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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tren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n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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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立本程序。

第二條:貸與資金之對象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三﹑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應依本作

業程序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一、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以其業務交易行為已發

生者為原則,其貸與金額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相當。

二、本公司轉投資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所從事之資金貸與。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十為限。對每一貸與對象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或當年

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

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第五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1.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通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審核後,呈

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1. 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會決議後,

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

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1.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1. 財務部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

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

財務報告中揭露資金貸與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1.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部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六條:詳細審查程序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申請資金貸與公司或行號先行檢附相

關財務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書面方式申請。

  1.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貸與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接之業務往來關係、所

營事業之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

調查及評估,並考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

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擬具相關書面報告提報董事

會以茲審核。

三、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通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票據,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並按季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與資金貸與餘額相當,必要時應增提擔保品。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企業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審查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第七條: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以一年為限。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並按月

計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每筆貸與資金撥放後,財務部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財務、業

務和相關信用狀況等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儘速處理。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連同本金加計應付之利

息一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票據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等作業。

借款人若屆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須事先提出請求,並報經董事會核

准後為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

及求償。

第九條:公告申報程序

  1. 每月十日前,財務部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併

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辦理公告申報。

  1. 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

標準之一時,財務部應即檢附相關資料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1.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六一九一九

號函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資金貸與餘額達第九條第

二項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證期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程序時,視其違反情節,依下列規定辦理。違規記錄並將作為年度個人績效考核之參考。

  1. 核決權限、審查程序、公告申報者,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

,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情節重大者應予調職。

  1. 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接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未於事

前防範者,不在此限。

  1.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監察人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

其行為。

第十二條: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於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中華民國84年3月6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1年6月25日

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

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