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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Jul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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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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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关房地产业 务核查要求,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公司”)对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进行了自查,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及目的
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报告期(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
本次自查范围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 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为该等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自查情况
(一)关于公司不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说明
公司专注于生产触控显示关键器件并提供相关精加工服务,具体产品包括中 大尺寸轻薄型一体化、中小尺寸触控显示一体化两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2018 年 1 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9)”,不属于房 地产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建设“触控显示模 块一体化项目——智能穿戴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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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曾按批准建设长信花园项目,但该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具体 情况为:公司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远离芜湖市区,周边生活配套设施较少。 为了支持长信科技长远发展,稳定员工队伍,解决员工住房需求,芜湖市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长信科技建设长信花园。长信花园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 并已通过了综合验收。长信花园的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 套问题,其土地来源以公司向当地政府承诺 5 年内达到一定的销售收入目标为附 加条件,其转让对象仅限于长信科技内部职工,其转让价格按建造成本确定,不 以营利为目的,有别于市场化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除长信花园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涉及居住用地的项目。
公司主要从事触控显示关键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自成立以来,公 司始终聚焦于主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长信科技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来, 公司也没有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计划。
(二)关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自查
1、自查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 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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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 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 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 上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 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进行了自查,主要内容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建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项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 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闲置土地受到相关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3、自查方法
(1)查阅长信花园的相关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合同;项目用地所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2)查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自查对象是否存在被认定为闲置土 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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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自查对象是否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闲置土地认定书》、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调查通知书》,是否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 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或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 立案调查的情形;
(4)取得自查对象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4、自查结果
经自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拟建项目中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 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 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收到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 定书》或《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 情形。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的公开信息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 开披露的闲置土地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 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因此,公 司不存在闲置土地情形。
(三)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对“炒地”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在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理解,“炒地”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达 到下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发标准即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转让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 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 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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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第十九条 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 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 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 发项目。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进行了自查,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是 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 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合同 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3、自查方法
(1)查阅报告期内自查对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查阅报告期内自查对象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3)查阅自查对象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自查对象是否存 在因炒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查询自查对象是否收到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发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或《调查通知书》,是否存在因炒地而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 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取得自查对象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4、自查结果
经自查,长信花园于竣工前不存在转让情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也未受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情形。因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炒地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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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的行为的自查
1、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规定:“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 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规定:“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 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 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 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第五条 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对外销售”,“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进行自查,主要内容为:
①长信花园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 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 有关房产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 3、自查手段
(1)查阅自查对象房产销售清单、员工购房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2)查询自查对象所开发项目的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核查 自查对象是否存在受到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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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自查对象是否收到过住建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调 查通知书》,是否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住建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 查的情形。
4、自查情况
经自查,报告期内,自查对象的房屋仅转让予符合条件的公司内部职工,转 让价格按建造成本确定,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 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住建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书面承 诺:
(一)长信花园的转让对象仅限于长信科技内部职工,转让价格按建造成本 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长信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来也没有开展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计划;
(三)长信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如长信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本承诺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未来也不计划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存在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上 述主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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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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