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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ONG GRAPE WIN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24, 2016
57824_rns_2016-04-24_628176af-7c8a-4f06-8fed-49e4c2003002.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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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 第 121 号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中证协发 [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 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6]1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6]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 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 www.sse.com.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 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 、投资者在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 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09:30-15:00 ,网上申购时间为 09:30-11:30 , 13:0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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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 按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 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 有网下投资者申购总量的 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 申购。
3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 申购。
4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 16:00 前,按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 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 70% 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 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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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 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 、威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0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15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或“主承销商”)。发 行人股票简称为“威龙股份”,股票代码为 603779 ,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732779 。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发行 人所在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行业代码 C15 )。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02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 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20,020 万股。回拨机制启 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16% ;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84% 。最终网下、网 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 https://120.204.69.22/ipo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上交所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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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09:30-15:00 。 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 — 服务 —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网下 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 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一创摩根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 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 中午 12:00 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一创摩根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 件可在一创摩根官方网站 www.jpmfc.com 下载),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 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与核查程序”。
只有符合一创摩根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 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 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 在《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 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核查材料。如网下 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 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 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 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 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 任。
6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T-1 日)组织安排网上路 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4 月 29 日( T-2 日)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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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 举办现场推介会。
7 、 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 T-4 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T-3 日)每个交易日 0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 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8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 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 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 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 部报价记录为准。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一创摩根对发行人的估 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 低拟申购数量设为 3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 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 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3,02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9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 按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 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 有网下投资者申购总量的 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 申购。
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 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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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 数量。
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1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T-1 日)刊登的《发行公 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 者的名单等信息。
12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的 09:30-15:00 。在 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 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 记录。投资者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 须为:
( 1 )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 2 )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 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 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缴纳认购款。
13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的 09:30-11:30 、 13:00-15:00 。
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 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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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 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 T-2 日)前 20 个交 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 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的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付认购款。
所有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 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14 、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 T+2 日) 0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 16:00 前到账。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 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 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公告的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 账户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 新股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15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 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主 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1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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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 )委托他人报价;
( 7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 慎报价;
( 11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 )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 13 )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 15 )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16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相关安排以及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4 月 25 日( T-6 日)登载 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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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T-6日 2016年4月25日 (周一) |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 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文件 |
| T-5日 2016年4月26日 (周二) |
网下投资者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
| T-4日 2016年4月27日 (周三)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09:30-15:00 |
| T-3日 2016年4月28日 (周四)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09:30-15:00 初步询价截止日 |
| T-2日 2016年4月29日 (周五) |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 T-1日 2016年5月3日 (周二)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 T日 2016年5月4日 (周三) |
网下发行申购日(09:30-15:00,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0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
| T+1日 2016年5月5日 (周四) |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
| T+2日 2016年5月6日 (周五) |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
| T+3日 2016年5月9日 (周一) |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 包销金额 |
| T+4日 2016年5月10日 (周二)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注:( 1 ) 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 2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 次发行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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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 4 )如因上交所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购平台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与核查程序
1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 1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 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 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 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 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 4 ) 2016 年 4 月 25 日( T-6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上海市场 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 5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 计划,也不得为含有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 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6 )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
( 7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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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 统截屏等)。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 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 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除上述标准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 1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 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2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 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3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 4 )第( 1 )、( 2 )、(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5 )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 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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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 织;
( 7 )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 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上述第( 2 )、( 3 )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 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 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 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 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 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 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 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 其进行配售。
2 、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的相关文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 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 中午 12:00 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件可在一创摩根官方网站 www.jpmfc.com 下载):
类型 1 :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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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 1-2 。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QFII 投资账 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见附件 1-3 ,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
类型 2 :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 2-1 ;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 2-2 。
提交时间 :投资者须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发送 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及 Word 版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 )。 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机构 / 个人-投资者全称”。如邮 件发送 10 分钟后,仍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 中午 12:00 前进行电话确认 ,确认电话为: 010-63212503 、 010-63212504 。 原件须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 T-2 日)中午 12:00 前送达一创摩根资本市场 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一创摩根资本市场 部,邮编为 100033 。
3 、网下投资者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进行自查和关 联方对比,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应主动避免参与。
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 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 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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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主承销商 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并将 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 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 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1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 )委托他人报价;
( 7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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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 10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
-
慎报价;
-
( 11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 12 )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 13 )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
( 15 )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 16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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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询价
1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 《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开通上交所申购平台 CA 证书,与上交所签订申购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 询价。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 https://120.204.69.22/ipo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 、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 T-4 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 T-3 日)每个交易日 0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 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 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 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 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 部报价记录为准。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一创摩根对发行人的估 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 低拟申购数量设为 3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 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 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3,02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4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中的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5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 1 )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 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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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 / 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 3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02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 4 )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3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 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 5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 6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 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顺 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 投资者申购总量的 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 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 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 1 )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少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 2 )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 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T-1 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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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等信息。
五、网下网上申购
1 、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的 09:30-15:00 。在初步 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 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投资者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 1 )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 2 )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 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 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缴纳认购款。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 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 、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的 09:30-11:30 、 13:0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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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 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 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 T-2 日)前 20 个交 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T 日) 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的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付认购款。
所有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 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 1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 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 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 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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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 3 )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 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在 2016 年 5 月 5 日( T+1 日)刊登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情况。
2016 年 5 月 5 日( T+1 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 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 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
1 、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 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 1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 金”)为 B 类投资者;
( 3 )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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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 1 )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 2 )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不低于 C 类投资者;
( 3 )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 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并 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20% 股票向 B 类配售;若 A 类或 B 类的 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 售数量的 A 类或 B 类全额配售,然后向 C 类配售剩余部分;
( 4 )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20% 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 相应调整使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 、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 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报价时间先后排序 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一致。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披露《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对于提供有效 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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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 0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 T+2 日) 16:00 前到账。
主承销商将在 2016 年 5 月 10 日( T+4 日)刊登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 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 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 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 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 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6 年 5 月 6 日( 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 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请见 2016 年 5 月 10 日( 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 1 )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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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 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 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 3 )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
( 4 )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
( 5 )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 6 )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 额认购的;
( 7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 ;
( 8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 9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 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 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 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 、发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珍海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 276 号
电话: 0535-8955876
传真: 0535-895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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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姜淑华
- 2 、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簿记咨询电话: 010-63212501 、 010-63212502 材料确认电话: 010-63212503 、 010-63212504
传真: 010-66527795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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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 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 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主承销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龙股份”) 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 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 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 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 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 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第 16 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 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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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 1-2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 机构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QFII为QFII 号) |
||||
|---|---|---|---|---|---|---|---|
| 业务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
| 办公地址 | 邮箱 | ||||||
|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 |||||||
| 持有本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注:
-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3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 询价 对象 名称 |
配售 对象 名称 |
产品名 称 |
序号 | 出资 方名 称 |
出资方 营业执 照注册 号/ 身份证 |
出资金 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是否 为自 有资 金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合计 | 100.00% |
公司(公章):
2016 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 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威龙股份 IPO 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 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 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 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
1 、“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交易所 IPO 系统平台信息填
-
写。
2 、“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 1 )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 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 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 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2 )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 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 3 )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 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 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 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 、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 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 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 / 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 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 / 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 方基本信息表》。
7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 、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 将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 明。
附件 2-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第一 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主承销的威龙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 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 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 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 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 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 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第 16 条规定的禁 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 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2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 个人基本信息 | ||||
|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上交所股东帐号 | 手机号码 | |||
| 深交所股东帐号 | ||||
| 邮箱 | 任职单位全称 | |||
|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 担任职务 | |||
| 亲属关系信息表 | ||||
| 亲属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配偶 | ||||
| 子女 | ||||
| 子女配偶 | ||||
| 父亲 | ||||
| 母亲 | ||||
| 配偶父亲 | ||||
| 配偶母亲 | ||||
| 兄弟姐妹 | ||||
| 兄弟姐妹配偶 |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 公司名称(全称) | 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股比例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公司
|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 |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 |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 |
|---|---|---|
| 公司名称(全称) | 持股比例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备注 | ||
|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 “离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
投资者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