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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 AGM Information 2025

Jun 9, 2025

52017_rns_2025-06-09_7b42fa2c-c593-4a9e-86db-3837a3920dab.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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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時
  • 點: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二段 539號1樓演講廳 地
  • 席:出席及代理出席股東代表股份總數共計:3,279,802,190股(含以電子方式 出 出席: 667, 004, 15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4, 500, 000, 193股之 72.88%。

席:焦董事長佑鈞 主

  • 出席董事:焦董事長佑鈞、副董事長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東義先生)、審 計委員會召集人徐善可先生、獨立董事李鐘培先生、董事靳蓉女士、董事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潘文虎先生)
  • 列 席: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洪國田會計師、施錦川會計師、理律法律事務 所徐心蘭律師
  • 宣佈開會: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4,500,000,193股。出席統計截至9時為止,出席 總股數: 3,279,701,190股 (含親自出席: 1,363,037,436股、委託出席: 1, 249, 659, 604 股及以電子方式出席: 667, 004, 150 股), 逾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經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主席致詞:(略)。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詳見附件一(第 9 頁至第 23 頁),敬 請 鑑核,請總經理報告。

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一三年度決算書表報告: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詳見附件三(第 32 頁),敬請 鑑核。

三、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過之獲利狀況,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22 條規定, 提撥 1%為董事酬勞,總計新台幣 669 萬 9,755 元,提撥 2%為員工酬勞,總計新台幣 1,339 萬 9,510 元,全數以現金發放;前述提撥比率及金額業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其他報告事項:

(一) 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報告如下:

    1.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 則」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1 億 800 萬 5 股,本公司設 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1. 截至本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股情形,詳 見附件四(第 33 頁)。
  • 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已達法定股權成數標準。

(二)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股東常會於公司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並無任何股東依公 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提案。

(三) 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關係人重大交易情形,詳見附件五(第 34 頁)。 本次股東會無股東提問。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謹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提請 承認案。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詳見附件一(第 9 頁至第 23 頁)。 二、前項財務報告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經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書後,併同 營業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 決 議: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 3,279,702,190權;承認權數 (含電子投票) 3,119,097,418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1,209,516權,廢票權數0權,棄權及未 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59,395,256權。承認權數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5.10% ,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 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盈餘分派,提請 承認案。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28 條及本公司章程第 21 條規定辦理。

二、茲擬具盈餘分派表如下,

三、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平山, 州 口 巾 八

期初未分配盈餘 \$22, 702, 752, 318
加: 113年度淨利 \$601,001,229
113年度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1, 246, 990)
113年度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65, 270, 337
113年度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155, 617, 694)
小計 509, 406, 882
减: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50, 940, 688)
截至113年底可供分配盈餘 \$23, 161, 218, 512
分派項目
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 0 元)(註) $\bf{0}$
期末未分配盈餘 \$23, 161, 218, 512

決 議: 表 決 時 出 席 股 份 總 表 決 權 數 : 3,279,702,190 權 ; 承 認 權 數 ( 含 電 子 投 票 ) 3,120,660,900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1,712,760權,廢票權數0權,棄權及未 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57,328,530權。承認權數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5.15%, 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案 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提請 核議案。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及公司實際需要辦理。

二、本次主係修正第 22 條,增列自員工酬勞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六(第 35 頁),修正後全文詳見附錄二(第 44 頁至 第 49 頁)。

四、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決 議: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 3,279,702,190權;贊成權數(含電子投票) 3,120,580,286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985,682權,廢票權數0權,棄權及未 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58,136,222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5.14% ,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案 由:擬解除本公司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提請 核議案。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副董事長金鑫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詹東義先生)及董事林之晨先生與本 公司所營事業相同之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內容詳見附件七(第36頁)。
  • 三、擬請許可解除前項副董事長金鑫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詹東義先生)及董事林之 晨先生從事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競業禁止之限制,及不行使對前項副 董事長金鑫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詹東義先生)及董事林之晨先生自就任該同業 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之日起之歸入權。

四、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決 議:

  • 第4-1案:副董事長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東義先生),本案經扣除股東詹東義先 生自行迴避表決權數837,000權及股東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迴避表決權數 284,000,493權,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計2,994,864,697權;贊成權數(含電子投票) 2,780,104,094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2,005,221權,廢票權數0權,棄權及未 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212,755,382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2.82%, 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 第4-2案:董事林之晨先生,因無持股,不適用表決迴避,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計3,279,702,190 權;贊成權數(含電子投票) 3,063,999,252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2,076,806 權,廢票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213,626,132權,贊成權數占出 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3.42%,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臨時動議:無。

散 會。(上午 9 時 34 分)

民國 113 年是華邦持續提升研發創創能力。穩健推進經營董略的一年。面對全球半導體市場逐 步復甦及人工智慧相關應用的蓬勃發展,華都除了抓住機遇積極推動企業轉型,亦專注於中長 期策略目標及永續治理。企業普運方面,並都專注於開發客製化記憶體解決方案。我們的產品 設計及自有製權技術,可應用於邊緣運算裝置及低功耗電子產品。永續發展方面, 藝邦設立有 薪志工假,鼓勵員工參與社會和環境改善活動、展現我們對永續發展和社會貢獻的墊定承諾。 面對氣候議題,我們深靜智慧製造發展更多總色產品,同時持續投資及採購再生能源,並與供 原健夥伴攜手合作,共同帰造永續願景。

財務表現

民國 113年孫邦合併基收為新台幣 816 10億元, 校民國 112年增加 8.8%, , 主体受惠於終端消費 性電子產品需求回溫影響。以合併報表而言,記憶體產品占餐收比重為 61%,週輯產品為 39%; 毛利率為29%、營業利益率為1%;稅後淨利為新台幣7.1億元(歸屬於母公司稅接淨利為新台 带 6.01 億元), 每股直徐新台警 0.14元。

市場與產品應用

華邦電子的記憶體事業專注於 Code Storage Flash 和 Customized Memory Solution (CMS) 領域的 設計、製造、服務和銷售;而選輯事業運用混控制IC 技術、硬體安全技術、影像感測技術、電 池與馬達枝術、以及率導體元件枝術第。以全球少見的記憶體與羅輯事業的組合,我們除了能 提供客户更完整的解決方案,同時提高風險應對的能力,強化公司營運穩定的基礎。

以應用面而言,記憶IC 產品均衡分布於通訊,車用和工業用,消費型,和電腦及週邊產品四大 領域:民國 113年,通訊類應用需求尚待復甦,占記憶體管收比重為 24%;車用和工業用產品 市場供需漸趨平衡, 合計管收占比為 25%; 消費型產品短期復甦力道強動, 普收占比攀升至 28%, 電腦及週邊產品終端應用需求持平, 營收占比下降至 23%, 在邏輯事業中, 陰電腦及周 遵產品需求穩定, 带收提升至 21%以外, 車用及工控相關應用因庫存調整影響, 夢收占比為 46%。消費性及智慧型手機等表現較為疲軟。營收占比分別為15%及18%。

創新產品與技術開發

在記憶體事業方面,華邦將緣色設計理念融入產品開發,以複心競爭力實現對永續發展的承諾。 全球領先的 NOR Flash 45 奈米製程正擴大貢獻藝收、且 NAND Flash 24 奈米已顺利投入董產。 CMS 的 DRAM 最新製程 20 奈米取代 25S 奈米成為主力製程,而下一代 16 奈米的製程開發則接 計畫進行中。在產品方面,1.2V NOR Flash 是第一個支援超低電壓操作的供問記憶體,以其低 动耗特性獲得客戶認證並已大量出貨,此產品預期將趨動低電壓 NOR Flash 在各應用領域市場

的每展。此外 NOR Flash 45 奈米型程准一步缩小晶片尺寸, 滿足客戶對小尺寸重用的需求。以 上這些產品管積極播展至穿影型裝置及物脂網等质用-

隨著 AI 在邊緣運算與雲端運算領域的不斷增長, 邏輯事業在不同領域中亦有重大新獲: 我們推 出基於 Arm Cortex-M55 核心的 NuEzAI-M55M1 開發術,為關發者提供了低門館、高效率的開 發平台,大幅簡化終端 A1 的開發消程。2024年 OCP 高峰會中, 我們與晶片大廠挂同居示多節 點 BMC 解決方案,有效縮短伺服器開發週期並降低開發資源需求。基於 OpenTitan都為基礎開 發的安全晶片,則為 Chromebook 的下一代安全解決方案。在總色新能源,開發適用於48 依特 並可支援 17個串聯電池的新型工業用電池監控晶片。在儲能系統順利導入日本客戶,進一步開 拓新能源應用的版圖,為邏輯事業未來表現增添動能。

企業永續發展

面對氣候風險,華邦積極投入總色產品與持術的發展,並於113年簽訂為期30年之再生能源供 應協議以展現長期使用再生能源的承諾。我們整合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建置業界獨創的 「碳會計系統」,充分紀錄碳盤查範疇一至三之碳排放資訊,掌握每一顆產品從原物料、生產 到出貨的全程碳足跡,以數位工具提升碳盤查、碳足跡資訊的品質、時效性與透明度,滿足客 产對產品碳排資訊的需求。同時,華邦推動供應商雙向學習,共同強化碳管理能力,實現創新 合作。為此、我們多次舉辦「永續供應鏈升級論壇」和「供應商 ESG 共學坊」,這過深度交流 與雙向合作,攝手供應鏈邁向低暖永續。

華邦重視員工, 專重人權, 並致力於營造多元、平等, 包容 (DEI) 的工作環境, 已連續八年 人選高辭100指數,並自2011年起累積發放檢新台幣3億元盲兒補助,支持員工在工作及個人 生活間取得平衡。113年設立有薪志工價及員工永續績政平台。鼓勵員工參與永續活動及講座 課程。我們持續攀應公益,每年幫助途千位弱勢學童安心就學,落實社會共好文化。

禁舉與獎項

民國 113 年華都在產品創新。迫求車越品資及永續發展上獲得眾多肯定。產品創新方面、連續 兩年度榮獲科容維安 (Clarivate) 全球百大劍新機構名單, 顯示華邦積極在產品與技術開發過 程中融合創新思維。卓越品質方面,於 TCIA 2024年台灣持續改善競賽崇獲金塔獎 2 座及銀塔 琴 2 座,透過團隊合作找出最佳製程條件與降低產品不良率;透過內建 ReRAM 記憶體、低功 耗微控制器 M2L31 系列 · 齋獲 2024 「EE Awards Asia-亞洲金選獎」年度最佳 MCU/Driver IC -

永續發展方面, 築都重視公司治理及落實環境永續,於 2024 年榮獲「永資源管理領袖獎」和 「永續供應鏈領袖票」,並輝聯獲得「台灣百大永續典範企業綜合請效獎」,「企業永續報告 書白金獎:、「人才發展領袖獎」:「人權實踐與發展領袖獎」、「創新成長領袖獎」、「職 場福祉領袖獎、等佳績。邏輯事業亦由子公司新唐科技代表蒂獲英國「金融時報」與國際調研 機構 Statista 公布的「2024 年亞太地區氣候領抽」、並入道商業週刊「2024 碳競爭力 100 強企 紫玉

未来居望

来采是刮新腿動的時代,隨著人工智慧技術及應用的高度發展、早等體產業可望迎來新的成長。 要指著「以總色半導體技術豐富人類生活的隱形冠軍」為顯景,華邦持續以科技創新及繁密的 客户夥伴關係為核心,滿足多元市場需求;以智慧製造建構少量多樣的生產模式,運用數據科 學與 AI 技術, 持續優化生產力與製程研發, 為客戶提供具價值及競爭力的客製化綠色解決方案。 我們透過全球權點的布局,結合各地員工的智慧與努力,推動低碳技術與永續產品的開發,同 時深化供應鏈合作, 撫大環境與社會影響力, 朝向 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邁進, 為地球與未來 世代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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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ᔈԏ஦ීృᚐȐߕຏѤϷΐȑ 10,010,017 6 9,738,820 5
1180 ᔈԏ஦ීɡᜢ߯ΓృᚐȐߕຏΟΒȑ 28,329 - 44,707 -
1199 ᔈԏᑼၗચၛීɡࢬ୏ȐߕຏѤǵΜϷΟΒȑ 22,506 - 92,088 -
1200 ځдᔈԏීȐߕຏΜ΋ϷΟΒȑ 700,684 - 710,059 -
1310 Ӹ೤ȐߕຏѤǵϖϷΜΒȑ 24,201,163 13 23,869,969 13
1470 ౢၗ୏ࢬдځ 1,932,190 1 1,918,109 1
11XX ࢬ୏ၗౢᕴी 59,515,489 33 66,505,389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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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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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 ௦Ҕ៾੻ݤϐ׫ၗȐߕຏѤϷΜΟȑ 7,390,428 4 10,951,997 6
1600 ό୏ౢǵቷ܊Ϸ೛ഢȐߕຏѤϷΜѤȑ 100,252,092 56 102,147,688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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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ό୏ౢృᚐȐߕຏѤϷΜϤȑ 1,984,623 1 2,050,173 1
1760 ค׎ၗౢȐߕຏѤϷΜΎȑ 1,369,827 1 1,549,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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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589 1 603,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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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784,148 100 \$ 190,787,94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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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อයॷීȐߕຏΜΖ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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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 ᔈб஦ීɡᜢ߯ΓȐߕຏΟΒȑ 1,554,595 1 1,314,47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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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2,064,502 1 9,282,165 5
2219 ځдᔈбීȐߕຏΟΒȑ 8,170,293 5 7,619,337 4
2230 ҁය܌ளิॄ໸ȐߕຏѤϷΒϖȑ 280,031 - 805,011 -
2280 ચၛॄ໸ɡࢬ୏ȐߕຏѤǵΜϖϷΟΒȑ 287,101 - 255,282 -
2322 ΋ԃϣډයϐ長යॷීϷᔈбϦљ໸ȐߕຏΜΖϷΜΐȑ 19,960,335 11 8,980,184 5
2399 ໸ॄ୏ࢬд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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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665 1 727,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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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 ᔈбϦљ໸ȐߕຏΜΐȑ - - 9,980,978 5
2540 長යॷීȐߕຏΜΖϷΒΖȑ 31,127,718 18 36,024,538 19
2550 ॄ໸ྗഢ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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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859 1 2,402,78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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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971 1 1,895,6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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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185 1 1,683,58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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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79 - 2,307,5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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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 ॄ໸ᕴी 78,624,727 44 90,327,76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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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ද೯ިިҁ 45,000,002 25 41,800,00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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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933 4 8,163,36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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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焦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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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邦電子最新新闻社会司及子公司 福根建基表 民國 113年及112回印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113年度 112年度

$\overline{\%}$ $\overline{\%}$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四、二三及三二) $\mathfrak{S}$ 81,609,768 100 $\mathsf{\$}$ 75,006,078 100
5000 營業成本 (附註十二及三二) 57,608,659 71 52,610,352 70
5950 營業毛利 24,001,109 29 22,395,726 30
營業費用 (附註三二)
6100 推銷費用 2,283,103 3 2,128,764 3
6200 管理費用 4,792,444 6 4,915,171 6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16,406,503 20 16,957,826 23
6450 預期信用 (迴轉利益)減損
損失 (附註九) 11,576 24,197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3,493,626 29 24,025,958 32
6900 營業利益 (損失) 507,483 1,630,232) $\frac{2}{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附註三二) 334,399 334,058
7130 股利收入 (附註三二) 363,064 548,920 1
7190 其他收入(附註十五、二八
及三二) 377,018 $\mathbf{1}$ 341,761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損益之份額 221,165 456,040 $\mathbf{1}$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
益(損失)(附註三二) 1,019,587 $\mathbf{1}$ 716,701 $\mathbf{1}$
7220 處分無形資產利益 (損失) 591)
7230 外幣兌換利益 (損失) (附註
三五) 596,702 $\mathbf{1}$ 170,900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及負債利益(損
失) 758,204) ( 1)
$\left($
276,176)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十五、二八
及三二) 1,206,792) $\left($ 1) 991,919) 1)
7590 什項支出 (附註三二) 342,758) 367,125) $\mathbf{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604,181 $\mathbf{1}$ 932,569 $\mathbf{1}$

(接次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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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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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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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焦佑鈞 Γ:ഋ؊ሎ ीЬᆅ:ླྀߎ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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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

113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附註四及六) $\$$
6,740,151
$\overline{4}$ \$
9,436,796
6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七) 15,467 $\overline{a}$ 211,551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八) 8,318,400 5 12,760,052 $\overline{7}$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附註四及九) 4,037,218 3 3,437,272 $\overline{2}$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二七) 1,294,578 $\mathbf{1}$ 1,121,576 $\mathbf{1}$
1200 其他應收款 (附註二七) 371,737 ÷, 378,761
1310 存貨 (附註四、五及十) 17,087,143 11 16,124,079 10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1XX 1,149,784 1 1,419,807 1
27
流動資產總計 39,014,478 25 44,889,894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八) 647,991 583,885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附註四及十一) 18,136,381 12 21,584,279 13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附註四及十二) 93,531,107 60 95,830,976 57
1755 使用權資產 (附註四及十三) 1,405,180 $\mathbf{1}$ 1,466,315 $\mathbf{1}$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附註四及十四) 323,344 334,644 L,
1780 無形資產 (附註四及十五) 7,525 $\overline{\phantom{a}}$ 11,327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一) 1,345,000 $\mathbf{1}$ 1,723,000 $\mathbf{1}$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 (附註六及二七) 874,942 $\mathbf{1}$ 908,530 $\mathbf{1}$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116,271,470 75 122,442,956 73
1XXX


\$155,285,948 100 \$167,332,850 100
代碼


2120 流動負債 ${\mathbb S}$
217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四及七) 104,448 $\overline{a}$ \$
2180 應付帳款 4,055,351 3 4,674,777 3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附註二七) 534,484 $\overline{a}$ 554,797 ÷,
2213 應付設備款 1,785,948 $\mathbf{1}$ 8,932,496 6
2219 其他應付款 (附註二七) 4,855,631 3 4,047,687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附註四及二一) $\overline{a}$ 474,609 L,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 (附註四及十三) 90,465 ÷, 87,030 J.
2322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及應付公司債(附註十六及十七) 19,674,621 13 8,837,327 5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119,862 $\overline{\phantom{a}}$ 187,968 $\overline{a}$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31,220,810 20 27,796,691 17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 (附註十七) 9.980.978 6
2540 長期借款 (附註十六及二四) 30.556.289 20 35,167,395 21
258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附註四及十三) 1,406,281 $\mathbf{1}$ 1,459,197 $\mathbf{1}$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附註四及十八) 220,515 J. 302,082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 (附註二七) 230,565 329,690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32,413,650 21 47,239,342 28
2XXX 負債總計 63,634,460 41 75,036,033 45
權益 (附註十九)
3110 普通股股本 45,000,002 29 41,800,002 25
3200 資本公積 13,699,048 9 10,135,865 6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772.874 3 4.772.874 3
3350 未分配盈餘 23,212,159 15 22.702.753 14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906,715) 1)
(
$1,007,855$ )
$\left($
1)
$\left($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5,874,120 4 13,893,178 8
3XXX 權益總計 91,651,488 59 92,296,817 55
債與權益總

\$155,285,948 100 \$167,332,850 100

會計主管:楊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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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ᔼ཰ԋҁȐߕຏΜϷΒΎȑ 37,929,203 80 31,740,350 84
5950 ᔼ཰Лճ 9,550,189 20 5,820,693 16
ᔼ཰຤ҔȐߕຏΒΎȑ
6100 ௢ᎍ຤Ҕ 1,127,350 2 1,020,564 3
6200 ᆅ౛຤Ҕ 1,354,083 3 1,248,332 3
6300 زࣴว৖຤Ҕ 7,168,491 15 7,362,127 20
6450 ႣයߞҔȐ଑ᙯճ੻ȑ෧ཞ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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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ᔼ཰຤Ҕӝी 9,659,924 20 9,639,753 26
6900 ᔼ཰ཞ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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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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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 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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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14 - 117,099 -
7060 ௦Ҕ៾੻ݤᇡӈϐηϦљǵ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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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ϩό୏ౢǵቷ܊Ϸ೛ഢ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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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0 Ѧჾիඤճ੻ȐཞѨȑȐߕ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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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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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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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 ҁයځдᆕӝཞ੻ ( 7,853,895 ) ( 16 ) ( 1,089,604 ) ( 3 )
8500 ҁԃࡋᆕӝཞ੻ᕴᚐ ( \$ 7,252,894 ) ( 15 ) ( \$ 2,236,126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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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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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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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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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874,120 \$ 91,651,488
焦佑鈞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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ᔈб஦ීɡᜢ߯ΓቚуȐ෧Ͽȑ ( 20,313 ) 92,758
ځдᔈбීቚуȐ෧Ͽȑ 805,974 ( 1,383,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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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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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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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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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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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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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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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記憶體 之特定系列銷貨收入之真實性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之 銷貨收入來源主要為客製化記憶 體、快閃記憶體及邏輯產品等,其中快閃記憶體之特定系列產品毛利率相較 其他系列產品高,且其銷貨收入比重較高;同時 該 特定系列產品之淨利佔民 國 113 年度淨利係屬重大,因此,將此特定系列產品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 列為 民 國 113 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了解主要內部控 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並抽樣執行細項測試以確認銷貨交易已確實發生。

其 他 事 項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3 及 112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 理 階 層 與 治理 單位 對 合 併 財 務報 告之 責 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 評 估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 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 計 師 查 核 合併 財務 報 告 之 責 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 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 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1.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 性表示意見。
    1.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1.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 及 使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 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 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 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 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 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 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1.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 查 核發 現 (包 括於 查 核過 程 中所 辨認 之 內部 控 制顯 著缺 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民國 113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 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杳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 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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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記憶體 之特定系列銷貨收入之真實性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銷貨收入來源主要為 客製化記憶體及快閃記憶 體等,其中快閃記憶體 之特定系列產品毛利率相較其他系列產品高,且其銷 貨收入比重較高;同 時該 特定系列 產品之淨 利佔民國 113 年度淨利係屬重大, 因此,將此 特定系列產品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列為民國 113 年度關鍵查核 事項。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了解主要內部控 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並抽樣執行細項測試以確認銷貨交易已確實發生。

管 理 階 層 與 治理 單位 對 個 體 財 務報 告之 責 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 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華邦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 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 計 師 查 核 個體 財務 報 告 之 責 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 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 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1.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1.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1.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 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1.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 對於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 查 核發 現 (包 括於 查 核過 程 中所 辨認 之 內部 控 制顯 著缺 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 認 為會 影 響會 計師 獨 立性 之 關係 及其 他 事項 ( 包括 相關 防 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13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 决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自面影響 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E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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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 其中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洪國田會計師與徐文亞會計師查核竣 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 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核。

此 致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股東常會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徐墨可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國 1 1 4 年 2 中 華 民 月 18 日

٤Ⴋυ股ӋԤ३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民國114年3Т29Р

ᙛᆎ ۗӪ 持Ԥ股ኵ ћϐี行股Ӌᖂኵ)&*
董事ߝ ฐէ໙ 68-635-683 股 1.53ʦ

ߝ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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ၥ股ӋԤ३公司
)ф表人:ၝ東ဎ*
284-111-493 股 6.31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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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ᝋ๼股ӋԤ३公司
)ф表人:ዞ文ߏ *
995-111-541 股 22.11ʦ
董事 ݓ之఑ 1 股 1.11ʦ
董事 ଻ᆰݠ 1 股 1.11ʦ
董事 ELAINE SHIHLAN CHANG 1 股 1.11ʦ
全體董事持Ԥ股ኵ為 1-361-638-336 股 31.26ʦ

ຝ:本公司ᄠՍ民國114年3Т29Рϐี行股Ӌᖂኵ為4-511-111-193股Ȅ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三年度關係人重大交易情形

半 11 ・ 利 台 お 1† 九
交易類別 標的 交易對象 公告日 交易金額 交易條件 交易目的 限制條件/
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電
能供應起始日起5年
約定購售電量由台泥
簽署採購合約 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彰
旺風力發電站3.24MW
與彰濱二期風力發電
站6MW設備產生電量
能元超商(股)公司 113/08/01 依合約規定 依合約規定 取得再生
能源及再
生能源憑
依合約規定
取得資產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號26樓
部分辦公室區域
華新麗華(股)公司 113/12/20 額: 使用權資產
交易總金
新台幣9,031
千元
依合約條件
付款;租
期:民國
114年01月
01日~116年
12月31日
交通便利
提升行政
效率

留位:新台憋任元

註:詳細資訊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附件六

٤Ⴋυ股ӋԤ३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ԩ 修正條文 ন條文 ᇳ݂
಑二Ϊ二條 本公司年度Ԛଶ員ώ഼ႍ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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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ώ഼ႍȂ員ώ഼ႍҥ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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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Ϸࣂਰᔖඪ股東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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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Ϊ七條 本章程ॏ於ϛ๼民國七Ϊ六年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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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ϛ๼民國七Ϊ六年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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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五Т三Ϊ一РȂ自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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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Ȅ

附件七

٤Ⴋυ股ӋԤ३公司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1* 董事ߜߝ㝚ၥ股ӋԤ३公司)ф表人:ၝ東ဎӑ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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ᐊӈᙛ務 ᇄ本公司ࣺӣ或᜸խ之營業໶目
๼東ऋ׬(股*公司 董事 DD11181 ႫυႭಢ件ᇧഅ業

)2* 董事ݓ之ӑҡ:

ᐊӈڏ他事業公司
Ӫ ᆎ
ᐊӈᙛ務 ᇄ本公司ࣺӣ或᜸խ之營業໶目
Ѯᢊ大র大)股*公司 董事及ᖂင౩ J311111 ၥଉ೺體݈務業

附 錄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股東常會第十一次修正通過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及召開方式之變更 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 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 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及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 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其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 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之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 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本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之期限及方 式備置或提供股東參閱議事手冊。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所提全部議案均不列入議案。又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 三百字者,該提案亦不予列入議案。所稱三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 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條之 1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 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四、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 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 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五、除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股東係指股東本人外,本規則所稱股東,指股東本人及 依法由股東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 六、本公司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 適任人員辦理之,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股 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 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之股數計算之。親自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請配帶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 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六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 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 時之日期。
    •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 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 視為棄權。
    •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 措施。

七、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八、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法受限制或應迴避,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 權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 及會議進行中原議案之修正或替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 司登記。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本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 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 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公司應依規 定格式編造統計表,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規定揭示;股東會以 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 點之地址。
  • 十、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 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 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十一、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
  • 十二、股東會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十三、參加股東會之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十四、股東會集會時,股東會主席得請求警察人員到場維持秩序。

十五、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者,其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亦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本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 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 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十六、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本公司 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 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 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八條規定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 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十七、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除本規則或 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十八、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 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 為準。代理人之發言,應按其委託書、公開徵求書面及廣告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股東 同意概以代理人所為之發言或表決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 予制止。

  • 十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二十、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出席股東會之人數,於股東會有董事選舉案時,不得超過當次股東會擬選董事 席次,於股東會無董事選舉案時,不得超過當屆董事當選人數,且同一議案均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二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二十一之一、本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 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 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得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 以為周知。
  • 二十二、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二十三、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股 東之表決權,以其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所代表之表決權計算之。 表決時採投票方式為之。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 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 為棄權。

二十四、議案投票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並應監督投票程序、防止不當投票行為、開驗表決票及監督計票 員之記錄。表決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該表決票之權數應不予計算: 1.未使用本公司製定之表決票。

  • 2.未投入票櫃之表決票。
  • 3.未經書寫文字之空白票或未就議案表達意見之空白票。
  • 4.表決票除應填之項目外,另外夾寫其他文字。
  • 5.表決票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6.代理人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使用表決票。
  • 7.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所訂投票須知之規定者。

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無效票之認定標準,準用前項第1.、3.、4.、5.、 7.款規定,如仍有疑義,授權本公司驗證單位認定之。另本公司採行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者,其無效票之認定標準,除準用前項第7.款規定外,尚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為之。 本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 及選舉結果,並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 少十五分鐘。

二十五、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二十六、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主席應即宣佈停止開會各自疏 散,俟停止開會之原因消滅後,由主席決定是否繼續開會。

二十六之一、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 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本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 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 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 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 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 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 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 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 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 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 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 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二十七、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對於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 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 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 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二十八、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Winbond Electronics Corporation

;

  • DD11181
  • DD11111
  • DD11121
  • G411111
  • J311111
  • J311121
  • J511111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億元,分為陸拾柒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 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中,於新台幣伍拾億元整範圍內得供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 認股權公司債,共計伍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本項供發行認股權憑證、 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個別額度,由董事會得視資本市場狀況及營運需求決 議調整。

第六條:(刪除)。

  • 第七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八條:股票如有轉讓過戶或遺失毀滅等情事時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 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九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 前項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應經董事會決議。
  • 第十條:股東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 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第十一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 之一,任期三年,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任,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董事候選人提名與選任方式,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獨立董事之 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應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

法及其他法令所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之組成、召集、職權事項及議事規則等事 項並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規定。

本公司董事會另設置薪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組織規程之訂定及相關事 項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規定。本公司董事會並得另設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 規程由董事會制定之。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同意,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 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得設副董事長一人以協助董事長。

第十四條之一:董事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依證券 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等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議 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 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 第十七條:董事組織董事會其職責如下:
  • 一、經營方針及長、短程發展計劃之審議。
  • 二、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 三、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議。
  • 四、資本增減之擬議。
  • 五、盈餘分配案或彌補虧損之擬議。
  • 六、重要合約及重要專門技術及專利權之取得、轉讓、授與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 訂及終止。
  • 七、公司財產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之擬議。
  • 八、公司章程修定之擬議。
  • 九、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業務規則之審定。
  • 十、分支機構設立、改組或撤銷之議定。
  • 十一、金額超過伍億元(含)以上之資本支出計劃之核議,未超過上開金額者 授權董 事長核決。
  • 十二、公司副總經理(含)以上之受僱人員之任免。
  • 十三、股東會之召開(包含(但不限於)召開日期、召開地點及召開方式)及業務報告。
  • 十四、公司轉投資其它事業或其股份讓受之金額在伍億元(含)以上之核可,未超過上開 金額者,授權董事長核決。

  • 十五、公司簽証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 十六、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及衍生性金融 商品額度等,其金額在伍億元(含)以上之核可。未超過上開金額者,授權董事長 核決。
  • 十七、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額度議定。
  • 十八、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
  • 十九、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間重大交易事項之核可。
  • 二十、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以上各款因事實需要且合乎法令規定者,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後再提報董事會, 本條第十一、十四及第十六款之規定事項,如使用於同一目的者,不得拆細訂約、申請 或逕行支出。

第十八條:(刪除)。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九條: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長、副執行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 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職權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長決定之。

第六章 會計

  • 第二十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辦理決算。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配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高於 1%為董事酬勞, 不低於 1%為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中應有不低於 3%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由董 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 本公司執行庫藏股以轉讓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員工承購新股、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及發給員工酬勞等之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 具體條件對象由董事會決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前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依法令或 主管機關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 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有關股利之分配,考 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 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之 30%分配股利(但每股股利未 達新台幣 1 角時,公司得不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 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 50%,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第二十一條之表 冊及議案,依法定程序,提董事會決議之。 前項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 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各種章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八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五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 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於中 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九次修 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 月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六次修 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第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六日,第二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O年六月二十二 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O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次修 正於中華民國一O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四 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自股東會決 議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董事長:焦佑鈞