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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 TECH (JIANGXI)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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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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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公司")已于 2018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9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648,9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3.37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789,163,425.9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8,170,000.00元。公司 股票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申港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对沃格光电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沃格光电 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9年度,申港证券对沃格光电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申港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 序号 | 督导事项 | 实施情况 |
|---|---|---|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 申港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 |
| 1 |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 |
| 划。 | 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 申港证券已与沃格光电签订保荐协 |
|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 议,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 | |
|---|---|---|
|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 |
|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 |
| 3 |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沃格 | |
| 光电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 | |
|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 | |
| 4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 规情况。 |
|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 | |
| 5 |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 事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
|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 的情况。 | |
| 易所报告。 | ||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 |
| 6 |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 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
|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 诺。 | |
|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 | |
| 7 |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 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
|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
| 员的行为规范等。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 | |
|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 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 | |
| 8 |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 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 |
|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 情况。 | |
|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 ||
| 与规则等。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 已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 |
|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详见"二、 | |
| 9 |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情况"。 |
| 或重大遗漏。 | ||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 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 |
|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 ||
| 10 |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 |
|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 ||
| 11 |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
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 ||
|---|---|---|
|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 ||
|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国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 | |
|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
| 12 |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 |
|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 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 |
| 正。 | ||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经核查,本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 |
|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 |
| 13 |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 情况。 |
|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 经核查,本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 |
|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 ||
|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 ||
| 14 |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 |
|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 ||
|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 经核查,本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 |
|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 况。 | |
|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 | ||
|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 ||
|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 ||
|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 ||
| 15 |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 |
|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 ||
|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 ||
|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 ||
|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 ||
|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 ||
| 形。 | ||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
| 16 |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 |
| 量。 |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 |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 经核查,本年度公司经审计的营业利 | |
| 17 |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保荐机 |
|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
构对此于2020年4月20日至22日以现场 方式进行了专项检查,详细了解了公 |
|
|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 司本年度业绩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 | |
|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 除此不存在其他情形。 | |
|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 ||
|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 ||
|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
|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 ||
|---|---|---|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 本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 | |
|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 | |
| 资金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 | ||
| 18 |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 |
| 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 ||
| 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 | ||
|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沃格光电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沃格光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沃格光电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今思导
李思宇
$\mathcal{U}$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