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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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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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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 衍生品投资》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 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 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拟交易的产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交易风险、交易风险的应对措 施等。

第四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 权限为:

(一)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二)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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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 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 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 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 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前需明确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 小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 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 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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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充分了解办理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实施团队、涉及的 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衍生品的交易模式、交 易对手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 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 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 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 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机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 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 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 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金 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 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 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 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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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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