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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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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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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在电子元器件领域里耕耘了十多年的时间,从玻璃镀膜开始起步,逐步 进入触摸屏和 TFT 减薄领域。通过收购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太电子 LCM 工厂进入触摸屏模组和显示屏模组行业,打通了触控显示行业的整条产业 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实现上述业务技术的融合和产业链自然延 伸,直接面向终端客户,提供一体化的完整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培育、挖潜和拓 展终端客户,有效带动公司现已投入的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效益的提升,抓住市场 机遇,提高企业整体竞争能力。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如需满 足资本性开支的资金需求,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提升资金实力,为后续发 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增强抵御财务风 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具体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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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是适当的。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择机确定 下列任一定价原则:

  •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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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申购报 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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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同时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 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 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 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 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同时公司将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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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 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 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 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总股本也 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的 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及技术研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分红义务,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具 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丰 富产品类别,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竞争能力,符合股东的长远利 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 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和进度合理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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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 建成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

(二)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技术水平

公司长期从事 ITO 导电膜玻璃镀膜、触控 sensor 及模组、 TFT 薄化、 LCM 模 组等电子元器件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拥有一批研发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程 技术力量,长期的技术积累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技 术基础。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力度,积极研究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 选用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并优化工艺,提高产品良率,推出给更多符合市 场需求的先进技术和产品,提升公司业绩,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三)履行分红义务,合理回报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公司将一如 既往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分红义务, 合理回报股东。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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