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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Oct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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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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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3]第88-3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孙庆龙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以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长信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发行”)的工作。鉴于长信科技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本律师现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调整前本次交易方案
2013 年8 月16 日,长信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并经2013 年9 月2 日召 开的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长信科技拟向深圳市德普特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 的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长信科技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总金额的25%。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2013年10月14日,长信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适当 调整,取消了募集配套资金安排。调整后的方案为:长信科技向深圳市德普特光 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所持有的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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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0%股权。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5日发布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 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规定的“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 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 融资” 。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长信科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 重大调整,长信科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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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3]第88-3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孙庆龙
2013 年10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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