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Mar 13, 2019
55108_rns_2019-03-13_394790b3-da8d-47cb-85f3-d7807fa4bc63.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义证字[2018]第 72-6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信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 行人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承义证字[2018]第72-1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 字[2018]第72-2号《律师工作报告》、承义证字[2018]第72-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针对长信科技本次发行提出的进一步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 就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及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简称含 义一致。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调整事宜
- (一)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将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 万元(含 130,000 万元)进一步调减为 不超过 123,000 万元(含 123,000 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本次发 行方案的其他条款项不变。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 13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 123,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0,000 万元(含 13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计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 触控显示模块一体化项目——智能穿戴项目 | 129,913.64 | 123,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 合计 | 136,913.64 | 130,000.00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 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总投 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3,000 万元(含 12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计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 触控显示模块一体化项目——智能穿戴项目 | 129,913.64 | 123,000.00 |
| 合计 | 129,913.64 | 123,000.00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 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总投 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审议。
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同意董事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规模。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重 大调整,发行人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关于长信花园的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为职工代垫资金,是否违反公司 资金管理规定
经芜湖市政府及芜湖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建设长信花园并在建成后 向符合条件的内部职工转让。在建设完成符合转让条件后,发行人分批次向符合 条件的员工进行转让;同时,发行人预留部分房屋给未来发展过程中新引进、新 提拔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长信花园建 设成本以在建工程归集,建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自有及自筹专项借款等,不存在 为职工代垫资金的情况。
竣工后,发行人分批次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转让,该等员工均以其自筹资 金购买长信花园房屋。鉴于购房员工无法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发行人对部 分购房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5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 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行人拟对 63 名员工向银行申请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的个人贷款共计 938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仅用于员工安家落户等 费用支出,贷款期限为自签订贷款协议之日起 10 年。同时,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意见。
2018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 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 43 名员工向银行申请的 个人贷款共计 771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仅用于员工安家落户等费 用支出,贷款期限为自签订贷款协议之日起 10 年。同时,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意见。
该等 106 名员工中截至目前尚未结清上述贷款本息的 88 名员工(剩余 18 名员工中 9 名员工没有申请贷款,9 名员工已偿还完毕贷款本息)分别向发行人 出具《反担保函》:就发行人为各员工申请上述银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之事宜, 员工本人向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形式的反担保,同时以其本人所购“长 信花园”房屋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当发行人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其名下之后, 其本人即协助将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至发行人名下;该等反担保直至其向银行付 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结束;若由于其本人原因导致发行人因此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的,则届时发行人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均由其向发行人支付,且发行人因此承担 的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其本人向发行人付清该等费用本金之日止,由其按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发行人结算一并支付。
同时,新疆润丰向发行人出具《反担保函》:若该 106 名员工中有任一员工 未能按期足额向相应银行归还贷款,导致发行人因此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则届 时发行人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均由新疆润丰向发行人支付;反担保有效期直至上 述 106 名员工全额偿还该等银行贷款本息,或者新疆润丰不再作为发行人持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5%以上股东为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信花园项目不存在公司为职工代垫购房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发行人为长信智控取得 1,650 万元专项债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 [2003]56 号)的规定
2003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2003]56 号文),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2005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 简称[2005]120 号文),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 容如下:
-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
-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 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 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 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
同时,[2005]120 号文还规定:“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 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与本《通知》 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因而,根据[2003]56 号文和[2005]120 号文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对外 担保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如下:
| [2005]120 号文相关规定 | 核查结论 |
|---|---|
|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
该担保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
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
|---|---|
|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该次担保事项相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前,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实施该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 |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
实施该担保时,长信智控的资产负债率未超 过70%。 |
|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
该次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
|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被担保方长信智控系公司关联方,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该担保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陈奇先生、高前文先生、 陈夕林先生、许沭华先生、张兵先生回避表 决; 2、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 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陈奇先生、高前文先生回 避表决。 |
|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该担保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 一致同意。 |
|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 |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 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 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
已按担保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
|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该担保为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
此外,[2003]56 号文规定,“(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本次担保,系发行人因参股公 司长信智控取得 1,650 万元专项债,而向该专项债的担保方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发行人未取得相对方就此次担保行为进一步提供 反担保。但该次担保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低,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且截至目前担保所涉及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担保义务已解除。因而,上述担 保行为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逐条对照[2005]120 号文相关规定及尚在执行[2003]56 号文的部分规定, 发行人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该次 担保行为未取得相对方的进一步反担保,但该次担保所涉及的主债务已全部清偿 完毕,反担保责任已解除,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担保行为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虽未取得被担保方的反担保,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该关联担保事宜已终止,担保责任已解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一 (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疆润丰,持有发行人 436, 0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8.97%。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奇、高前文、张兵、许 沭华、朱立祥、陈夕林、李林、廉健、廖斌等九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 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3.92%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2018 年 10 月 25 日,新疆润丰、德普特投资与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下简称“铁元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新疆润丰、德普特投资将其持 有的发行人 271,497,707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81%)转让给铁元投资 (其中,新疆润丰转让 229,887,98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德普特 投资转让 41,609,725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81%)。同日,新疆润丰与 铁元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润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14,943,991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铁元投资行使。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新疆润丰、德普特投资股份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毕。上述股 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铁元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271,497,707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81%),并受托行使发行人 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 支配发行人 16.81%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由新疆润丰变更为铁元投 资。
铁元投资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表:
| 第一级股东情况 | 第二级股东情况 | 第三级股东情况 | 第四级股东情况 |
|---|---|---|---|
| 安徽省铁路发展 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持股70.82%)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46.67%)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安徽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42.37%)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持股100%)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 中心(持股6.67%) |
- | - | |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持股4.30%) |
- | - | |
| 芜湖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持股 15%) |
- | - | - |
| 深圳市国协一期 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持股14.18%) |
- | - | - |
如上表所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投资集团”) 为安徽省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通过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份有限公司控制铁元投资 70.82%的股权,为铁元投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由陈奇等九人变更为安徽省投资集团。
(三)发行人现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铁元投资
| 1、铁元投资 | |
|---|---|
| 公司全称 | 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MA2T5NUC63 |
| 住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一路5 号2-39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0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姚卫东 |
| 注册资本 | 14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投资与资本运作,股权投资。(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情况 |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82%、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持股15%、深圳市国协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14.18% |
2、安徽省投资集团
| 公司全称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705044214B |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 号 |
| 成立日期 | 1998年7月31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翔 |
| 注册资本 | 3,000,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筹措、管理、经营本省基本建设资金、铁路建设基金、 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开发及咨询服务,资本运营。 |
| 股东情况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五、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以及股票质押是否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所披露 的公开信息,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并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对铁元投资 信用情况进行了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铁元投 资信用状况良好,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质押情况。
六、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一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 化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变化情况 | 审议程序 |
|---|---|---|
| 陈奇 | 辞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继续担任发行 人董事 |
-- |
| 高前文 | 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长,不再担任发行 人副董事长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 陈伟达 | 辞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职务,继续 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
-- |
| 许沭华 | 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 -- |
| 陈夕林 | 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 -- |
| 廉健 | 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 -- |
| 方荣 | 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副董事长 |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 姚卫东 | 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 |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 李珺 | 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 |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 邢晖 | 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 |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 廖斌 | 辞去发行人监事职务 | -- |
| 马腾 | 被选举为发行人监事 |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 李荔芳 | 新任副总裁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 齐 鹏 | 新任总裁助理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
| 秦青华 | 新任财务总监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发行人原董事陈伟达、 许沭华、陈夕林、廉健四人申请辞去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提名姚卫东、 方荣、李珺、邢晖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发行人 201 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发行人原监 事廖斌申请辞去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提名马腾为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至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关 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姚卫东、方荣、李珺、 邢晖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关于提名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马腾为发行人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至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鉴于发行人原董事长陈奇辞去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长职务,选举高前文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2)《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 案》,选举方荣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3)《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案》,聘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任李荔芳为副总裁,聘任齐鹏为总裁助理,鉴于发行人原财务总监陈伟达辞去财 务总监职务,聘任秦青华为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发行人现任董事共11 名,其成员为:陈奇、高前文、张兵、姚卫东、方荣、 李珺、邢晖、刘芳端、张冬花、宣天鹏和万尚庆,其中刘芳端、张冬花、宣天鹏、 万尚庆为独立董事。
2、监事
发行人现任监事共3 名,其成员为朱立祥、马腾和潘治,其中潘治系职工代 表推选的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总裁张兵,副总裁何晏兵、郑建军、李荔芳,总工程师兼技术总 监许沭华,财务总监秦青华,总裁助理陈伟达、邹蓁、仇泽军、齐鹏,其中陈伟 达兼任董事会秘书。
七、关于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变动,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新疆润丰(发行 人董事高前文为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铁元投资。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铁元投资,实际控制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人为安徽省投资集团。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1、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共九家,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75%,通过捷科贸易有 限公司间接持股25% |
| 2 | 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100% |
| 3 | 深圳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 发行人通过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97% |
| 4 |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20.75%,通过深圳市德 普特电子有限公司间接持股79.25% |
| 5 | 深圳市德普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通过深圳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 |
| 6 | 承洺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60%,通过赣州市德普 特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40% |
| 7 | 重庆永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75% |
| 8 | 捷科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通过深圳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 |
| 9 | 德普特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通过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 |
2、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参股公司共六家,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30%;发行人董事高前 文任该企业董事;发行人董事陈奇任该 企业董事 |
| 2 | 深圳市智行畅联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21.43%;发行人董事高 前文任该企业董事;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陈伟达任该企业董事 |
| 3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8.34%;发行人董事高前 文任该企业董事 |
| 4 | 厦门映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通过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7.7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陈 伟达任该企业董事 |
| 5 |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通过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7.3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陈 伟达任该企业董事 |
| 6 |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直接持股6.52%;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陈伟达任该企业董事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73.54% |
| 2 |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77.5% |
| 3 | 安徽中安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80% |
| 4 | 安徽中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85% |
| 5 | 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6 |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7 | 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8 | 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9 |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0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1 | 安徽皖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2 | 安徽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3 | 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4 | 安徽皖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5 | 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6 | 深圳安徽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0% |
| 17 | 安徽杰盟物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10%, 并通过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铁 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 |
| 18 |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 20.64%,并通过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67.75% |
| 19 | 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57.5%, 并通过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皖投 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安徽皖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 |
| 20 | 合安高铁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48%, 且为第一大股东 |
| 21 | 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43.8 5%,且为第一大股东 |
| 22 | 安徽中安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40.0 0%,并通过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30% |
| 23 |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46.6 7%,并通过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42.37%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 24 | 安徽中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31%, 并通过安徽皖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 |
|---|---|---|
| 25 | 安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20%, 并通过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 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 |
| 26 | 安徽国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20%, 并通过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 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6% |
| 27 | 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25%, 并通过深圳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0% |
| 28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持股62.4 6%,并通过深圳深安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黄山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31.99% |
(五)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自然人股东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 1 | 陈奇 | 董事 |
| 2 | 高前文 | 董事长 |
| 3 | 张兵 | 董事、总裁 |
| 4 | 姚卫东 | 董事 |
| 5 | 方荣 | 副董事长 |
| 6 | 李珺 | 董事 |
| 7 | 邢晖 | 董事 |
| 8 | 张冬花 | 独立董事 |
| 9 | 宣天鹏 | 独立董事 |
| 10 | 万尚庆 | 独立董事 |
| 11 | 刘芳端 | 独立董事 |
| 12 | 朱立祥 | 监事会主席 |
| 13 | 马腾 | 监事 |
| 14 | 潘治 | 职工监事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 15 | 许沐华 | 总工程师兼技术总监 |
|---|---|---|
| 16 | 陈伟达 | 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 |
| 17 | 何晏兵 | 副总裁 |
| 18 | 郑建军 | 副总裁 |
| 19 | 李荔芳 | 副总裁 |
| 20 | 皱蓁 | 总裁助理 |
| 21 | 仇泽军 | 总裁助理 |
| 22 | 齐鹏 | 总裁助理 |
| 23 | 秦青华 | 财务总监 |
- 3、发行人控股股东铁元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姓名 | 在铁元投资的任职情况 |
|---|---|---|
| 1 | 姚卫东 | 董事长 |
| 2 | 王森 | 总经理 |
| 3 | 方荣 | 董事 |
| 4 | 邢晖 | 董事 |
| 5 | 王银龙 | 董事 |
| 6 | 毛端懿 | 董事 |
| 7 | 冯晓燕 | 监事 |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表: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高前文任该企业董事 |
| 2 |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高前文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
| 3 |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发行人 董事李珺任该企业财务总监;发行人董事 方荣任该企业董事、副总经理 |
| 4 | 安徽中安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 |
| 5 |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 |
| 6 |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 |
| 7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 |
| 8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 |
| 9 | 深圳同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姚卫东任该企业董事 |
| 10 | 合肥阳光中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方荣任该企业董事 |
| 11 | 安徽中安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发行人董事方荣任该企业董事 |
| 12 |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13 |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14 |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15 | 宜宾凯翼汽车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16 | 芜湖滨江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 17 | 安徽讯飞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 1 |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19 | 芜湖启迪半导体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0 | 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1 | 上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2 |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3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4 | 中德汇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5 | 芜湖太赫兹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6 | 途居露营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7 | 安徽航瑞航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8 | 芜湖哈特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29 | 芜湖中科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0 | 安徽问天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1 | 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2 | 芜湖市公用事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3 | 安徽省江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4 | 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5 | 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6 | 芜湖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7 | 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8 | 芜湖航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39 |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0 | 芜湖华复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1 | 安徽省裕溪口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2 | 芜湖长江大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3 | 芜湖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4 | 芜湖钻石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5 | 芜湖安普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6 | 芜湖市安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7 | 芜湖江丰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8 | 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49 | 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50 | 安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邢晖任该企业董事 |
| 51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万尚庆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
| 52 | 深圳市招商国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马腾任该企业副总裁 |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表: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深圳昆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铁元投资董事毛端懿任该企业有限合伙人并 持有99.99%合伙份额 |
| 2 |
深圳市新招昆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铁元投资董事毛端懿持股50%并任该企业执 行董事、总经理 |
| 3 |
上海尼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铁元投资董事毛端懿控制的企业 |
| 4 |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 铁元投资董事毛端懿任该企业董事 |
| 5 |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铁元投资总经理王森任该企业董事 |
| 6 |
深圳市新招中安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铁元投资董事王银龙任该企业董事 |
(八)其他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陈奇、高前文、张兵、陈夕林、许沭华、 廉健、朱立祥、廖斌、李林等9人组成 的一致行动人 |
过去12个月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夕林、 许沭华、廉健过去12个月曾任发行人董事; 廖斌过去12个月曾任发行人监事 |
| 2 | 新疆润丰 | 过去12个月曾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
| 3 | 同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新疆润丰控制的企业 |
| 4 | 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实际控制人廉健控制的企业 |
| 5 | 赣州市德康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实际控制人廉健控制的企业 |
| 6 | 赣州市明慧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实际控制人廉健控制的企业 |
| 7 | 深圳市汉唐明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实际控制人廉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廖斌任该企业总经理 |
| 8 | 深圳市盛思特物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实际控制人廉健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
| 9 | 重庆长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于2017年12月注销,注销前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
| 10 | 芜湖长信电子有限公司 | 于2016年7月注销,注销前为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 |
| 11 | 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参股公司,已转让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以下无正文
20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72-6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 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之签字盖章页)
==> picture [316 x 1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孙庆龙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5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张 鑫
----- End of picture text -----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