要,防范融 资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 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 短期融资券、信用证业务等。公司如需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发行可转换债券 等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计划与组织

第三条 公司的融资工作由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部为日常计划、组织、 管理部门。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室的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融资方案。 第四条 融资业务原则:

(一) 融资计划应做到既能满足公司经营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融 资成本。

(二)公司融资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 划、投资计划、各项费用预算等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计划,提出公司年度融资预算, 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会批准。融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三) 按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分解编制季度的现金流量预算,确定分季度 的融资计划,进行事前控制。

(四)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过程中,因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调整需要增加资 金时,应及时调整融资预算并按预算调整报批流程重新审批。

第五条 融资业务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计划拟定与决策、协议订立与审核、 有关融资款项偿付审批与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资金的使用部门和融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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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必须实行相互分离,采取制约和监督措施。

第三章 授权与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交的年度融资预算确认后报董事会审 核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发生融资行为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 准。

第七条 发生融资行为时,单笔金额少于5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公司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10%时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在该权限 范围内可授权财务负责人批准该融资行为;单笔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八条 发生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时,凡单笔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且绝对值不超过3000 万元的担保 由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绝对值超 过3000 万元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特殊担保事项(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象担保、累计担保额超过总资产 30%、净资产50%等)执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九条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由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后,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应按年、季、月向财务部提交资金回笼和使用计划, 由财务部审核后,在年初、季初、月初做好资金平衡计划,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 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按月分析现金流量完成情况,安排次月的资金计划,提出 融资的用途和期限、融资的银行、测算融资成本,并落实担保或抵押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寻找合适的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融资方式、 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确保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使公司融资成本最小化。 各资金使用部门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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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严格审核借款合同的合理、合法性,以保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必要时可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公司应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到借入资金及时入账,并落实还贷资 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公司因经营计划的变更使某一期间内资金充裕,应协调有关贷款 银行,完成提前归还贷款事项,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建立公司融资明细备查簿,动态反映公司融资的对象、 金额、起始期限、利率、担保或抵押、展期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行为发生时,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正确、及时、完整地做好融资信息的披露。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财务部每月核对借款业务的明细与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借款明 细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融资业务有关的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每年末对 融资业务的相关资料,如内部报告书、借款合同等整理造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融资业务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形成报告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个下属子公司在执行《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的基础上参照本制度执行。同时,各子公司应配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融资事项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超过”,含本数;“以下”、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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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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