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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trend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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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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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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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一○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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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九路 22 號 3 樓(偉詮公司 310 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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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出席股東連同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 119,181,378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總數 221,400,000 股之 53.83 %。
出席董事:林錫銘、蔡東芳、徐文宗、劉建成、黃竣稚、郭幸容
出席監察人:林錫琨、李元宏
- 主 席:林錫銘董事長 記錄:鄭金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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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佈開會:大會報告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依法宣佈開會。
-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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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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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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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人審查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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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案。(詳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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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誠信經營守則」訂定及修訂案。(詳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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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定及修訂案。(詳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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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德行為準則」訂定及修訂案。(詳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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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報告事項。
三﹑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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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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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公司一○三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一○四年三月 十三日董事會通過後送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政治及 黃鴻文會計師查核及簽證完竣,並送交監察人查核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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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議 事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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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敬請 承認。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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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案二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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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董事會議 通過,董事會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分配原則,決議分配現金股 利每股配發 0.9 元,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議事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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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 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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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如因買回、註銷或轉讓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影響股份變動等因素, 致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加或減少,致配發現金比率因此發生變 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本次盈餘分配案決議之現金股利金 額,按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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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敬請 承認。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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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附 註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2,671,496 | |
| 加: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396,675 | |
| 加:103年稅後淨利 | 208,668,382 | |
| 減:提列法定公積 | (20,866,838) | |
| 加: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 190,577,221 | |
| 可分配盈餘 | 381,446,936 | |
| 減:本年度分配項目 | ||
| 提撥股東紅利-現金 | (199,260,000) | 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9元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82,186,936 | |
| 註1.提撥董監事酬勞$11,351,363 2.提撥員工紅利-現金$45,40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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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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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討論事項
董事會 提
討論案一
案由: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 核議。
一 說明:(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董監事選舉擬全面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以及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設置獨立董事,為符合規定, 擬修訂公司章程第 12 條。
(二)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 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連選得連任。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 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 |
配合董事(含 獨立董事)及 監察人之選 舉全面改為 候選人提名 制度及依證 券交易法第 14條之2規 定設置獨立 董事。 |
| 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 |||
| 任之。其實施相關事宜依公司法、證 | |||
| 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 |
|||
| 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 |||
| 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 |||
| 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 | |||
| 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 |||
| 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獨立 | |||
| 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 |||
|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 第二十四條 | (略) | 增加 第十八次修正:中華民國一○四年六 |
配合章程修 改。 |
| 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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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案二 董事會 提
案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案,提請 核議。 一 說明:(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刪除短期融通資金如逾一年時,得經董事會核 准後續借等文字。 (二)「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 第七條 |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以 一年為限,如逾一年時,須另呈報董事 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 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並按月計息 ,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 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 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 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以 一年為限~~,如逾一年時,須另呈報董事~~ ~~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 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並按月計息,如 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 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 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 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 撥貸或循環動用。 |
| (略) | 增加 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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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案三 董事會 提
案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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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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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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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267 條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等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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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益新股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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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12,000,000 元,每股面額 10 元, 共計 1,2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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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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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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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與 績效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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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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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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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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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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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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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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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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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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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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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 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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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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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 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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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 影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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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 1,200,000 股,無償發行。以本公司 104 年 3 月 12 日普通股收 盤價每股 33.85 元為基礎計算,依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 算,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 105 年、106 年、107 年之 估算分別為新台幣 24,034 仟元、11,847 仟元及 4,739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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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本公司 已發行股數 221,400,000 股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 1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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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及 107 年分別為 0.11 元、0.05 元及 0.02 元,對本公司未來 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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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需交付信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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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一年內,一 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 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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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 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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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俟 104 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 另行提請董事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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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 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 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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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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