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WG TECH (JIANGXI)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5, 2019
57820_rns_2019-04-25_4dbcec21-e91f-4b7d-b853-27919d7309f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773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4 月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2018 年10 月 26 日修订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订:
| 条款作如下修订: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薄电子玻璃、触摸屏玻璃、触控显示模组、显示器件及其它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销售及研发;电子行业真空镀膜技术咨询、服务及应用;相关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生产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类产品及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薄电子玻璃、触摸屏玻璃、触控模组、显示器件、玻璃制品、光学镜片、金属配件、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销售及研发;电子行业真空镀膜技术咨询、服务及应用;电子产品相关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生产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类产品及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 (三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 或者股 | |||
| 的公司 | 权激 | 励; | |||||
| 合并、 |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 司收 | |||||
| (四 | 股东因对股 | 东大会作出 | 公司合 | ||||
| 购其股 | 份的。 | 并、分 | 立决议持异 | 议,要求公 | 司收购其 | ||
| 除 |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 买卖 | 股份 | ||||
| , | ; | ||||||
| 本公司 | 股份的活动。 | (五 | )将股份用于 | 转换上市公 | 司发行的 | ||
|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项 | 公司因本章 | 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 | |||
|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 份 | 第(二)项 | 定的情形收购本 | 司股份 | |||
|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 照 | 的,应当经股 | 东大会决议。公 | 司因本章 | |||
|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程第二十三 | 第(三)项第( | 五)项 | ||||
| , | 、 | 、 | |||||
|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购 | 第(六)项规 |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 股份的, | |||
|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 | 可以由股东 | 会授权,经三分 | 二以上 | |||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 内 | 董事出席的 | 事会会议决议。 | ||||
| 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第 | 二十三条规定收 | 本公司 |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 第 | 股份后,属于 | 第(一)项情形 | 的,应当 | |||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 将 | 自收购之日 | 起10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
|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 ; | (二 | )项、 | (四)项情形的 | ,应当在 | ||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 利 | 6 个 | 月内转 | 或者注销。 | |||
| ;1 | 三( | ||||||
| 、 | 、 | ||||||
| 转让给职工。 | 第( | 六)项情 | 形的,公司合计 | 持有的本 | |||
| 公司股份数 | 不得超过本公司 | 发行股 | |||||
|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 |||||||
| 项规定收购 | 本公司股份,将 | 超过本 | |||||
| 公司已发行 | 股份总额的5%; | 于收购 | |||||
| 的资金应当 | 公司的税后利润 | 中支出; | |||||
| 所收购的股 | 份应当1 年内转让 | 给职工。 | |||||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 大 | 公司下列对 | 担保行为,须经 | 东大会 | |||
| 会审议通过。 | 审议通过。 | ||||||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 对 | (一)公 | 司及其控股子公 | 的对外 | |||
|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 | 担保总额,超 | 过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 | |||
|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以上;(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六)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 picture [39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9 年4 月26 日
More from WG TECH (JIANGXI) GROUP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2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1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8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May 15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May 15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6
May 14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3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1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