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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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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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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有利于公司的稳 定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 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 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在以前年度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

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 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 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 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控股”) 本次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系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华实控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 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延先生、唐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 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000 万元,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独立董事:高刚、詹伟哉、张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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