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Jun 10, 2010
55108_rns_2010-06-10_40cfd4b1-cd75-4b87-a92f-3436da37356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0-005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551号文《关于核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1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756,000,000.00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人民币42,044,516.00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713,955,484.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 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出具的会验字[2010]385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 开发区支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统称“存款银 行”),以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2006002018170342426,截止 2010 年 5 月 31 日, 专户余额为350,000,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之触摸屏用ITO导电玻璃项目及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其中:触摸屏用ITO导电玻璃项目募集资金174,386,000.00元;其他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175,614,000.00元。
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30154740001939,截止2010 年 5 月 31 日,专 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及其他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 中: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30,457,800.00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1
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69,542,200.00元。
公司已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5500910300000083,截止2010 年 5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263,955,484.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之其他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存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存款银行 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杨琴可以随时到存款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款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存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存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2
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6 月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