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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 TECH (JIANGXI)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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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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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3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4 月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2018 年10 月 26 日修订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订:

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薄电子玻璃、触摸屏玻璃、触控显示模组、显示器件及其它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销售及研发;电子行业真空镀膜技术咨询、服务及应用;相关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生产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类产品及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薄电子玻璃、触摸屏玻璃、触控模组、显示器件、玻璃制品、光学镜片、金属配件、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销售及研发;电子行业真空镀膜技术咨询、服务及应用;电子产品相关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生产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类产品及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或者股
的公司 权激 励;
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司收
(四 股东因对股 东大会作出 公司合
购其股 份的。 并、分 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买卖 股份
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程第二十三 第(三)项第( 五)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可以由股东 会授权,经三分 二以上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董事出席的 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 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二 )项、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6 个 月内转 或者注销。
;1 三(
转让给职工。 第( 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 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将 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 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 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 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 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以上;(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六)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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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4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