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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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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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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4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共同出资设立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抓住互联网+时代给公司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发挥公司与互联网产业和 智能互联互通产业紧密相联的天然优势,公司经过精细的市场调研、周密的分析 论证,决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进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布局智慧交通、智 慧安全、智慧医疗、智慧保险以及车联网等社会公共服务业务领域。基此,公司 拟与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润丰”)共同出资设立 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长信智控”)。
各方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现金 | 7000 | 70% |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现金 | 3000 | 30% |
| 合计 | - | 10000 | 100% |
新疆润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18.8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毛旭峰女士、张冬花女士、宣天鹏先生、万尚庆先生对该项交易进行了 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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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 34 号综合楼 414 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奇
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
实收资本:叁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 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服务。
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18.8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
称为准)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投资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奇
经营范围:音频、视频等电子信息的收集、传输、整理、销售,各类网络平 台建设运营,安防网络系统等各类公共信息产品 ,车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开发 及系统建设,各类数据的分析应用等。
四、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新疆润丰发生的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的原则。
五、关联交易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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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各方尚未签署共同投资设立长信智控的相关协议。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为抓住互联网+时代给公司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发挥公司与互联网产 业和智能互联互通产业紧密相联的天然优势,公司经过精细的市场调研、周密的 分析论证,决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进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而尽可能多的 数据来源和有效的数据处理,将是进入这一业务领域并取得成功的关键,数据的 价值才会达到有效体现。本次与新疆润丰共同投资成立长信智控,其目的就是为 了顺利推动大数据业务的发展,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形成与公司现有业务 的协同效应,使该项业务能够成为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能够成为公司新的利润 增长点、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之一。长信智控的成立及其业务的开展,是公司 中长期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2、公司与大股东新疆润丰共同投资成立长信智控,其业务方向切合社会经 济技术发展趋势,前景广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期。但是大数据业务前期投 入较大,在业务量未达规模之前,其效益难以体现,短期内将会产生亏损。
3、大数据业务对公司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通过与大股东新疆润丰的合作, 为公司探索了一条新的发展路径。大股东新疆润丰占股比例较大,将承担创业初 期的大部分亏损,为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在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指标前提下,长信科技将遵从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收购长信智控其他全部股权,达到100%控股,拥有长信智控全部 资源和业务控制权。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无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2)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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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 需要,有利于长信科技布局大数据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 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事项经过了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 本次与第一大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有利于在不影响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拓展业 务领域,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保荐机构对长信科技本次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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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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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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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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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关于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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