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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a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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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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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邮编:100033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5 )第 0184 号
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刘榕、张文亮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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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杭州 〃 厦门 〃 广州 〃 香港 〃 天津 Beijing〃Shanghai〃Xi’an〃Chengdu〃Dalian〃Shenzhen〃Jinan〃Hangzhou〃Xiamen〃Guangzhou〃Hong Kong〃Tianjin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 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3:30 在兴源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1588 号)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立武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 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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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计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1,433,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2117%。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 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公 司股份 91,439,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152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1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659,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35%。
-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1)《关于<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关于<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
6)《关于<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7)《关于<2015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的议案》
-
8)《关于<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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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2)《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3)《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4)《关于<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5)《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6)《关于<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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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7)《关于<2015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8)《关于<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1)《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 91,439,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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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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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 刘 榕
张文亮
20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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