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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Nov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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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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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交易防控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安徽辖区创业板上市公司防 控内幕交易规范性指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履职过 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内幕信息及时报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 统一对外公告。

第三条 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企业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 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考核的标准如下:

  • (一)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指引相关要求;

  • (二)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是否与内幕信息披露时点相关联,且自查结果是

  • 否有泄露情形;

    • (三)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四)是否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内部各单位执行本指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提交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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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人员直系亲属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关系;

(六)诉讼;

(七)移交司法;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安 徽辖区创业板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规范性指引(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等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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