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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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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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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上市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 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 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75%股 权(长信科技已持有比克动力9%股权,交易完成后,长信科技将持有比克动力 84%股权);同时,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175,600万元 配套资金,且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取两者融资金额的孰低值)。

2017年3月8日,长信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该次董事会为长信科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即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长信科技发生的资 产交易如下:

2016年9月5日,长信科技与芜湖银湖实业有限公司、芜湖银湖科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芜湖银湖实业有限公司、芜湖 银湖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宏景电子(证券代码:832857)5.176968%股 份、2.113048%股份,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151.10万元和878万元。本次 交易完成后,长信科技持有宏景电子7.290016%的股份。

该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但该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宏景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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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016%股权)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比克动力75%股权)不属于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此外,2016年2月5日,比克动力股东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与长信科技签 订《关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同意将比克动力注册 资本由20,573.95万元增加至22,859.9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信科技以80,000万 元认缴。本次增资完成后,长信科技持有比克动力10%的股份。2016年3月2日, 比克动力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 涉及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但是,长信科技对比克动力的此次增资行为发生于审 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召开12个月以前,也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经核查,长信科技不存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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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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